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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房”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doc13.1集中采购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平台上组织谈判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为准,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13.2 开标时,投标报价文件中“最初报价表”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不一致的,以“最初报价表”为准。投标报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3谈判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亳州图书馆施工组织设计,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3.4开标后,投标人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与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
14.1 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4.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4.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4.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成交结果。
15.1初步评审。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谈判文件“第三部分”规定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内容和标准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5.1.1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资格性审查评审办法(初步评审)的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2)出现第2.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6)投标人擅自改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其他项目清单)的;
(7)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8)工程量清单未由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和加盖资质专用章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时间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0)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期限的;
(1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不按谈判小组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未按要求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投标的。
(14)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5)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6)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5.1.2投标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对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
15.2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上传最终投标报价。
16.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谈判小组在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以“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办法”直接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按顺序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项目管理机构优劣确定最佳预成交供应商。
16.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7.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工程量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18.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工程量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8.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18.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8.5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8.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19.1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后撤回其投标的。
19.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9.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9.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9.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19.6未按照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9.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19.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9.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9.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9.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竞争性谈判评审及成交办法
一、资格性审查评审办法(初步评审)
二、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办法(成交办法)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发包人):
成交供应商(承包人):
合同金额:
附件格式同时适用于该文本。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成,一次交验合格,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 元待工程交验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年)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由发包人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2、标准文本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投标报价文件及附件;
6、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工程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规定办理质量保修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完成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支付给承包人。
1、工程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工程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行《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青建工[2007]218号文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
3、本工程所需主要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调剂材料需满足设计和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承包人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发包人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还应健全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
5、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
9、施工期间应努力做好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10、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
12、本次采购的主要材料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看样订货。
2、承包人不能按期交工,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向发包人偿付延期违约金,按工程总价每日3‰计算,但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的10%。
3、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解决,当达不成共识时由发包人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仲裁裁决。
4、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及澄清文件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及集中采购机构盖章后即生效;
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工程量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4、本合同一式八份援苏里南首都住宅小区给排水系统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双方各执两份,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查四份。
发包人(全称):(签章) 承包人(全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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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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