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医院医疗楼暖气管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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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医院医疗楼暖气管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7.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磋商供应商须依据磋商文件内容和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注明“正本”、“副本”、“电子版”等字样。统一装订、编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共几页、第几页等字样;

(3)磋商响应文件份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挂篮行走施工技术交底,必须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5)磋商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6)磋商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7)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本次磋商只接受简体中文文字的磋商响应文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五.磋商响应文件封装、递交

1.磋商响应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封装:

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法人授权书须为原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中的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为方便磋商,开标一览表除在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

封袋正面标识式样(参见格式

(2)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出现此类情况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磋商供应商。磋商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磋商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全部磋商响应文件、资质文件递交至磋商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

(2)磋商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3)磋商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无论磋商供应商成交与否,其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磋商供应商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代理机构在截止时间后拒绝接收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2)磋商代理机构因采购人采购需求发生变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磋商代理机构和磋商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磋商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磋商代理机构;

(2)磋商供应商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磋商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磋商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商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磋商代理机构到达日期为准;

(4)在磋商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5)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磋商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磋商;磋商大会由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监督机构代表、磋商供应商代表及磋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参会各方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为确保磋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青海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做出评价;

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要求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要依法独立评审,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磋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

(3)磋商前,查验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磋商小组分别与磋商供应商一对一进行磋商,磋商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磋商供应商的名称、磋商项目名称、磋商价格记录,并存档备案;

(4)磋商结束后,直到向成交的磋商供应商授予合同为止,凡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及被授标意见等内容,磋商小组成员均不得向磋商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1)初审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各磋商供应商文件中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磋商供应商及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磋商供应商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

磋商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磋商文件,或磋商供应商名称与购买磋商文件时登记的磋商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必备资质的有效性和和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无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磋商文件要求的;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

磋商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磋商响应文件在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磋商供应商前期参与率本次磋商项目方案设计的;

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磋商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磋商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数量与磋商要求不符的;;

(1)磋商小组有权就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磋商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磋商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作为磋商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磋商参考。磋商澄清时磋商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磋商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3)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磋商价格及实质内容。

(1)磋商原则: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文件精神,磋商方式应采取“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前提下,经采购人确认的基础上,以磋商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价格。

(2)磋商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磋商开始前将由采购方纪检人员当众检验磋商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磋商。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期间磋商小组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文件精神可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根据磋商情况可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随后进行最终报价。

(1)磋商小组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2)磋商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磋商供应商完成项目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磋商供应商售后服务的承诺;

磋商供应商完成项目的保障能力;

磋商供应商的业绩、信誉。

竞争性磋商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及磋商小组将保留最终放弃本次磋商的权利。

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技术质量方面与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6.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1)磋商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磋商结果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磋商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书面复函磋商代理机构;

(2)磋商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成交复函”后,在青海招标投标网上发布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根据需要,磋商代理机构可会同采购人负责监督、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成交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成交服务费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当最终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磋商失败。

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废 标

在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出现严重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经磋商小组确定,出现围标现象的。

5、经磋商小组确定,所有磋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第三部分 磋商要求及技术参数

项目名称:《青海红十字医院医疗楼暖气管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预算:83.039545万元

质保要求:终验合格后2年

工期要求:50个日历日

项目名称:青海红十字医院医疗楼暖气管维修改造项目

合同编号:——030号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合同金额:

工程名称:青海红十字医院医疗楼暖气管维修改造项目

2.1成交供应商未征得采购人同意和谅解而单方面延迟工期,将按违约终止合同。

2.2成交供应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期完工的情况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说明原由、拖延的期限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尽快进行情况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工期时间或者通过协商加收误期赔偿金。

GA/T 1178-2014标准下载3.合同总价款:包括了投标人完成本项目和合同条款确定的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4.工程技术资料: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文、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工程施工图纸等。

5.知识产权:即成交供应商在提供施工技术、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时,对涉及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诉讼承担全责。

6.工程施工的配合与责任

6.1采购人的责任(在合同中明确)。

6.2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在合同中明确)。

大理石、花岗石干挂施工交底记录.docx7.1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及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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