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援助服务智能化机器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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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援助服务智能化机器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doc

1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确认。

10.2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0.3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DB11/T 1165.4-2017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4部分:拆分与结算.pdf(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款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单位将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三)项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时间为1个工作日。

12.1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2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12.2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终报价、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成交服务费: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规定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按《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号)”已与招标人约定金额。

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金额为:90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60个日历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以上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的提供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年度第三方出具的完整的财务报告或近期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不能提供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9)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1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涵盖本次招标内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12)近三年(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供货业绩;

(13)具有提供优质的维修及技术服务工作的能力。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货物商务条件说明及货物技术规格

1.1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

1.2 交货地点:省司法厅指定地点(包括各州县司法局);

2.付款方法和条件:货到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95%,质保金为合同价的5%,质保期满支付余额,质保期为一年。

当前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老百姓到政府部门办事,工作日基本没时间到服务厅,而休息日到服务厅去办理,排长队的现象非常严重。老百姓办一件事情需要耗费很长时间,服务人员数量并不能满足与日俱增的业务量。

采用云服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行业领先技术,以司法智能服务升级为切入点,建设多渠道联动的智能机器人服务,梳理司法业务知识库,与新建实体机器人对接,搭建司法智能机器人服务体系,实现司法业务知识服务与智能问答指引,有效辅助网上办事与公众咨询,提供全天候、多渠道智能公众服务,将服务时间由5延伸到74,有效缓解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压力。

主要需求包括:1台类人型智能法律服务机器人、3台功能型智能法律服务机器人,梳理建设司法业务知识库,完成实体机器人对接开发等工作。

完成青海省司法公共法律智能机器人对接开发工作,再依托青海省司法厅现有资源,完成知识素材整合,对接青海省实体机器人,以国际领先水准的创新技术惠及广大企业和民众,让青海省司法厅智能司法服务建设在比较长期的将来确保立足于全市、全国的领先行列。

为全省公众提供全天候的智能司法服务

持续提升公众对司法服务的满意度

持续缓解司法服务工作压力,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财政支出

建立互联网+智能司法服务新模式

1、实体机器人基础交互能力要求

2、实体机器人深度交互能力要求

3、实体机器人硬件参数要求

(1)类人型智能服务机器人硬件参数

(2)功能型智能服务机器人硬件参数

1、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1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3.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5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6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7 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3.8 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独立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3.10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3 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 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3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 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第六章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全省公共法律援助服务智能化机器人采购项目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成 交 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交采购人);

5.履约保证金证明材料;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三、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四、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

交货地点:省司法厅指定地点(包括各州县司法局)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安装验收合格付 90 %,剩余10%为质保金。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DL/T 1982-2019 电力工程热转印标识技术规范,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消防维保技术方案.pdf,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30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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