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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母婴阻断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1).docx(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商业娱乐中心独立基础开挖施工方案(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磋商将被拒绝(视为无效磋商)。
5.磋商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参加磋商的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招标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1 在磋商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1磋商报价为磋商总价。磋商报价必须包括:验收费、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磋商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8.3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磋商币种是人民币。
9.1投标人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投标人的行为使本次招标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人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2投标人应在磋商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年6月9日下午17点以前)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9.3磋商保证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的形式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9.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拒绝。
9.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磋商的;
(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60日历日。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2)磋商响应文件目录
(5)最终报价表(此表不需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先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携带至谈判现场,根据评标专家组规定时间现场进行填写并存档)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3)财务状况、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1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6)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按时供货的保证书
(17)磋商保证金证明
(19)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20)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21)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1份)。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须彩色打印。(需提供原件的详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编制)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投标文件正本须采用彩色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制作(制作的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文档,如:式)。
12.4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磋商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
13.2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1)按“投标人磋商前须知”注明的时间、送达;
(2)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年6月12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6磋商签到时需提供:
(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本)和副本(2本);
(2)电子标书()1份;
(3)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原件)。
★除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原件,其他二项均需单独密封,缺任何一项将视为无效磋商。
14. 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4.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磋商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 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允许投标人在磋商截止期前撤回其磋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磋商。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6.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6.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6.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6.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7.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及翻译领域创新强、经验高、信誉好、有既往制作水平精良业绩的企业产品,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7.1.2 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7.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7.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且分项报价表中响应的数量规格和技术参数不一致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0)未提供电子文档的;
(11)投标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截桩施工组织设计doc(12)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同源市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