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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二路电子大屏立体绿化项目竞争性谈判.doc(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GB 20688.5-2014标准下载(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4.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4.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5.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5.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对供应商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5.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第9.1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报价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服务的内容、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服务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采购预算额度的;
(9)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投标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该项目方案编制资料不完整;
(5) 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报价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做出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谈判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5.3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终投标报价。
15.3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5.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人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相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6.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以提供的投标报价、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优惠条件等因素按优劣程度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6.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7.1代理机构采购网络确定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审核备案。
18.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8.3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代理机构采购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8.4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19.1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后撤回其投标的。
19.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9.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9.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9.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19.6未按照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9.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19.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9.9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9.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 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规定与标准。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以实际产生的工作量结算。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服务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 费率调整:合同签约后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调整。
本项目须通过并报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1.甲乙双方的项目合同依据是关法律规定。
2.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实施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六、实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合同书立即生效。
2.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1.甲方依据实施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交付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实施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7.甲方应在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中标实施费率支付乙方实施费用。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能力,必须按照实施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实施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实施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实施项目的要求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
5.乙方必须按规定派出实施工作需要的实施人员及项目实施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实施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实施组织机构,并确认总实施工程师。
6.实施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实施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主要实施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实施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实施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实施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1、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实施工程运行中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拒付质保金和实施费用,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5、实施单位不按合同委派实施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随意更换实施人员,不制定实施工作方案,不按时编报实施月报,不及时提交实施报告资料的,每发现一项(或一次)均按合同实施费的10%扣减实施费,直至扣完;在实施期间连续发现5次(项)以上的取消实施资格,凡发现委派无证人员或擅自离开不驻工地开展实施的现象,直接终止合同,拒绝实施。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下室(箱加桩复合基础)施工方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 账号: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60万机组空气预热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备案部门: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