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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docx国境河流港口因特殊情况未划定引水锚地,港务监督可以免除进出口外国籍船舶的引水申请。
(一)武器、弹药由港务监督予以封存;
船舶在遇险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启用本条前款(二)项所列的物品DB31/T 808-2019标准下载,但启用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引水锚地,船长应当填报港务监督规定的表报,呈验有关船舶文书,并接受港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外国籍船舶出口, 船长应当通过其在港代理人报请港务监督审批, 然后填报规定表报,接受联合检查,经港务监督发给 出口许可证,始得出口。
第十条 外国籍船舶在同邻国相通河流内航行时,港务监督或其他有关检查机关可派员随船工作,船长应给予方便。
第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进入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禁
第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禁止在国境河流我方沿岸未经指定的地点和同邻国相通河流未经指定的地点停靠、 锚泊、 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在发生海损事故或遇有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例外,但船长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或当地人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当迅速向港务监督提出海损事故报告书,听候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监督可以禁止其出航:
扬州市某公交停车场室外配套工程(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二)违反安全航行规定;
(三)未缴付港口费用;
(四)未缴付应缴的赔偿款项又未提出适当担保。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规章的,港务监督应当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所属国家政府已经同我国政府签订有商船通航协定的,可以仍按协定执行;协定中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闽2004G104:钢筋混凝土桩基承台.pdf,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