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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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具认定标准.docx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具:
1、匕首:带有*柄、*格和血槽,**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图一略)。
2、**刮*:具有*个*刃的机械加工用*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具(图*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角度小于60度,*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具(图四略)。
5、其他**角度大于60度,*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具(图五略)。
二、未开*刃且**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具不属于管制*具范畴。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腰*、靴*、马*等*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1、*柄:是指*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图六略)。
2、*格(挡手):是指*上用来隔离*柄与*身的部分(图六略)。
DB5306/T 32-2019 一般湿地认定3、*身:是指*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图六略)。
4、血槽:是指*身上的专用刻槽(图六略)。
5、**角度:是指*刃与*背(或另一侧*刃)上距离**顶点10毫米的点与**顶点形成的角度(图六略)。
6、*刃(刃口):是指*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图六略)。
7、**倒角:是指**部所具有的圆弧度(图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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