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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docx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伊科思设备吊装施工方案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十二条 I类 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 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 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I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I类变更设计。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I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GB505002003A.pdf,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I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DB11T 363-2006《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及条文说明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