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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docx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5.0.8在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瓦斯突出工区爆破作业应按本规范第9.1.3条第3款执行。
6.1.1接近突出煤层前,必须对设计标示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测T/CSPSTC 81-2021 露天矿山边坡生态修复施工技术规程.pdf,标定各突出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
6.1.2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打超前探孔1个,初探煤层位置;
2在距初探煤层位置l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开挖工作面前方上部及左右部位煤层位置;
3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及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
4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5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
1)每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 m;
2)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
3)各探孔直径不宜小于76 mm;
4)钻孔过程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作好记录。
6.2揭煤前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
6.2.1在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时,应在距煤层垂距5m处的开挖工作面打瓦斯测压孔,或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处的开挖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6.2.2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应从下列五种方法中选用两种方法,相互验证。石门揭煤可采用瓦斯压力法、综合指标法或钻屑指标法,对于煤巷掘进宜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R”指标法。
1瓦斯压力法(附录D);
2综合指标法(附录H);
3钻屑指标法(附录G);
4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附录J);
5“R”指标法(附录K)。
6.2.3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中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临界指标,该开挖工作面即为有突出危险工作面。其预测时的临界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6.2.3中所列突出危险性临界值。
表6.2.3 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临界值
6.2.4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时,应视该开挖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6.3.1经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施工单位应在揭煤前制定包括技术、组织、安全、通风、抢险、救护等技术组织措施。
6.3.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宜采用钻孔排放。
6.3.3钻孔排放瓦斯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
2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和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3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表6.3.3取值;
表6.3.3 钻孔排放参数值
4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
5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1/2处的孔距不应大于2倍排放半径,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2m,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6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1.0m;
7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利用上部台阶排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安全性、围岩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
8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
2)孔距与排距宜为1.0m;
3)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
9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已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
10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
11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施工完后再补贴该孔;
12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以后每天进行两次,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6.3.4钻孔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排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6.4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6.4.1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以确认防突措施是否有效。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距煤层2.0m垂距的岩柱以外进行。
6.4.2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宜按表6.4.2中的方法之一进行。
表6.4.2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及临界值
6.4.3防突效果检验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6.4.2所列指标。检验结果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超标,或在打检验孔时发生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6.4.4采用一次性排放时,应检验工作面前方上、中、下、左、右各部位的排放效果;当采用分段分部分次排放时,每次只检验排放部位的排放效果。
6.5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
6.5.1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其内容包括:揭开石门、半煤半岩等各阶段施工方法、支护手段、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方案及安全措施等。
6.5.2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开挖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层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6.5.3石门揭煤宜用微震动爆破法。
6.5.4不同倾角、厚度的煤层可用下列方法揭煤:
1急倾斜和倾斜的薄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
2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厚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宜为1~1.3 m;
3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当倾角小于12o,岩柱水平长度大时,可刷斜面揭开煤层。
6.5.5在半岩半煤和全煤层中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揭开煤层后,应检验开挖工作面前方10m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m,再检验10m,再掘进5m,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区。如任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应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2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钻孔、少装药,且必须采用电煤钻钻孔。
3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药量的1/3或1/2,煤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4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坍塌,引起突出。
5爆破后应以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
6.5.6仰拱应先施工,保证拱、墙、仰拱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6.5.7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筑衬砌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应及时压浆,充填空隙,封闭瓦斯。
7.1.1瓦斯隧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
7.1.2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2.1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巷道式。
7.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7.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2.4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7.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独头坑道瓦斯涌出量计算可按附录L规定进行。
7.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 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7.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m/s。
7.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7.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7.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7.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应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7.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7.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7.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
8.1.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8.1.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8.1.3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8.1.4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大于10000 V ;
2低压不应大于1140 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 V。
8.1.5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8.1.6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8.2电缆
8.2.1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
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电缆应采用铜芯。
8.2.2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
3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8.2.3瓦斯工区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8.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 m,在正洞、平行导坑和斜井内不得大于3m。
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深圳市建筑基桩检测规程SJG09-2020.pdf,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 m。
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 m。
8.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8.3.1瓦斯工区内的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8.3.2瓦斯工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8.3.3瓦斯工区照明灯具的选用JB/T 5102-2011 坐标式切割机.pdf,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 II型防爆照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