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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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docx

(七)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截水沟、急流槽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十)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

第十九条 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定期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开展审计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保险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五)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规审核:

(一)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

(二)重要的业务行为、财务行为、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相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职责相关的合规培训。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确保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有关公司业务、财务、资金运用、机构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上级机构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第五章 合规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五)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六)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九)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书面报告合规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二)调整风险综合评级;

(三)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对拒不改正的某县供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

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泸县电厂施工组织设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9月7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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