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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2).docx集镇为乡级政府驻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 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城镇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驻地和建制镇。
专业项目是指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航运、电信、广播电视、 水文站、文物古迹、库周交通等专门设施。
4.1.2 不同设计阶段的主要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JGJ476-2019《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pdf, 应满足表 4.1.2 所规定 的要求。
行全面调查; 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 分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工矿企 业和居民,逐户进行全面调查。
(3)各类专业项目,按专业类别分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并注明权属关系。
各项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应切实可靠, 并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认 可。
4.2.3 在招标设计阶段,对必须复查核实的实物指标,应结合水库居民迁移 线和土地征用线永久界桩埋设进行。复查核实的实物指标, 与前一阶段对比出入 较大时,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
4.3 淹没实物指标分类及计量
4.3. 1 对于土地,应按以下各条规定计列:
(1)耕地: 含水田、望天田(雷响田)、水浇地、旱地、商品菜地, 以及新开荒 地、轮耕地和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
(2)园地:含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药园,以及可可、咖啡、油棕、 胡椒园等,包括其苗圃用地。
(3)水塘:含鱼塘、藕塘、苇塘等。
(4)林地:含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灌木林、特种林等。 (5)牧草地:含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天然草地。
(6)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含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及其以外的工矿、国防、 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7)交通用地:含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 护路林。
(8)未利用土地:含荒山、荒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
土地面积的计量以亩或公顷为单位。对于坡地, 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2 对于房屋,应按产权、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分类, 建筑面积按主 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3.3 对于人口, 应按农村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城镇(集镇)的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 其中包括在册人口和不在册的超计划出生、定向招收毕业 后回原籍的学生、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中小学生、合同工、劳改劳教人员。 无户籍的临时工和具有所住房屋产权的无户籍人口,宜另行登记。
4.3.4 对于专业项目,应按淹没影响的实际数量和各专业的规定计量。
4.4. 1 应调查水库淹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计划。应向当地政府 计划、统计、物价等部门收集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工农业总产值、财 政收入、人民生活收入水平、农副产品产量和需要的各种价格、耕地播种面积及 每亩产量等方面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年报资料。
4.5 编写调查报告要求
4.5. 1 淹没损失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 可根据不同阶 段的工作深度进行编制。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淹没损失调查报告应阐明调查依据、调查范围、调 查方法、调查成果,并应包括以下图表:
(1)水库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淹没和影响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参照附录
(2)水库淹没影响区耕地和农作物产量、产值计算表和统计表。
(3)主要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水库淹没区水面面积和土地面积平衡表。
(4)对主要城镇和专项的现状规模、公用和公共设施现状的描述。
(5)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的意见。
(6)重要淹没对象的平面位置图(不小于 1/5000 比例尺)。
(7)水库淹没区示意图。
5.1. 1 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农村移 民安置规划包括生产安置规划、移民村庄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含主要设备材料 和规划投资概(估)算]。城镇和集镇复建规划包括新址选择、总体规划、详细规 划或总体布局[含复建投资概(估)算和主要材料计算]。
5.1.2 移民安置要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治理相结 合,促进库区经济发展。
5.1.3 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平年,应以编制规划的当年为基准年,以水库下闸 蓄水的当年作为规划水平年。
5.1.4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料:
(1)地形地质资料, 对拟定的成片生产开发区应有 1/5000~1/2010 比例尺 地形图及土壤调查成果,对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镇和集镇新址应有不小于 1/2010
比例尺地形图和地质勘察成果;
(2)淹没各项实物指标的调查成果;
(3)移民安置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现状资料;
(4)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资料;
(5)枢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1.5 为做好移民安置规划, 应在收集库区所在县和安置区的社会经济基本 情况的基础上,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划大纲应包括规划的依据、原则、内 容、方法和提交的成果等。
5.2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5.2. 1 移民搬迁人口应在淹没调查数的基础上,计及淹地不淹房影响人口中 必须动迁的人口和其他原因必须搬迁的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收入来源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基础研究确定。以耕 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应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 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5.2.2 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本着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通过前
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社会经济发 展计划,具体分析拟定。
5.2.3 移民安置区的选择, 应注重移民环境容量的分析, 在本乡(镇)、村内安 置不了的, 应当在本县(市)内安置; 本县(市)内安置不了的, 应当在本省(区)内安 置;本省(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迁外省(区)安置。
对少数民族地区移民的安置,应照顾其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
5.2.4 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安置为主, 通过开发 可以利用的土地, 改造中、低产田, 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 使每个移民 都有恢复原有生活水平必要的物质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积极发展乡镇企 业和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生产开发的规模和资金,应以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限额。
对成片的土地开发项目, 应进行勘测规划设计; 对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开 发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5.2.5 移民居民点的布设,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节约用地。库边后靠移 民新建的房屋, 应布设在居民迁移线以上和浸没、滑坡、坍岸等地段以外的安全 地区。防洪库容设置在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库, 移民居民点应设在防洪高水位以 上。
居民点的用地规模, 应根据原有用地面积, 参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村庄,应进行规划,合理布局。
5.2.6 对移民居民点的供水、供电、交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原则 上按照原有的水平和当地的具体条件,经济合理地配置。
对于供水、供电和交通设施,应进行必要的勘测规划设计。
5.2.7 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概(估)算, 应当根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有关规定,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和现行价格编制, 并和可能 的补偿投资进行平衡。
5.2.8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成果, 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综合规划报告和 专题报告以及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图, 村庄典型设计平面布置图, 安置区主要生产 开发项目的规划图, 供水、供电和交通规划图, 安置区资源平衡表, 迁移人口平 衡表, 生产安置人口平衡表, 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 资金平衡表, 移民生产开 发项目收入预测表等附图附表。
5.3 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
5.3. 1 对于受淹的城镇和集镇的处理, 应视受淹程度和其腹地的变化状况, 综合研究确定。当城镇全部受淹,而对其腹地影响不大,在政治、经济、文化、 交通方面需要保持其中心职能者, 应选择新址复建; 如腹地也大部分受淹, 不需
单独存在时, 可建议撤消或与邻近城镇合并; 若城镇仅部分受淹, 可采取防护或 就地后靠搬迁。
5.3.2 城镇和集镇的迁建, 应本着原规模原的原则, 明确淹没处理方案, 选择迁建新址, 确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 参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编制各阶段 迁建规划。
5.3.3 城镇和集镇新址的选择,在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前提下, 选择地理 位置和地形地质条件适宜、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 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和已探明有可供开采的地下资源 或重要的历史遗迹,并注意协调与重要设施布局的关系。
城镇和集镇新址的选择,应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或勘探。
5.3.4 城镇和集镇迁建的规划人口,宜按规划水平年的搬迁人口、自然增长 和机械增长人口及新址原有人口确定。经移民生产安置规划, 需要进入城镇或集 镇就业的移民按机械增长人口考虑。
各类人口的数量, 应具体分析确定。
5.3.5 城镇和集镇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原址的用地面积、参照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分析确定。
5.3.6 城镇和集镇迁建规划的补偿投资,列入水电工程概算; 因扩大规模和 提高超过补偿投资的,超出的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5.4 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
5.4. 1 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宜根据水库淹没损失调查的成果和收集的 现有资料, 在征求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 以县或乡为单位初步分析移民安置环 境容量, 初拟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生产恢复措施; 在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和查勘选 址的基础上, 初选受淹城镇和集镇的迁建新址, 并对迁建新址进行初步规划, 估 算投资。
5.4.2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 5.1~5.3 节各条逐项要求进行工作。对 城镇和集镇的复建,应编制总体规划。
5.4.3 在招标设计阶段,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 划或实施计划、集镇迁建的建设规划、城镇迁建的详细规划, 为此, 应进行必要 的勘测设计工作。
6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
6.0. 1 需要复建的工矿企业, 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 划和复建。按原规模原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 扩大规模、 提高需要增加的投资, 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对于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工
矿企业,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0.2 受淹的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 需复建的, 应按原规模、原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 提出经济合理的复建方案。复建所 需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 扩大规模、提高需要增加的投资, 由有关单 位自行解决。不需要复建或难以复建的,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 应根据淹没影响的 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0.3 对于受淹的县级以上单位管理的水电站、水轮泵站、电灌站、水库、 灌溉干渠、水文站等设施, 应根据淹没影响的程度和受益地区的具体情况, 提出 复建方案;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6.0.4 对受淹没影响的文物古迹, 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后,有特殊 保存价值的, 由工程设计单位和文物管理单位共同提出搬迁、发掘或防护的处理 措施。
6.0.5 库区如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藏,应提请有关部门尽可能提前采掘。
6.0.6 库周交通,应根据淹没影响的程度和居民点分布的具体情况,提出经 济合理的恢复或改建方案。
6.0.7 各阶段工作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0.7.1 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 在征求地方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专业项目的初步处理方案和补偿投资估 算。
6.0.7.2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应按照各专业部门本身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应 达到的工作深度要求,提出专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
需要复建的工矿企业的规划报告应包括方案比选、新址选择、经营性质、生 产规模、主要产品名称、建设规模和占地面积、原料来源、厂区布置、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投资概(估)算、必要的附图附表。对于扩大规模、提高增加的投 资,应提出分摊意见。
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广播设施等的规划设计文件, 应包括方 案比选、线路走向、技术、主要的控制性工程和工程量、附图附表、投资概 (估)算。对于扩大规模和提高的项目沪崇苏立交桥梁承台基础施工组织设计,还应提出投资分摊意见。
连接库周交通的机耕路、人行路、便桥、渡口等项目复建的规划, 应包括长 度、数量、、平面示意图、附表、投资。
6.0.7.3 在招标设计阶段, 应根据审批的复建或处理方案, 按照各专业部门的 规定提出初步设计或招标设计文件,拟定施工方案,分项核定补偿投资。
7.0. 1 在水库临时淹没区或浅水淹没区,如有大片农田、人口密集的村庄、 集镇、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文物等重要淹没对象, 具备防护条件且技
术经济合理者,应采取防护措施。
填石路基首件工程施工方案7.0.2 防护工程的设计应按以下要求选择:
(l)防护工程等级:应根据相应专业技术选定。
(2)洪水:根据表 3.1.3 并参照专业合理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