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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0.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二期建设采购项目.doc14.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声明撤回投标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省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16.2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呼和浩特]道路跨小黑河桥现浇箱梁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不得开标。
16.3开标时,潜在投标人未在省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的,视同未参与投标。
16.4开标后,投标人在省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若出现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21.2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6.5开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6开标后,投标人可登录省采购电子化平台同步查看“开标一览表”及开标情况。
16.7 开标后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因投标人输入密码错误(5次输入机会)、未能按时完成解密、其《数据文件》填写、盖章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解析、或上传的投标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
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7.1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7.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8.1 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8.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8.4 资格性审查部分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8.5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19.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2评标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9.4评标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
19.5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6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1进入符合性评标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负责审议资格性审查通过的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20.2 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符合性审查部分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投标人网上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且不接受网上报价的;或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4 在项目评标时,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或同一包)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具体内容详见“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中规定的核心产品),提供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或同一包)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核心产品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确定,其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21.1 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答疑方式”。
21.2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答疑期间,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
(5)评标委员会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
根据《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5),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6),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推荐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3.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4.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5.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省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5.2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5.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5.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5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5.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6.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7.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2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官沙大桥箱梁吊装的施工方案(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8.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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