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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巡查考勤系统建设项目.doc(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必须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
(5)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6)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改动处旁签字和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7)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8)谈判结束前供应商应向谈判小组递交最终报价确定表(此表由供应商在参加谈判前先将供应商公章盖好、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T/CALI 0803-2020 智能道路照明接口规范-灯具扩展模块和扩展底座.pdf,待递交时当场填写)。
13.响应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3.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以及“于2018年05月15日09:3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
13.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出现此类情况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4.响应文件递交及递交截止时间
14.1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全部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14.2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14.3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响应文件;
14.4响应文件以电报、、传真形式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5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4.6采购代理机构因采购人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5.1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5.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5.3撤回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戳为准;
15.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15.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1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谈判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 资格性审查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16.2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
17.1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最后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派代表参加谈判大会;
18.2为确保谈判工作客观、公正、审慎,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职责: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8.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9.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谈判小组认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21.2终止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2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设备仪器费、检验费、手续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交付使用;交货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询价、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履约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询价、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经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履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监管部门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GB/T 21021.4-2021 无源射频和微波元器件的互调电平测量 第4部分:同轴电缆的无源互调测量.pdf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需附计划备案表、成交通知书及分项报价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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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