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牟平公安局通用设备采购定稿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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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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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牟平公安局通用设备采购定稿文件.doc

12.2.2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

12.2.3投标货物的进口部分完全由投标人负责。

锚杆支护施工工艺方法13.1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用币填报。

14. 投标人资格及资格证明文件

15. 投标内容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5.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图纸。

15.2.1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并提供公开印刷的产品样本或检测报告;

15.2.2综合说明;

15.2.3供货范围明细表;

15.2.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内容。

1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16.4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于招标代理机构,且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出具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16.5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6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投标将被拒绝;

16.7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30.2款的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6.8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6.9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9.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16.9.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16.9.3投标人出现本须知第35条规定的行为。

17.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七份副本及一份电子文档,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介质应当为光盘并注明投标人名称。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装订成册,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8.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则必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18.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电报、、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字样。

19.2所有密封文件须在封口处盖投标人公章。

19.3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9.1-19.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书注明的地址送至开标地点。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0.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根据21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20.2 出现第7.2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

22.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16.9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3.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它证件无效。如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招标的权力,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由其它方式进行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3.2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在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按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23.3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4检查密封情况:开标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标员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代表在投标密封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23.5开标采用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的办法。

23.5.1宣读方式: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唱标员宣读,要求唱标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如实宣读。

23.5.2宣读内容:

①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②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价格折扣、供货安装期、质保期;

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24.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评标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4.3评标期间,需要澄清、质疑时,投标人应派全权代表参加。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25.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5.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5.3促进残疾人就业原则: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25.4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评审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5.5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25.6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7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25.8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中标候选人。

25.9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26.2.1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6.2.2计算错误的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2.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供货安装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

(7)未按规定报价,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出所投货物的分项报价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8)技术文件部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详细方案、配置、技术指标或者复制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9)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DB11/T 1322.46-2018标准下载(14)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桥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连续梁 预应力施工)26.4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评标小组根据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注: 1、按照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如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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