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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乐都区达拉乡马圈沟新村防护工程竞争性谈判.doc加盖谈判单位公章或由谈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2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2.1 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须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分别
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DB15/T 470-2010 膨润土防水毯衬砌渠道工程技术规程.pdf,递交文件时法人须携带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被授权代表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2谈判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应注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海东市乐都区达拉乡马圈沟新村防护工程
谈判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018年4月9日上午9:30前不得开启
理机构不予受理;
12.5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址、截止时间
12.5.1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4月9日上午9:30整
12.5.2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金座晟锦2号楼二单元
八楼2083室
12.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
不予受理
13 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1 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13.2 修改的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本谈判文件第
11条、第1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3.3 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谈判单位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
14 谈判会议成员
14.1 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会议;谈判会议由采购代理机
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单位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和谈判单位代表参加,
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4.2 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14.3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
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
15 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15.1 初审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各谈判单位的谈判响应
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单位是否具备谈
15.1.1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性检查要求,对所有谈
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对于资格性检查不合格
谈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须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副本复印件);
财会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
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税收及社保: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谈判单位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违纪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
谈判单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谈判单位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
格,应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
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15.1.2符合性检查:谈判小组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要求对所有资格性
检查合格的谈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
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
作无效文件处理:
谈判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谈判单位的谈判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完工期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60天内完工);
谈判有效期及谈判报价有效期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
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及签字盖章;
15.2 谈判单位及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
15.2.1 谈判单位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文件,或谈判单位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
时登记的谈判单位名称不符的;
15.2.2 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不符合要求的;
15.2.3 谈判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控制额度、谈判内容及技术标准与要求不符的;
15.2.4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密封、签署盖章的;
15.2.5 谈判单位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响应文件,未书面声
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15.2.6 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
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5.2.7 谈判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单位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15.2.8 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15.2.9 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15.2.10 违反谈判文件其他有关规定。
15.3 谈判的澄清
15.3.1 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响应文件中含混乱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谈判单位
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谈判单位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
15.3.2 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
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谈判单位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完
工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
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15.3.3 谈判单位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15.4.1 谈判原则: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精神,谈判方式应采取符合采
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
良好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确认的基础上,以谈判单位的最低报价作为成交
价格”;若出现报价一致,按其他商务条件的承诺从高到低确定成交候选人。
15.4.2 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由
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15.4.3 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谈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第二
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二次报
价作为本项目的最终报价;
15.4.4 谈判小组认为谈判单位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单位最终报价,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
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谈判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
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4.5 不能满足谈判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谈判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谈
判响应文件,不得进入价格谈判环节;
15.4.6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可根据与谈判单位的谈判情况,
对原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变更。
15.5.1 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
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15.5.2 谈判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5.5.2.1谈判单位最终报价;
15.5.2.2响应产品的质量、技术参数;
15.5.2.3谈判单位完成供货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15.5.2.4谈判单位售后服务的承诺;
15.5.2.5谈判单位商务响应;
15.5.2.6谈判单位完成供货保障能力及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15.5.2.7谈判单位的业绩、信誉。
15.5.3 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采购单位
及谈判小组将有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15.6.1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谈判单位
中,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提出1~3名成交候选单位,并编写谈判结果报告。
15.6.2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告送达采购单位,采
购单位在收到谈判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
交候选单位确定成交单位,同时书面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15.6.3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对谈判结果报告的成交确认书后,在财政部门指
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16 成交后,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送采购
代理机构核实、鉴证并签字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两份,成交通知书作为合同
17 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单位资格,其谈判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
18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向成交单位退还谈判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双倍返还;
19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谈判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
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 成交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关于进一
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
21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上述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
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
22 以电汇、支票等形式支付于以下账户:
户名:青海恒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帐号:0207201000122069
开户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
23 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
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单位又无力
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24 谈判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25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
谈判单位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由谈判单位
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注:根据《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DB13(J)/T 8335-2019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
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项目名称:海东市乐都区达拉乡马圈沟新村防护工程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屋面施工方案(完整)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