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9.购置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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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购置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17)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凡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1.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11.1 投标报价文件目录须按招标文件第9.1款要求制作,且目录可以索引定位到投标报价文件内容。因目录不标准或目录无法定位到投标报价文件内容,造成影响评审专家正常评标的责任自负。

12.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CJJ/T 250-2016 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派代表参加谈判大会;

12.2 开标时,投标报价文件中“最初报价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初报价表”为准。投标报价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2.3谈判工作由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管理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3.1 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3.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3.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3.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4.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4.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专家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4.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报价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1)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投标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14.3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选出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15.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5.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5.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6.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6.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7.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17.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7.5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7.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18.1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后撤回其投标的。

18.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9.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8.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8.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18.6未按照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8.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18.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8.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8.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8.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所有产品质保期为三年,电子产品7天包退,15天包换.

5.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省政府采购中心,由履约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7.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8.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在送至指定地点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政府资金一次性支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普通混凝土浇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QZXJZ J242,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暖气系统改造施工方案,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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