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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共和县运管所基层执法机构基础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doc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性检查要求,对所有谈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对于资格性检查不合格谈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财会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谈判单位须提供
土方工程(一般基础工程)技术交底卡 经第三方机构出具完整的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并加
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近三个月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税收及社保:近三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违纪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
f) 谈判单位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g)谈判单位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
师职业资格,须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
h)外省企业需提交进青备案手续;
i)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符合性检查:谈判小组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要求对所有资格性检查合格的谈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
谈判内容:共和县运管所基层执法机构基础改造项目;
谈判单位的谈判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1439530.93元);
c) 完工期、保修期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谈判有效期及谈判报价有效期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
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
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
谈判单位及谈判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谈判单位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谈判文件,或谈判单位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谈判单位名称不符的;
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不符合要求的;
谈判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控制额度、谈判内容及技术参数与要求不符的;
无谈判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谈判文件要求的;
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格式内容要求编制、密封、签署盖章的;
谈判单位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响应文件,未书面
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
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谈判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单位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不满足谈判文件其他有关规定。
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响应文件中含混乱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谈判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谈判单位将有关询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谈判单位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完工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谈判单位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谈判原则: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精神,谈判方式应采取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确认的基础上,以谈判单位的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价格”;
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对评审符合者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参加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谈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作为本项目的最终报价;
不能满足谈判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谈判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进入价格谈判环节;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可根据与谈判单位的谈判情况,对原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变更。
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最终价格及服务等仍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采购单位及谈判小组将有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谈判单位中,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提出1~3名成交候选单位,并编写谈判结果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告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谈判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单位确定成交单位,同时书面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对谈判结果报告的成交确认书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后,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成交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单位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单位向成交单位退还谈判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双倍返还;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谈判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经与采购单位协商,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按照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上述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
以电汇、支票等形式支付于以下账户:
户名: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帐号:0701201000148490
开户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
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第三次报价。当第三次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单位又无力支付,
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项目名称:共和县运管所基层执法机构基础改造项目
采购单位:共和县水陆运输管理所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高层施工方案大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采购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某道路园林绿化施工组织设计-1,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