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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docx3.1.7 步行街内的自动扶梯、电梯可不计入步行街两侧商铺间的防火间距。
3.1.8 当建筑物上设有凸出外墙面的构件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出的装饰构件为不燃材料,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时山西地标12S3.pdf,可从建筑外墙面算起;
2 设置敞开外廊的建筑,当外廊无疏散功能且为不燃材料时,与其他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从建筑外墙面起算;当敞开外廊具有疏散功能且为不燃材料时,两侧建筑外墙面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关于放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9m。
3.2.1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外,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沿街长度超过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当建筑有多条边分别沿不同街道,其沿街长度应按最长的一边计算。当建筑进深尺寸大于50m时应计入建筑总长度。
3.2.2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两侧墙上设有出入口时,外墙与消防车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5m,外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出口台阶不得凸入消防车道。 3.2.3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
3.2.4 消防车道与扑救建筑之间不应有高度大于5m的高大乔木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3.2.5 消防车可利用不规则场地(如“T”形,“Y”形等)作为回车场,从道路中心线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见图3.2.5)
图3.2.5 不规则消防车回车场地示例
3.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并设置明显标识,其与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布置停车位;
2 当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外墙有凸凹时,其凸面和凹面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之间的距离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 高层住宅建筑的入口门厅及雨棚最外边缘突出消防扑救面不应大于4m,且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边缘不应小于2.5m。
3.3.3 当消防扑救面有较大凸凹,平行于扑救面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扑救面凹面、凸面之间的距离无法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在凹入处垂直于建筑布置,且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3.4 高层住宅建筑在消防扑救面一侧设置住宅疏散外廊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疏散外廊外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3.3.5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与商业服务网点嵌合布置,当嵌入深度不大于15m,且消防车登高作业可到达每个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救援口时,可视为该住宅符合消防车登高救援的要求。
3.3.6 高层建筑应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设置能直通室外的消防电梯出入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连通疏散外门与消防电梯前室。
3.3.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出入口,确有困难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应设置在建筑投影范围内,坡道两侧与室内空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除车辆出入口之外,实体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2车辆出入口外侧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6m, 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应不小于6m;
3 行车路径不应侵入消防车登高操作范围。
3.3.8 底部设有裙楼,上部设置一座或多座高层主体的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裙楼及每座高层主体均应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各自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裙楼和高层主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共用。
3.3.9 由多层单元与高层单元组成的住宅建筑,可仅在高层单元对应范围内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3.3.10 尽端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在尽端设置消防回车场地,确有困难时,可在距尽端不超过40m的位置设置消防回车场,回车场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3.11 高层建筑平面轮廓的凸凹,当进深小于5m时,可不计入建筑沿街长度、周长及长边长度。
3.4.1 住宅疏散外廊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救援口规定的建筑部位,可作为消防救援口。
3.4.2 建筑的外装饰幕墙与外墙之间空隙较大时,装饰幕墙上也应设置消防救援口,且与主体外墙上的救援口对应并应有明显标识。当装饰幕墙外表面与外墙间净距大于0.6m时,应采用栈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宽度不应小于1.0m,承载力不应低于2kN/m2,栈桥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1 建筑分类、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4.1.2 仅为汽车库服务,分散布置的小型设备用房,可与汽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变电站之外,非汽车库专用的单个面积不大于200 ㎡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类设备用房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限值也不应放宽。
4.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配套管理用房处于同一防火分区内时,管理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当二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安全疏散分别独立设置时,可按各自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4.2.1 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间首层可经过距离不大于15m的疏散通道或门厅通向室外。当采用敞开楼梯间时,15m应为从楼梯最后一步踏步起算至疏散外门的距离,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时,15m应为从楼梯间门至疏散外门的距离。
4.2.2 当科研建筑、办公建筑、汽车库及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采用共用楼梯间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共用楼梯间数量不应超过1部;
3 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不得超过两个;
4 共用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周围空间进行分隔;
5 共用楼梯间两侧的防火分区应通过各自的防火隔间进入共用封闭楼梯间或共用防烟楼梯间前室,防火隔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面积可不计入任何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
4.2.3 当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间不设置防火分隔,应作为一部疏散楼梯使用,其疏散净宽度为两个梯段净宽度之和,两个梯段均应直通室外。
4.2.4 当两个及以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其安全疏散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均为非人员密集场所时,可互相借用相邻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各自的第二安全出口;
2 当需要借用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为人员密集场所时,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应具备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当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分区已按本条第2款规定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但仍有局部疏散距离超长时,可通过其他相邻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且该防火门在被借用区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被借用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自身所需疏散总净宽度与被借用疏散净宽度之和。
4.2.5 采用门厅做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封闭楼梯间的最后一级踏步或防烟楼梯间的门至疏散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2.7 公共建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的剪刀楼梯在首层可通过同一个扩大封闭前室直通室外,该门厅内两个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且间距不小于5.0m,直通室外的出口宽度之和应不小于剪刀楼梯梯段净宽度之和。
4.2.8 建筑功能空间内的人员密度取值当国家现行标准有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当按座位数计算时,应为不可移动的固定座位。
4.2.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疏散门均为安全出口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间内任一点只有一个疏散方向时,不应大于9m;
2 当房间内任一点均有两个及以上疏散方向时,不应大于18m;
3 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4.3.1 通过裙房连接的两座或多座高层主体建筑,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3.2 设于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内24m以下与以上楼层之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且无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洞口时,仅供建筑高度24m以下楼层使用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4.3.3 除设置在裙房五层及以上楼层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4.4.1 中庭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首层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门,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2 中庭首层及回廊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展览厅、营业厅等大空间的规定;
3 中庭回廊不应通过店铺或功能房间进行疏散;
4 除办公建筑中庭首层及回廊可不计算疏散人数,其他建筑中庭首层及回廊人均面积可按本标准附录B第B.0.2条,即4㎡/人取值;
5 当中庭的首层设置防火卷帘与周围其他空间进行分隔,且中庭首层最远点到防火卷帘的距离大于20m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甲级防火门作为疏散门,疏散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
4.4.3 除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医院、商店建筑之外,当中庭的首层面积与该层所连通周围区域的面积之和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从首层的上一层起进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首层以上防火分隔应设置在各层洞口边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中庭与周边其他空间的防火分隔的有关规定;
2 中庭首层与周边其他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措施的规定。
4.4.4 中庭通至地下楼层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关中庭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某大学新校一期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 2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3 商店建筑中庭各层叠加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0000m2;
4地下、地上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安全疏散距离等应一致,均应以地下、地上建筑的相对较高要求为准。
4.5.1 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应按该商店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取值。
4.5.2 小商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室梁板钢筋留置施工方案1 小商铺不得附建在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幼建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