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 JS 024-2023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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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DX JS 024-2023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docx

3.3.4 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高度大于100m的透明幕墙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5 平面内变形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规定的主体结构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的3倍;也可按照不低于主体结构计算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的3倍采用。

3.3.6 幕墙耐撞击性能指标不应低于1级;人员流动密度大或青少年、幼儿活动的公共建筑的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指标不应低于2级。

3.3.7 建筑幕墙热工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陕2021TJ054 燃气管道工程通用图 集.pdf,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建筑节能备案表及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3.4 防火、防雷设计

3.4.1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

3.4.2 幕墙与楼板边沿的实体墙和隔墙之间的缝隙、幕墙与建筑实体墙面间的空腔以及建筑洞口边缘等部位的缝隙,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玻璃幕墙与建筑楼层边沿处应设置上下两道水平防火封堵构造。底部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热浸镀锌钢板作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采用厚度不小于200mm的岩棉、矿棉等耐高温、不燃材料填塞密实,上部外露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构件以及承托板之间的接缝处应采用防火密封胶密封。封堵材料不应与玻璃直接接触;

2 楼层边沿应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幕墙高度超过250m时,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

3 幕墙立柱与隔墙竖向防火封堵应连接牢固,封堵两侧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热浸镀锌钢板封闭,空腔内密实填充不燃材料。防火封堵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或建筑隔墙的厚度,缝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封闭;

4 非透明幕墙等与建筑实体墙的间隙应设置水平防火封堵。与相邻防火封堵构造应连续封闭;

5 当建筑对水平防火封堵构造有通透要求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封堵。防火玻璃与其他构造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进行密封;

6 跨越变形缝的幕墙应在变形缝部位设置竖向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两侧采用1.5mm热浸镀锌钢板进行封闭,并应紧密填实;

7 当建筑实体墙高度不满足规定时,应增设主体防火挑檐,燃烧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4.3 开放式幕墙设置防水背板时,防水背板与建筑实体墙之间的空腔应采取水平防火封堵。

3.4.4 幕墙面板上消防救援口位置应与建筑设计统一,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 消防救援口固定面板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单片钢化玻璃或中空钢化玻璃,不得采用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当采用可开启构造时,室外侧应设置可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3.4.5 幕墙应按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等级采取防直击雷、侧击雷、雷电感应以及等电位连接措施,外露金属构件应与支承结构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支承结构应与主体结构防雷系统可靠连接或独立防雷接地。

4.1.1 建筑幕墙、采光顶、雨篷应按外围护结构进行设计,结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4.1.2 建筑幕墙结构设计应考虑永久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施工、清洗、维护荷载,复杂的幕墙体系应作施工阶段的结构设计复核。采光顶、雨篷结构设计还应考虑雪荷载、活荷载和积灰荷载。

4.1.3 建筑幕墙结构设计需考虑温度作用时,室外构件年温度变化最大值ΔT可取±40℃

4.1.4 屋顶幕墙结构距离屋面高度超过5m时,应设置主体结构用于幕墙框架的支承。采光顶跨度大于9m时,应由主体设计单位提供主体支承结构。

4.1.5 建筑幕墙传递给主体结构的荷载和作用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

4.2.1 建筑幕墙基本风压取值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全国各城市风压附表和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确定,且不小于主体结构设计取值,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围护结构确定,且不应小于1.0kN/m2。宁波市各区域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取值可参考下表:

4.2.2 地震作用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中的规定确定,荷载组合时分项系数应取1.4。各区域抗震设防烈度不宜低于下表:

4.2.3 山区、远海海面和海岛的建筑幕墙应考虑地形条件修正系数。修正系数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

4.2.4 超高层、体型不规则或风环境复杂的幕墙结构,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风荷载标准值除按规范规定计算外,还宜结合风洞试验或数值风洞方法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独立的对比试验结果时,风荷载取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值的90%;

2 有独立的对比试验结果时,应按两次试验结果中的较高值取用,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值的80%。

4.3.1 建筑幕墙的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应与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在各类荷载和作用下产生的强度和挠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曲面及异型面板宜按有限元方法计算;

2 玻璃幕墙的托条应与框架可靠连接,托条截面应经计算确定,能承受该分格玻璃面板的重力荷载作用;明框玻璃幕墙的外压板及其连接应能承受玻璃面板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3 点支承玻璃面板,应对孔边应力进行计算,孔边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玻璃边缘强度设计值;

4 金属面板应根据受力要求设置加强肋,加强肋的截面及间距经计算确定;连接金属面板的角码、挂钩、副框压板等构件应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

5 石材面板和人造面板应按支承方式的分类进行抗弯设计;采用通槽连接时,应进行槽口的抗弯和抗剪设计;采用短槽连接时,应进行槽口的抗剪设计;采用背栓连接时,应进行面板的抗剪设计;

6 石材面板和人造面板挂件长度和截面厚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背栓连接时,应进行背栓的抗拉和抗剪设计,其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7 穿透支承连接的纤维水泥板应进行连接的抗拉设计,穿透连接点的受拉承载力应经试验确定。

4.3.2 建筑幕墙的支承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式建筑幕墙的横梁、立柱等支承结构截面,应按作用于支承结构上的荷载和不同支承状况经计算确定;转角立柱应对其所受荷载进行分解,分别计算强轴和弱轴方向的强度和挠度;

2 采用钢型材外包覆装饰性铝型材截面构造时,应仅考虑钢型材作为受力构件;确需采用铝型材内衬钢型材作为共同工作的组合截面时,可按刚度分配原理分别计算钢型材和铝型材承受的荷载和作用,并验算各截面强度,截面刚度可取参与共同工作的各截面刚度之和,挠度限值应按钢型材确定;

3 当面板外侧有大规格装饰构件与幕墙框架连接时,应对装饰构件的强度、挠度和连接进行计算,荷载计算时应考虑维护保养荷载。应验算装饰构件承受荷载对框架产生的作用;

4 单元式幕墙的横梁和立柱,应分别按其在自身单元内所承受的荷载和作用进行承载力计算。相邻单元接缝处的横梁或立柱,有确保协同变形的构造措施时,可按刚度分配后各自承担的荷载和作用分别计进行承载力计算;

5 全玻璃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应通过计算确定。高度大于8 m的玻璃肋宜考虑平面外的稳定验算;高度大于 12 m的玻璃肋,应进行平面外的稳定验算;

6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结构采用预应力结构体系时,主体结构应能承受支承结构体系的预拉力和荷载作用,应考虑主体结构变形对支承结构体系的影响;

7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索结构支承体系应采用几何非线性方法计算分析,荷载作用组合下索杆应保持受拉状态。对初始预拉力及荷载作用下进行设计计算时,需标明环境温度条件下,不同索杆所对应预紧力值;

8 采光顶、雨篷支承结构应布置合理、传力明确,应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影响,应对支承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9 采用钢结构作为独立的建筑出入口门框架时,应对框架的平面内和平面外的极限承载能力进行设计计算;框架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挠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框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4.3.3 建筑幕墙的连接及硅酮结构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计算模型的选取应与实际受力状态一致,应考虑面板重力偏心和其他连接偏心产生的影响;

2 幕墙构件的连接设计应能满足荷载传递,连接处的型材孔壁局部厚度、连接件尺寸、螺栓螺钉规格、焊缝尺寸等应经计算确定,满足各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要求;

3 全玻幕墙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肋时,连接接头应能承受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

4 全玻幕墙的玻璃肋采用玻璃孔内螺栓传递荷载时,应对螺栓受剪和玻璃孔壁承压进行验算。连接节点采用螺栓群组时应有明确的计算模型;

5 平板式预埋件的锚板厚度、锚筋总截面面积和锚筋长度,应根据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采用槽式预埋件时,应分别对槽式预埋件及混凝土的受拉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进行校核,并验算拉剪复合作用。宜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6 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分别对后置埋件、锚栓及混凝土的受拉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进行校核,并验算拉剪复合作用;

7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和粘接厚度,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隐框、半隐框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硅酮结构胶应能承受外侧面板传递的荷载作用,其宽度宜按中空玻璃外片面板所受荷载的1.35倍计算确定。

5.1.1 建筑幕墙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同一后置埋件应采用同一类型锚栓。

5.1.2 幕墙框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有防松、防滑措施。当采用挂接或插接时应设置防脱落、防位移措施。

5.1.3 当幕墙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时,应在变形缝两侧独立设置幕墙支承结构;幕墙伸缩缝构造应与主体结构的变形缝相协调,并采用柔性或滑移等方式的连接措施封闭处理。

5.1.4 幕墙面板压板上的装饰型材等部件,扣合连接应紧密可靠,当外侧装饰型材凸出面板超过80mm时应采用机械连接。严禁在建筑幕墙上采用胶粘连接装饰构件。

5.1.5 硅酮建筑密封胶和结构胶不得同时三面粘结。

5.2.1 玻璃幕墙外片玻璃应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其中,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采用安全夹层玻璃,并应满足幕墙的使用功能。外倾斜玻璃幕墙朝地面侧应采用夹层玻璃。

5.2.2 城乡主要交通干道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幕墙及外窗的玻璃宜采用三玻两腔形式,若采用单腔中空玻璃时,玻璃厚度不得小于8mm,空腔厚度不得小于12mm。

5.2.3 隐框玻璃幕墙(含开启窗)用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应至少确保在一组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5.2.4 横向隐框的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的金属承托条,托条应与框架可靠连接,托条上应设置衬垫,并能托住中空玻璃的外片玻璃。明框幕墙不得由隔热条承受玻璃自重。

5.2.5 外开窗应采取安全限位和防止窗扇坠落的措施。上悬窗不宜采用挂钩式构造,如采用应设置有效的防脱措施。

5.2.6 开启窗的框、扇角部连接处应密封处理,开启扇与窗框应不少于二道密封。开启窗玻璃四周应设置防止结构胶外露的构造措施。

5.2.7 窗框与窗扇连接用合页、滑撑等应采用螺钉连接,连接部位型材的局部壁厚不应小于4mm。当不满足时,应采用铆螺母或增加衬板等连接措施。外露螺钉头与型材结合处应有密封措施。

5.2.8 点支承玻璃幕墙面板单片厚度不应小于8mm,全玻璃幕墙的玻璃肋宜采用夹层玻璃。

5.2.9 石材面板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钢销、斜插入式挂件和T型挂件等连接构造;开缝石材幕墙不宜采用短槽式构造;高度超过100m的石材面板及水平倒挂面板应采用背栓连接。

5.2.10 横梁与立柱采用焊缝连接时新建十六层业务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平向滑移铰接端间距不应大于9m,同一区段内横梁和立柱的连接构造应一致。

5.2.11 金属面板折边宽度不小于25mm。连接角码应采用铝合金型材或不锈钢制品,角码与折边处应采用实心铝铆钉或不锈钢抽芯铆钉连接,角码可采用螺栓、螺钉或自钻自攻螺钉与幕墙框架固定,直径不应小于5.0mm,相邻间距不应大于350mm。

5.3.1 采光顶与雨篷构造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顶用玻璃面板宜采用框支承体系。隐框框支承玻璃板块与水平面夹角大于30度时,玻璃应有防滑移构造措施;

2 点支承玻璃可采用点支承装置或夹板支承装置,采用点支承时,孔边至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

住宅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3 采光顶与雨篷玻璃面板不宜采用倒挂钢爪式点支承形式。大型采光顶及人流密集场所的玻璃采光顶不宜采用钢爪式点支承形式;

4 玻璃采光顶和雨篷朝地面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并设置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5.3.2 采光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与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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