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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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管道燃气运行管理导则.docx2 阀门启闭操作,确保启闭灵活;
3 使用检测仪器或肥皂液检查调压器各部件是否泄漏;
4 检查调压器、切断阀和放散阀等设备的压力设定值是否为规定值;
5 对调压器部件进行清洁、润滑、紧固DB1310/T 228-2020 地暖管用石墨烯改性耐热聚乙烯导热母粒技术规范.pdf,对部分零部件进行调整;
6 双路(2+0型或2+1型)及以上调压装置,应进行主副路切换及设定值的调整。
4.0.10 调压装置的二级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包含一级维护的全部内容;
2 检查调压器和切断阀关键设备的运动件(如阀口、阀芯)磨损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清洁或更换处理;
3 清理保养调压器和切断阀阀口垫;
4 检查弹簧有无断裂、是否失去应有强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换处理。
4.0.11 调压装置的三级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包含二级维护的全部内容;
2 对调压器、切断阀、放散阀等设备进行整体拆卸检查,并对内部橡胶件进行更换。
4.0.12 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
4.0.13 应对进站车辆进行登记,进生产区车辆应加装静电接地带及随车配置排气管阻火器。4.0.14 对进站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教育,进站前应触摸静电释放柱释放人体静电后方可进站,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
4.0.15 瓶组气化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不得随意更改气瓶存放数量及瓶组站气瓶接口数量;
2 瓶组气化站宜设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进行巡检;
3 气瓶的搬运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工具,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滚动、拖拉,LPG气瓶和LNG立式气瓶应保持直立运输和放置;
4 备用LNG钢瓶应通过气相软管连通瓶组气化装置,LNG瓶组气化装置液相和气相预留接口应采用不锈钢管帽封堵;
5 换瓶后应检查接口的密封性,不应泄漏;
6 气瓶连接软管有老化、损伤时应及时更换。
4.0.16 气化器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空温式气化器结霜情况;
2 气化器的基础应完好、无破损;
3 应定期检查气化器后天然气的温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气化器底部排水应通畅,地面无积水及青苔。
4.0.17 气化装置在初次使用或维修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密封性检查。
4.0.18 低温工艺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缝及连接管件应无泄漏,发现有漏点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2 管道外保冷材料应完好无损,当材料的绝热保冷性能下降时应及时更换;
3 管道管托应完好。
4.0.19 加臭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剂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加臭装置初次投入使用前或加臭泵检修后,应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标定;
3 加臭罐液位计应有高低限标识,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加臭罐容积的90%,应定期检查加臭剂的储量并及时补充;
4 向现场加臭罐补充加臭剂的过程中,应保持加臭剂原料罐与现场加臭罐之间密闭连接,现场加臭罐内排出的气体应进行吸附处理,加臭剂气味不得外泄;
5 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对加臭泵进行润滑油更换等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6 应定时对加臭设备和加臭剂储罐进行巡检。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4.0.20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4.0.21 LNG设备的操作人员应配备低温防护的面罩、手套、服装等劳动保护用品。
5 燃气管网运行和维护
5.0.1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控制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的规定。
5.0.2 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专项施工保护方案,征求燃气供应企业意见并签订保护协议。在保护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5.0.3 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相关规定,记录表可按附录B填写。燃气管道巡检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对可能影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枯树、临建、危墙和私接电线要定期处理,并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 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存在施工迹象或施工方主动联系的交叉施工地点,应进行重点巡查并安排专人进行旁站监护;
3 埋地管道不应裸露;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草木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4 穿跨越管道、斜坡、沟渠、涵洞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5 发现架空管道严重锈蚀、固定支架不牢靠、安全警示标志及防碰撞保护设施缺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6 发现燃气管道附件、标志桩、标志牌等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7 春节和清明节等节假日、复工复产或特殊时期,应重点巡查燃气设施,防止产生安全隐患;
8 燃气供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管道及调压站等设施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查记录;
9 应根据管道材质、压力等级、使用年限、腐蚀状况及安全评估等情况确定管道巡查频次,并加强对管道的防护。
5.0.4 对停止运行、报废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置换、隔断、拆除处置。停用后重新启用的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燃气供应企业应全面检查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5.0.5 燃气管道泄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泄漏检查应采用仪器检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周期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的相关规定;
2 管道泄漏检测宜避开大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
3 架空管道泄漏检测宜采用遥距激光检漏仪进行检测,检测距离不应超过检测仪器的允许值。
5.0.6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导则第四章的规定,其中各类调压设施的三级维护周期
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表5.0.6 调压装置三级运行、维护周期
5.0.7 应定期对距离加臭点最远端用户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用户的天然气加臭浓度进行检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最小检测值应不低于8mg/m3,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规定。
6.0.1 燃气供应企业应定期对农村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向用户进行信息反馈,安全检查表可按附录C进行记录;对农村用户的检查和宣传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首次通气前应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6.0.2 对农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规定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用户燃气设施的使用环境应符合要求,且用气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不得存在双气源等用气行为;
2 燃气供气设施应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无人为碰撞损坏;
3 管道无私自改动、包裹、封闭和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无搭挂重物;
4 用气管道、设备无锈蚀、泄漏;
5 燃具前压力范围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6 所选用燃气燃烧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通风及排烟条件应符合要求;
7 对管道接口处进行检测,应无燃气泄漏等问题;
8 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与管道和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软管无超长等。
6.0.3 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应做到检漏、记录、取证、用户确认等事项。对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并跟踪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拒绝整改或拒绝入户的可依据供用气合同进行停气处理。
6.0.4 燃气供应企业接到用户开户通气、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受理的按照约定的时限实施相关工程,对不受理的应向用户说明理由。
6.0.5 停气或报停用户再次开通时,燃气供应企业应参照新开户进行通气前检查,合格后方可通气。
6.0.6 农村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应符合浙江省导则《居民和商业用户管道燃气管理导则》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与气源性质相匹配的燃气燃具;
2 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3 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应采用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连接;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应采用螺纹连接;
4 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设置位置;宜采用带有远程切断功能智能表具及泄漏报警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 存在柴灶的燃气使用场所应配备泄漏报警器,应采用燃气智能表具,并不应同时使用两种燃料。
6.0.7 农村用户使用管道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将燃气作为生产原料使用;
2 用户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
4 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燃气供应企业报修;
5 应协助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6 农村用户因个人原因如更新、翻盖住宅等需要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迁改或拆除的,应提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并提出申请。
7.0.1 燃气应急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2 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应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4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和疏散人员。
7.0.2 燃气抢修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2 当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作业现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警戒区内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3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停气后进行;
4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进入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5 当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扑灭火源;
6 当气瓶组发生泄漏而人员无法靠近控制时,应做好现场扩大警戒和人员撤离;
7 当发现燃气泄漏后顶层钢结构加固施工组织设计,应迅速控制火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8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检测;
9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
7.0.3 发现或由用户报告户内有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泄漏点上游阀门,并要求用户熄灭火种、打开门窗通风并撤出到户外,然后将泄漏情况通知到村委会和燃气供应企业抢修部门。
7.0.4 发现燃气泄漏时,燃气供应企业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7.0.5 当发生加臭剂意外泄漏时,应先切断泄漏源;当泄漏量较大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的加臭剂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使用吸附剂或消除剂等及时消除加臭剂造成的污染。泄漏处的加臭剂液体可用吸附剂进行吸附,吸附后的废弃物应放入封闭的容器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0.6 燃气供应企业停气应及时告知用户。在未确保安全通气条件下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等四局委2019年2月),区域停气后不应在22时至次日6时恢复供气。
8.0.1 从事农村管道燃气供应的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经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农村管道燃气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