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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装配式钢结构农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pdf《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83的相关要求。
5.3.3水泥取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混凝土结构的水泥应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应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 2不同品种、强度的水泥,不得混杂使用; 3水泥受潮、强度不明或贮存三个月以上时,不宜使用。 5.3.4农房建设使用的砂子须品质纯净,颜色鲜明,不得含有草根、细石和泥屑等杂物,使 用前应过筛和用水冲洗干净。 5.3.5碎石和卵石取材要求:碎石(卵石)是构成混凝土的重要骨料材料,在使用前须经过 筛分和用水冲洗干净,配级不好和含泥量较高的碎石(卵石)不得使用。 5.3.6木材的力学性能指标、材质要求、材质等级和含水率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 构通用规范》GB5500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6.1.1建筑设计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路面调平层施工方案,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6.1.2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 业进行协同设计。
6.1.3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 产与装配要求确定。
6.2.1平面形状应简洁规整,各单元房间宜形成模块化,且满足空间灵活可变的方式。承重 构件布置应上下对齐贯通,外墙洞口宜规整有序。 6.2.2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习惯和家庭构成,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按照生活 习惯,组织好起居、睡眠、学习、会客、餐饮、存放生产工具等基本功能空间。 6.2.3平面布局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李通风。 6.2.4居住空间划分应实现客厅、餐厅、厨房和卧室分离;卧室和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宜布置 在南向;厨房和卫生间排风口的设置应满足对周围的影响;房间的最小面积不应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相关规定。 6.2.5宜依据方使生产和储存的原则设置农机具房、农作物储藏间等辅助用房,并与居住用 房适当分离;可设置晒台或利用屋面以方使晾晒谷物。 6.2.6功能分区应实现人畜分离,畜禽栅圈不应设在居住功能空间上风向位置和院落出入口 位置,基底应采取卫生措施处理。 6.2.7应根据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层高和室内净高尺寸。 6.2.8厨房、卫生间平面应功能齐全、分区合理,符合建筑模数要求,厨卫等用水房间宜上 下对位或相邻,并靠近有竖向管并的位置布置,应采用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有条件 可采用装配整体式卫生间、装配整体式厨房。
6.3.1建筑外观设计应尊重当地的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在兼顾经济性和可实施性的基础上
充分展现当地乡土文化的特色。应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方面,充分吸取地方、民族 的建筑风格,采用传统构件和装饰。在满足农民安居的需求和农房建设实际的基础上,做法 应结合当地建筑风格、材料、色彩,运用现行技术,营造功能完善与环境协调的建筑。 6.3.2建筑风貌应符合当地村镇规划的要求。
6.3.2建筑风貌应符合当地村镇规划的要求
6.3.3属于传统村落和风景保护区范围的农村住房,其建筑风貌等应与其周边传统建筑及景 观风貌保持协调
6.3.4农房宜采用坡屋顶,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可部分采用平屋顶
6.3.4农房宜采用坡屋顶,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可部分采用平屋顶
6.4.1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及当地相关建筑材料资源情况,合理选择围护结构
6.4.1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及当地相关建筑材料资源情况,合理选
材料与形式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保温、隔热、隔声、防水抗渗、气密性、抗冻融、防火、防雷、安全防范和装饰美 观的要求; 2满足自承重、抗震、抗风、抗冲击、抗变形等自身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 3满足连接件、屋面和墙体及其饰面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6.4.2外围护系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包括《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 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的要求。 6.4.3外围护墙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选择适宜的系统类型,外墙系统可选用条
6.4.2外围护系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包括《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 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的要求。
6.4.3外围护墙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选择适宜的系统类型,外墙系统可选用条
6.4.3外围护墙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选择适宜的系统类型,外墙系统可选用条 板外墙 ,预制外墙、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等类型
1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 合理; 2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 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
6.4.5外围护墙与梁、板、柱相连时,其连接处宜采取措施保持墙体保温的连续性,连接处 的保温材料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6.4.6外围护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变形缝、外伸管道、女儿墙压顶、檐口、外墙预埋 件、预制构件等部位应做防水节点构造的专项设计
6.4.7条板外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 合理; 2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 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3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6.4.8条板外墙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设计; 2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隔、结构层间位移、温度变形等因素综 合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 墙板具有相容性;外墙板在正常使用下,接缝处的弹性密封材料不应破坏; 3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 规定; 2拼装大板用材料包括龙骨、基板、面板、保温材料、密封材料、连接固定材料等,各类 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整体预制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4.10预制外墙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及外墙板内侧与主体结构的调整间隙,应采用燃烧性能 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封堵,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墙体的耐火极限,封堵材料在 耐火极限内不得开裂、脱落。
6.4.11预制外墙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外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为
6.4.11预制外墙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外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温材料的燃烧
B1或B2级时,内、外叶墙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4.12块材饰面应采用耐久性好、不易污染的材料;当采用面砖时,应采用反打工艺在工 厂内完成,面砖应选择背面设有粘结后防止脱落措施的材料。外墙涂料应采用装饰性能良好、 耐水性好、耐候性好、不易污染的材料。 6.4.13外门窗应采用标准化的系列部品,门窗应与外墙可靠连接,门窗部品的尺寸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和《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 GB/T30591的规定。门窗部品的气密性、水密性和风压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 6.4.14预制外墙中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理件等方法固定,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 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预装法时,外门窗框应在工厂与预制外墙整体成型; 2采用后装法时,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预理件。 6.4.15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的相 关规定。 6.4.16塑料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的相关规 定。 6.4.17应根据气候特点、建筑风格、实用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坡屋面坡度。屋面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中规定的屋面防水等级进行防水 设防,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宜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 6.4.18屋面板应满足所选屋面结构形式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屋面板应轻质、高强、防火、防水,并应根据建筑结构特点进行标准化的设计; 2屋面板选用应符合结构规定的耐久年限要求; 3屋面板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6.4.19屋面保温隔热系统应与外墙保温隔热系统连续且密实衔接。 6.4.20烟肉、风道、排气管等高出屋面的构筑物与屋面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并应采取防 水排水、防火隔热和抗风的构造措施。
空调室外机组等与预制外墙板应有可靠连接,自重较大者应连接在结构受力构件上。
6.5.5内隔墙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内隔墙的形式与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空间使用特点,满足分隔户内空间视线与声音影 的要求; 2厨房、卫生间的分隔墙应满足防水要求; 3各部位内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6.6.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等相关要求。 6.6.2消防规划、农房防火设计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 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6.6.3消防车道应保持通畅,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柱、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 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7.1.1装配式钢结构农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
1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别。 2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与市 玫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3结构及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7.1.2结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不宜采用 平面或竖向特别不规则的结构,不应采用平面或竖向严重不规则的结构。 7.1.3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清晰、合理的传力路径。 2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能力。 3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 用的能力。 4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7.1.4结构体系宜选用钢框架结构、分层装配式钢结构及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单跨 钢框架结构。 7.1.5结构设计应符合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工业化生产要求,部(构)件及节点设计宜标 准化和通用化。
1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别。 2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与市 政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3结构及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7.1.2结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不宜采用 平面或竖向特别不规则的结构,不应采用平面或竖向严重不规则的结构。
7.1.3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1.6楼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工业化程度高的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预制混凝土叠合 楼板及预制预应力空心楼板等60m龙门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OK),楼板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保证楼盖的整体牢固性,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楼板整体性后,也可采用装配式楼板(全预制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
3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
3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
7.1.7 装配式钢结构农房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 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丙类装配式钢结构农房的抗震等级应按表7.1.7确定。
表7.1.7丙类钢结构农房的抗震等级
GB/T 50312-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7.2.7柱脚可采用外露式、外包式或埋入式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