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2428-2022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范.pdf

DB43/T 2428-2022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范.pdf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5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384269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DB43/T 2428-2022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范.pdf

水闸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50m~200m为售

表4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保护范围

注1:依据上述标准保护范围外延超过分水岭时,以分水岭为界。 注2:小型穿堤水闸工程保护范围可不单独划定精品建筑工程细部节点做法施工工艺2(附图丰富),直接归人堤防工程统一划定范围

5.3.2.3位于采砂河道上的水闸,其保护范围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增大。 5.3.2.4运行区可不划定保护范围。

5.4.1.1泵站1程管理范围分为工程区管理范围和运行区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指前池、进水 池、泵房、出水管道、出水池及压力水箱等主体工程的覆盖范围,以及主体工程建筑物边界线向外延 伸2m~10m的区域。运行区管理范围指管理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管理范 围。其中,泵站工程引渠的渠堤外坡脚线或者开挖线以内、进出口拦污栅之间为管理范围。

DB43/T 24282022

泵站主体工程外的管理范围

5.4.1.3浮动式泵站管理范围宜以取水作业范围为边界 5.4.1.4运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权属范用划定;未取得上地使用权 的,可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相邻土地权属单位实地指界范围

5.4.2.1 泵站以T程管理范用线向外延伸5m~20m为保护范围。 5.4.2.2根据泵站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同规模泵站的保护范围应按表6确定

表6泵站工程保护范围

5.4.2.3引渠的保护范围按5.6.2.2的规定执行。 5.4.2.4浮动式泵站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m~20m。 5.4.2.5运行区可不划定保护范围。

5.5.1.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即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 两侧护堤地、护坝地、穿堤建筑物、护岸工程、附属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 建(构)筑物的管理范围。 5.5.1.2防洪、防涝的堤防及间堤的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m~50m(经过城镇堤段 不得少于10m),堤防临水侧的管理范围为坡脚线向临水侧水平延伸5m~30m(超过河道中心线的至 河道中心线)。

.5.1.4堤防背水侧的管理范围线应与已依法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线协调一致。 .5.1.5已依法完成征地的堤防工程,其管理范围线以征地范围线为准。 .5.1.6运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权属范围划定;未取得土地使 , 可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相邻土地权属单位实地指界范围。

.5.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保护范围应白背水侧护堤地 我计起,横向保护范围宽度应按表8规定的数值确定

DB43/T2428—2022

5.5.2.2堤防临水侧的保护范围线可结合河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确定,但不应超过河道中心线。 5.5.2.3运行区可不划定保护范围。

5.6.1.1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参照本技术规定同类型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5.6.1.2渠堤外坡脚线或者开挖线以内为渠(沟)道管理范围 5.6.1.3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其管理范围按同级渠(沟)道划界,或按征地范围线或占地面积划 定管理范围,有必要的可适当扩大。 5.6.1.4运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权属范围划定;未取得上地使用权 的:可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相邻上地权属单位实地指界范围。

5.6.2.1引水枢纽的保护范围参照本技术规定同类型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5.6.2.2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1m~5m为保护范围 5.6.2.3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周边2m~10m为保护范围。 5.6.2.4运行区可不划定保护范用。

5.6.2.1引水枢纽的保护范围参照本技术规定同类型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包括基础图件资料、已有划界成果、权属来源资料、规划设计相关资料、外业核查勘定资料以及 相关涉及水利工程的其他资料

6.1.1基础图件资料

包括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原始航摄影像、 空一加密成果、水利普查数据、地名普查数据和行政区界线等,优先采用现势性强的比例尺不小丁 1:2000的基础图件和高分辨遥感影像

6.1.2已有划界成果

包括已批复的河湖划界资料和水利工程划界成果等

6.1.3权属来源资料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征地或划拨文件资料、移民红线和 小 利工程三查三定”资料等。其中权属文件的优先顺序为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征地或划拨文件资料、租 移 民红线、“水利工程三查三定”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

6.1.4规划设计相关资

包括水利工程注册登记资料、流域综合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利1程规

DB43/T 2428—2022

划设计、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资料、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资料、水库水面线成果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的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可能与划界成果存在交叉的成果

6.1.5外业核查勘定资料

包括现场采集高程点信息、土地使用证、土地征地、划拨文件资料控制点信息、外业照片资料、 外业核查勘定表以及水利工程争议土地核查记录表。

6.2.1工作底图制作

6.2.1.1工作底图的选择

a)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空间参考系宜与出图比例尺一致。 b) D(OM的现势性为1~3年,DLG的现势性为1年。 ) T作底图的基础数据主要为D()M、DLG等。

6.2.1.2工作底图的制作

a)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利用,对纸质资料数字化,对电子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坐标转换 等,形成统一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数据成果。 b)将经过处理的相关数据叠加到D(O)M、DLG上,并根据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或等别等外扩 定范围进行裁切,形成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底图

6.2.2管理与保护范围线标绘

6.2.2.1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标绘应包括在划界工作底图上标绘水利工程的工程轮廓范围线, 并根据划界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线;按照一定的技术规格和地形特征,在管理与保护范围线上布 设电子界桩、电子告示牌。 6.2.2.2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宜按“水利工程三查三定”批复成果、移民红线、20年一遇设 计洪水位顺序选定进行标绘,小(1)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按正常蓄水位十1m进行标绘,小(2) 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线按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进行标绘,坝区管理范围及水库保护范围线按5.1划 界标准进行标绘。库区管理范围线标绘前应统一高程基准,水库采用其他高程系的应统一换算至 1985国家高程基准。 6.2.2.3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及灌区工程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应按5.2~5.6划界标准进 行标绘。

6.2.2.4界桩的布设

a)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 b)工程临水侧不宜布设管理与保护范围界桩。 c)界桩不应布设在耕地、湿地和水域内,宜布设在管理与保护范围线上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 有利于界桩保护和适合埋设的位置,如耕地田硬、沿江公路绿化带等。 d)界桩密度宜为100m~1000m,关键部位应适当加密,相邻两界桩之间宜相互通视;在水利T 程无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地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e)水利工程坝口、取水口、电站等重要设施处;水利工程拐弯(角度小于120°)处;水事纠纷 和水事案件易发生地段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边界处应增设界桩,

DB43/T 2428—2022

a)水利1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的起点附近醒日位置应设一个告示牌。 b)水利1程管理范围线设置的告示牌间距应小于3km。 c)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线设置的告示牌间距应小于6km。 d)堤防工程的临水侧不布设管理和保护范围告示牌。 e)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水利工程重要的下水通道、取水1、电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聚 集地点河湖岸;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线应设置告示牌。

6.2.3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实地修正

6.2.4管理与保护范围线与“三条控制线”重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存在交叉重 叠的,各地处理原则如下: a)水利工程管理线同城镇开发边界存在交叉重叠的,应依法依规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对 城市开发产生严重影响,确有必要调整的,按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调整。 b)水利工程管理线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存在交叉重叠的,均属于法律要求 的保护对象,分别依法划定

界桩制作如下: a)界桩外形及尺寸可参照图1和图2规格,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边长10mm,地面上高度 400mm,地面下长度600mm,界桩顶部应刻注十字丝或植人钢钉。 b)界桩桩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易于从当地获取的青石、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制作。采 用钢筋混凝土制作时,应外喷白色仿花岗岩外墙漆,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30,并在四角配置4 根长度700mm的12钢筋,具体内容应满足图3要求。 c)界桩地面以上各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保护)范围内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保护)范围 外立而为背面。各面标注内容及格式可参照图4规格。 d)界桩标注底色应采用白色,中国水利标识应采用蓝色,其他标注文字均应采用红色。标注文 字字体均应采川宋体,字号大小根据字数可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告示牌制作如下: a)告示牌由面板和支架组成,尺寸可参照图5、图6规格。 b)支架可采用A50mm不锈钢管或热镀管制作,面板可采用铝反光面板制作。 c)告示牌正面和背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保护)范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保护)范 围内立面为背面。标注采用蓝色底色白色字体,标题字体采用黑体,其他采用宋休,字号 大小根据字数可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断为宜。各面标注内容及格式可参照图7~图10 规格。

图1 界桩结构图示意图

图2界桩平面图示意图(单位:mm

图3 界桩钢筋配置图(单位:mm)

图5告示牌正面示意图(单位:mm

DB43/T 2428—2022

图6 告示牌背面示意图

县(区、市)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称) 期

文县(区、市)人民政 水利I程管理单位(名称) H期:

图8工程保护范围告示牌正面标注内容

XXI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文义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其和国防洪 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现公否如下: (叙述该水利I程管理范精) X县(区、市)人民政府

X×1程管理范围划界T作,已经文文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其 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 定,现公作如下: (叙述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图9工程管理范围告示牌背面标注内容

XX工程保护范围告示牌 XXE程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现公告如下: (叙述该水利I程管理范围) X×县(区、市)人民政府 水利1程管理单位(名称) I期:

6.3.3界桩与告示牌位置采集

X工程保护范围告示牌

小区室外管网施工方案(技术标)XX工程保护范围告示牌

图1 工程保护范围告示牌背面标注内容

3.3.1界桩与告示牌位置的采集方法和要求按照(H/T2009、SI.197等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3.2界桩与告示牌位置采集精度要求: a)界桩点、告示牌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上土0.6mm。 b)界桩点高程中误差参照S1.1972013中11.1.7条的规定执行

6.3.4位置点之记绘制

界桩与告示牌位置点之记绘制: a)界桩、告示牌点之记样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b)点之记中点位略图为工作底图的截图,点之记以文档文件形式存储,以界桩、告示牌编号 命名。 ()界桩未移位时,电子坐标和实际坐标相同,界桩移位时需在“界桩点位说明”中填写“因理 论桩位处于×XX×无法理设,实地沿管理界线垂直向河道外(内)侧移位××米理设”

界桩与告示牌位置理设: a)界桩、告示牌的正而宜与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线垂直。 b)界桩、告示牌埋设的实际位置应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易被破坏;少数民族地区局 尊重当地习俗,避开敏感区域:当地人民群众对界桩、告示牌位置有异议时,可在满足管理 范围划定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在管理范围线上调整

某公司车间设备管道安装施工组织设计DB43/T 2428—2022

” 厂界桩、告示牌理设后、水利管理部门可与有关行政村和单位签订“界桩、告示牌保护协议 书”,明确保护职责。 d)界桩埋设的地面部分为400mm,地下600mm,周围用泥上、混凝上填筑密实。界桩基座采 用现浇方式,强度不低于(20,深度不少于300mm。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 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c)告示牌立柱埋人地下400mm,四周浇筑600mm×600mm的(20混凝土底座固定,再回填泥 土券实。

7.1.1划界方案内容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