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SA 225-2022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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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SA 225-2022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pdf

本文件参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湛江市赤坎华南化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超、金学文、邱利祥、王文俊、童敏、张若鹏、仇金辉、陈剑、熊斐、王姜维、赵、 林百灵、张峻伟、余云飞、李锦富、陈秀珠。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参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湛江市赤坎华南化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超、金学文、邱利祥、王文俊、童敏、张若鹏、仇金辉、陈剑、熊斐、王姜维、赵、 林百灵、张峻伟、余云飞、李锦富、陈秀珠。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企业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组批与采样、检验 规则、包装、标识、运输、贮存、合格证明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钢铁企业综合废水经过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副产工业盐,不适用于钢铁企业内部单纯的 焦化废水处理产生的副产工业盐。该产品适用于各行业工业用盐的原料或添加剂以及直接作为融雪剂, 建筑行业早强剂护国寺修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食用、饲料、水产品等领域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白色、微黄色或者白色晶体。

按GB5085.3中相关方法进行测定,副产工业盐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该标准限值,则判定该 工业盐不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的理化指标

表1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的理化指标(续)

按GB/T13025.8中相关规定执行。

5.5.1氯离子的测定

B/T13025.5中相关规定

5.5.2氯化钠的计算

T/CISA 225—2022

按GB/T13025.3中相关规定,于140°C干燥恒重后,试样的水分含量(质量分数)为干燥、失重和各 化合物中残留结晶水之和。试样水分含量按公式(1)计算: w=w+wX0.0662+e×0.1497+w×0.3246+×0.3784

T13025.3中相关规定,于140°C干燥恒重后,试样的水分含量(质量分数)为干燥、失重和各 留结晶水之和。试样水分含量按公式(1)计算: w=w+wX0.0662+w×0.1497+wy×0.3246+wsX0.3784

按GB/T13025.3中固定用灼烧法直接测定水分含量。当水分含量大于4.0g/100g时,只适用于 灼烧法进行测定。

按GB/T13025.4中相关规定执行。

按GB/T13025.2中相关规定执行。

按GB/T13025.13中相关规定执行。

HJ501中相关规定执行

按GB/T11912或HI776中相关规定执行

按HJ776中相关规定执行

按GB/T7466或HJ776中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盐中总有机碳、镍、铝、铬、镉、汞的含量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其他理化指标按照检验标准中的 方式处理。 工业盐中的总有机碳、镍、铝、铬、镉、汞含量以质量分数w: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 公式(2)计算:

0 式样测定液中某种物质的质量分数,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Pi 试样测定液中某种物质的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ug/mL) V 试样测定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 试样测定液中试样质量,单位为微克(ug)。

用相同原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连续生产或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副产工

7.2.1按GB/T8618规定执行。 7.2.2抽样份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7.2.3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袋的上方插人至料层深度中部处取样,每个份样质量约200g。将所采 的样品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人两个干燥、清洁的广口瓶或塑料袋中,密封。瓶或袋上 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类别、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等。一份作为实验室样 品,另一份保存备查,保留时间由生产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高速公路小区和隧道低压配电工程施工方案7.2.1按GB/T8618规定执行。 7.2.2抽样份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采用型式检验,检验规则及要求如下: a )对于浸出毒性指标,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浸出毒性型式检验,浸出毒性低于 标准限值即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再次进行型式检验: 1)更新关键钢铁生产工艺和水处理工艺; 2)钢铁工艺和水处理工艺过程主要原料、辅料有变化; 3)停产又恢复生产; 4)合同规定。 b)除浸出毒性指标外,所有指标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进行 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更新关键钢铁生产工艺和水处理工艺; 2)钢铁工艺和水处理工艺过程主要原料、辅料有变化; 3)停产又恢复生产; 4)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5)合同规定。

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用备用样检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 的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采用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合格证明

9.1副产工业盐出厂时应带防水包装重庆某景观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得散装。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商标、生产单位、 本文件*号,并在醒目位置标注“禁止食用"字样。 9.2运输时应有遮盖物,不得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 9.3产品存放要防止灰尘及其他杂物的污染、防止雨淋。 9.4产品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明,注明产品名称(类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等级、文件*号等。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团体标准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副产工业盐 T/CISA225—2022 * 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北巷39号 ****:100009 北京建宏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X12301/16印张0.75字数20千字 2022年8月第一版2022年8月第一次印刷 业 统一书号:155024·3380定价: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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