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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pdf7.0.1在桥梁建设和建成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桥梁 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对船舶通航有限制的桥梁 必须在桥区设置水上助航标志、航行安全监管及航标维护设施;桥 梁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 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并在桥梁工程建设中一并实施。
自身安全,必须在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对船舶通航有限制的桥梁 必须在桥区设置水上助航标志、航行安全监管及航标维护设施;桥 梁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 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并在桥梁工程建设中一并实施。 7.0.2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应依据通航水域的航道条件、代表船型 及船舶流量等具体情况进行配布,桥梁迎船面应设置桥涵标。内河 水域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涵标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内河助航标志》(GB586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GB5864)执行;海域、海港及入海河口段桥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技 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1助航标志》GB4696)执 行,桥涵标的设置可参照1987年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通航 水域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执行。 7.0.3通航孔的桥墩应按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撞设施,其承受 船舶碰撞的能力,依据代表船型计算确定。防撞设施的直接抗撞部 分应尽量采用韧性及吸能性较好的材料,以减少桥梁和船舶的受 损程度。 7.0.4通航海轮航道上的桥梁应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 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应设立通航安 全监督站,配置监督员、巡逻艇、航标管理用房等设施和通信设备, 加强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按标准建设由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闭 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7.0.3通航孔的桥墩应按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撞设施施工升降机施工方案(已审批),其
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应设立通航安 全监督站,配置监督员、巡逻艇、航标管理用房等设施和通信设备, 加强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按标准建设由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闭 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7.0.5通航海轮桥梁的水上施工组织设计应在确保船舶通航安 全、顺畅,满足航道通过能力的原则下进行,报水上安全监督部门 审核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