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462-20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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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462-202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pdf

作业平台应顺水流布置,低水码头面高程不应高于现状河滩平均高程,高桩码头面高程应高于设 大位

码头引桥宜垂直水流方向架空设置。高桩码头排架间距不宜小于15m,重件码头排架间距可适 固定引桥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非生产型码头引桥宽度不宜大于5m,生产型码头引 度不宜大于15m,有特殊要求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4.1 码头引桥与堤防交叉宜平交布置,与堤防连接时,不应降低堤顶和防洪墙高程,避免影响原 吉构;确需改变原堤岸结构时,不应降低防洪标准,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4.2 确需破防浪墙开设交通闸口的,应尽量减少数量,闸底板高程应不低于堤顶高程,并应设置

8.2.5皮带机及管架

皮带机及管架廊道应采用跨越方式过堤。顺岸布设的,不应设置在临水侧行洪断面内。布置在堤 防背水侧的,距离背水侧堤脚不宜小于5m。跨堤构筑物梁底标高应考虑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今 后加高加固的需要部分室外采暖、热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防汛通道与梁底的净高应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内,不应设置门房、护栏等影响防汛道路畅通的设施

消防变电平台宜顺水流布置在码头平台后沿或引桥近岸处,其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尽量 尺度和上部建筑面积

8.2.7码头阻水控制参数

2.7.1 1 流域性河道的码头等临河工程阻水比应控制在4%以内,其他河道宜控制在3%以内。 2.7.2 2有堤防的河段,临河建设项目的最大雍水高度应控制在0.03m以内;无堤防的河段,临河建 目的最大壅水高度宜控制在0.05m以内

8.3.1船台、船坞应选择河势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滩地较为宽大、高程较高的河段。 8.3.2不应跨堤布置船台,不应退堤建设船坞。在滩地上建设船坞,坞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按照 有关设计规范做好防渗设计并予以加固处理,同时应确保防洪安全和防汛通道畅通。坞门兼有河道堤 防功能时,坞门设计还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8.3.3浮船坞沉坞、抬坞应严格按各工艺技术要求执行,船舶进出坞作业应在安全水域并保证有足够

8.4.1渡口设置应符合流域、航运和防洪等规划。 8.4.2渡口应选择水流平顺、岸坡稳定、水深条件良好、岸线冲淤变化较小的岸段。不应在危险化学品 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泊区域内设置渡口。 8.4.3待泊区不应填高滩地,阻碍行洪。 8.4.4渡口设置防波堤时,防波堤布置位置、长度和高程等应经过论证,不应产生严重挑流、回流、阻 水,应根据防洪需要设置防浪墙和闸门。 8.4.5船泊区的要求参照8.2执行;调度指挥等管理用房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8.4.1渡口设置应符合流域、航运和防洪等规划。

8.5.1取水口(头)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不应改变或影响河床的稳定性。水库坝体不应进 行埋管、顶管、爬管等管道施工,确需设置取水口的,应采用水工建筑物取水。 8.5.2取、排水建(构)筑物的底部高程设置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 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满足行业自身的相关要求。取、排水口应做好相应防护,确保所在岸段 防洪安全。

DB32/T4462—2023

8.6.1道路不应长距离顺岸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背水侧上堤坡道应与堤防做好衔接,不应降低堤 防高度、削弱堤身断面。设在迎水侧的坡道应顺堤(坝)布置,若坡道受水流冲刷、淘刷时,应采取防护 措施。 8.6.2堤顶建设道路应满足堤防建设、管理等相关要求,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cm的路肩)应符合交通 运输部门管理、维修和养护的要求。 8.6.3路堤接合的道路宜设置在背水侧,道路建设标准应满足堤防等水利工程设计规范要求。 8.6.4临河建设项目设置的交通道路,滩地部分的路面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滩地平均高程;堤防迎水坡 的上(下)堤坡道应顺水流布置,不应削弱堤防有效断面

8.7.1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类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划,宜保持天然河势及河道自然生态。 8.7.2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类工程宜维持现有滩地高程不变,不应缩窄河道行洪断面。涉及地形整理 时,不宜设置山坡、土丘等,并进行充分论证。 8.7.3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类工程堤防近水侧不应设置建(构)筑物,不应设置游乐场等经营性游乐设 施;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7.4滨河公园、景观、绿道等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类工程应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 指示标识·确保防汛通道畅通。

高压电(照明)、电力电缆、油气等临河管线不应沿河道方向长距离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易燃易 爆等危险化学品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并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供水、通信管线不宜敷设 在河道行洪断面以及堤岸结构断面内,距离堤脚背水侧宜大于或等于5m,且不宜长距离敷设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确需敷设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9.1.1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重要临时工程(围堰、施工便桥、道路等)应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所需投资列人工程概算。 9.1.2临时工程不应影响河道行洪和防洪的安全,应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汛期严重影响防洪的临 时工程,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 9.1.3临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并恢复河道原貌

围堰布置应满足堰体与岸坡或其他建筑物的连接要求;围堰背水侧坡脚与围护建筑物基础开 皮开口线的距离,应满足堰基和基础开挖边坡的稳定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水力条件及防冲要求。 围堰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标准进行选取。对围堰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 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洪水时的工程应急措施。围堰顶部高程应按照度汛洪水标准的静水位

波浪爬高与安全加高复核计算。 9.2.3一、二级河道内修筑围堰以钢板桩围堰为主,不应设置土石围堰。三级及以下河道内修筑围堰 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规程等要求。围堰结构和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稳定和防水要求。 9.2.4围堰不应汛期施工,不应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9.2.5围堰拆除应制定专项方案,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依据专项方案进行拆除。

9.3.1施工便桥的建设,不应缩窄河道断面,尽量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9.3.1施工便桥的建设,不应缩窄河道断面,尽量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9.3.2桥梁施工不应全满堂支架施工,支架应对孔布置。跨汛期施工便桥,贝雷架等构架底高程应高 于设计洪水位

3.1施工便桥的建设,不应缩窄河道断面,尽量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3.2 桥梁施工不应全满堂支架施工,支架应对孔布置。跨汛期施工便桥,贝雷架等构架底高程 设计洪水位

9.4.1临时道路应根据运输荷载、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应破坏原有水系,降低原有 河道引排能力。 9.4.2临时道路不应设置在堤防上,确需设置的,应对原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荷载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 情况加固到位

10.1.1建设项目应根据影响程度明确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对防洪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进 行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 10.1.2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应满足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10.1.3临河建设项目不宜利用堤顶作交通道路,如条件所限确有需要,应符合堤顶道路的安全要求 按照利用荷载等级实施加固处理。

10.2.1行洪断面补偿不宜低于拟建工程占用河道断面面积。 10.2.2河道行洪断面补偿的位置和范围,应顺应河势,上下游长度不应小于所在河段宽度,开挖底高 程宜与现状或规划河底高程一致,河道设计洪水主流线不应发生较大改变。 10.2.3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措施设计,应分析补偿后的河道过流能力,并分析河道主流线变化

10.2.1行洪断面补偿不宜低于拟建工程占用河道断面面积。 10.2.2河道行洪断面补偿的位置和范围,应顺应河势,上下游长度不应小于所在河段宽度,开挖底高 程宜与现状或规划河底高程一致,河道设计洪水主流线不应发生较大改变。 10.2.3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措施设计,应分析补偿后的河道过流能力,并分析河道主流线变化

10.3.1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 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补偿工程。 10.3.2水域等效替代工程应保证补偿的库容、面积均等效,

10.3.1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 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补偿工程。 10.3.2水域等效替代工程应保证补偿的库容、面积均等效

预应力钢绞线束的张拉与锚固施工工艺DB32/T4462—2023

10.4堤防防护与补偿

10.4.1建设项目需要加高加固堤防或修筑新堤时,建设项目应与原堤防平顺连接,边线上下游长度均 应大于或等于50m,并按照SL171、SL/T794的要求做好堤防安全监测工作。 10.4.2岸坡防护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护岸顶面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0.5m, 护岸下部应在设计低水位以下0.5m。挡土墙型式的护岸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埋置深度。 10.4.3岸坡防护工程及堤防损坏的恢(修)复工程,应恢复原功能。 10.4.4跨河桥梁的桥址段堤防有规划要求的,应先行实施完成。堤防段的桥梁墩台,应做好与堤身连 接部位处理。 10.4.5采用盾构、顶管方法穿越堤防,应对穿越段堤防采取防渗措施,确保不产生接触渗流;采用定向 钻方法穿越堤防,应在出人土点设置截渗环,对影响段堤防沿管轴线进行灌浆;采用大开挖方法穿越堤 防,应按照水利工程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回填质量,保证堤防安全

10.5.1防汛道路补偿不应削弱堤防设计断面,建设项目影响堤顶防汛交通时,应在堤防背水侧增建防 汛通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6m,净空高度应大于或等于4.5m,与堤防连接的上、下堤坡度应小于或等 于3%,防汛通道不应低于堤顶防汛道路通车标准,路面宜采用沥青混凝土结构。 10.5.2防汛道路与堤防平交段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识

附录A (规范性) 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桥梁单孔跨径参数 表A.1规定了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桥梁单孔跨径参数,

附录A (规范性) 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桥梁单孔跨径参数

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桥梁单孔跨径参数表

隧道施工工艺框图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桥梁单扎跨径参数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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