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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2061-2022 村庄规划编制规程.pdf根据村庄类型、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资源票赋、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因素, 庄发展定位,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目标,确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呆护红线面积、村域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与预期性规划指标。规划指 照附录F的规定执行。
6.3.1永久基本农田
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6.3.2生态保护红线
包头市二道沙河污水收集干管及回用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3.3村庄建设边界
应衔接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公用设施等村庄建设用地集中布局 建设边界内应明确村庄集中建设区和村庄弹性发展区,划定程序和方法按照附录G的规定执行。
6.3.4其他管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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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落实或划定村域内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影响与安全防护范围线 及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重要用地控制线,
6.4村域国土空间布局与结构
6.4.1国土空间布局
优化调整村域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用地规划用途,根据需要适当细化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 施、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布局。
6.4.2国土空间结构
优化调整各类用地的规模与结构,明确规划期内各类用地的增减情况,制定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按照附录H的规定执行,
6.4.3规划弹性机制
为适应村庄建设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村庄规划可采用用途留白、弹性发展区、机动指标和 容等弹性管控形式,提升规划适用性。
6.4.3.2用途留白
近期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明确规 性质。
6.4.3.3弹性发展区
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划定一定比例的弹性发展区,并在不突破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 庄集中建设区按程序开展调整置换,审批后方可进行村庄建设,
6.4.3.4机动指标
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有需求的村庄可预留 一定 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满足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 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6.4.3.5用地兼容
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用地兼容原则前提下,规划可结合村庄建设用地具体情况,参照附录I进行 地类型兼容调整,其建设管控要求应作相应调整。
6.5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6.5.1.1宅基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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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一户一居”政策,着重考虑近期因家庭分户、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保护,以及公益建设和实施防灾减灾造福工程等产生的新增宅基地刚性需求,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 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及各地确定的宅基地(或村民套房)面积标准,合理确定 规划期宅基地规模。
6.5.1.2宅基地选址
新增宅基地安排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a )应尽量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向规划农村居民点集中,共享共用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 并与村庄道路连接顺畅; b) )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村民节约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2 )应避开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及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 等不适宜建设区域; d) )应满足道路、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海岸线、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邻避设施等方面建 筑退距要求。
6.5.1.3农村住宅布置
农村住宅布置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a) 1 应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干扰,慎挖山、少填塘、少砍树,减少土方填挖,维护现状山川水系等 自然环境格局,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住宅布置形式,塑造地域建筑 特色; b) )根据当地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结合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提出村庄建筑的高度 间距、风貌等规划管控要求; C) 2 用地紧张、无法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在尊重村民意愿前提下,可规划建设“农民公寓” 或“农民住宅小区”等集中住宅小区,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d) 1 村民集中住宅小区建设应考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建筑密度,预留村民交往和 文化生活公共空间、庭院空间和房前屋后种菜种果种树等绿化空间,以及必要的传统民俗活 动和新业态等空间。
6.5.2.1村庄对外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设施,加强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衔接,以及农村居 的连接。
6.5.2.2村庄内部交通
村庄内部交通应满足以下要求: a)村庄内部道路布局、道路宽度和断面选择应符合GB/T51224的规定; b) 1 规划道路应明确重要控制点标高、坡度、断面形式等建设要求; C) 1 有需求的村庄,可规划建设道路绿化带和照明设施,滨水道路应与绿化带统筹设置。
6.5.2.3交通设施
村庄交通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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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结合村域内主要对外联系道路和村庄入口,合理设置城乡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点)、 客运码头等交通设施,明确其规模; b) 1 农用车、小汽车宜结合宅院分散停放,宅院确无停放条件的,可在宽度满足要求的村内道路 两侧适当考虑部分占道停车。有条件的村庄,可结合活动广场、公共绿地等统筹设置公共停 车场; ® 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应设置车辆集中停放场地
6.5.3公共服务设施
6.5.3.1应根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
应根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各类村庄公共服务 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CECS354和TD/T1062的规定,配置要求见表1。
表1 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置指引表
6.5.3.2应梳理村庄现状缺少及配置不达标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根据配置标准进行补充完善,明确 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6.5.3.3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混合使用、形成规模,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可 整合相关职能、队伍和经费设立乡村振兴服务站。 6.5.3.4不应规划建设大牌坊、大亭廊、大广场、大马路、大公园等形式和尺度与乡村风貌不符的建 (构)筑物或形象工程
(构)筑物或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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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不同类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a 集聚提升中心村庄和保护开发特色村庄应根据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分布、村民住宅布局等情况 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配置与集聚发展、文化旅游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b) 1 转型融合城郊村庄可根据自身区位条件与需要,因地制宜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适当调整 配置标准,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共用,提升公共设施利用效率; C) )搬迁撤并衰退村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酌情降低设施的配置标准。
.3.5不同类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宜满足!
6.5.4.1村庄公用设施设置应符合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从投资、运营、维护、使用效率等多个 方面综合考虑。规划应梳理村庄现状缺少及配置不达标的公用设施项目,根据配置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充 完善,合理安排各项公用设施, 6.5.4.2村庄公用设施宜与城镇公用设施联通共用,逐步实现城乡设施一体化。多个相邻村庄宜共建 共用公用设施。 6.5.4.3搬迁撤并衰退村庄的公用设施设置应保障基本生产生活需求。转型融合城郊村庄、保护开发 特色村庄和集聚提升中心村庄的公用设施设置可适度超前。外来人口、旅游人口较多的村庄应充分考虑 相关公用设施配套需求。 6.5.4.4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环卫等公用设施规划应符合GB/T50445的相关规定。加强乡村能 源、环保、信息等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等有特殊管控要求的村庄,电力通信管线宜规整 化,具体要求见《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6.5.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6.5.5.1在摸清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和产权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和产业发 展需求,充分考虑农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比例关系,合理安排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等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科学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和控制指标,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 6.5.5.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用 地,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6.5.5.3村庄内不应安排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用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 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 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
a) 转型融合城郊村庄可结合其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需要,适当安排农副产品加工、 商服、仓储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发展; b) 1 集聚提升中心村庄可适当安排商服、农副产品加工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支持农业、工贸、 休闲服务等产业发展; C) 保护开发特色村庄可适当安排商服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促进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发展; d) 一 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安排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6.5.6村庄殡葬设施
D.1 村庄殡葬设施用地应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安排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用地。非公 律不应新建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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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村庄殡葬设施应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存量现状殡葬设施利用,公益性骨 灰堂与现有公益性公墓宜联合建设。 6.5.6.3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殡葬设施应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 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执行。经营性公墓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8㎡”(不 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 面积不应超过0.8m。 6.5.6.4符合自然地质条件安全的前提下,村庄殡葬设施优先选用荒山瘠地。不应在耕地、林地,铁 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
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 面积不应超过0.8m。 6.5.6.4符合自然地质条件安全的前提下,村庄殡葬设施优先选用荒山瘠地。不应在耕地、林地,铁 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 区内建造坟墓。
6.6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应遵循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将乡村复兴与历史文化保护、空间保护相 保护整体空间风貌及特色的基础上,把新的经济活力、新的生活方式引入村落,活化利用历史建 统风貌建筑。
.6.2.1对于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编制要求如下: a)已编制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保护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时 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对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落实; b)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发展规划应与村庄规划同步启动编制,落实和深化村 庄规划要求; c)未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可将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在村庄规划中增 设历史文化保护专章,深度达到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要求,一同报批实施。 .6.2.2对于未列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但具有比较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村庄,可在村庄 规划中增设历史文化保护专章。
6.6.3.1整体保护
明确村落整体保护框架,制定村落整体历史保护方案,保护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及原有的空间, 定历史文化资源整体活化利用计划
6.6.3.2文物古迹
落实或划定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遗址等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分类保护措施和建设控 制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协调建(构)筑物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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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历史环境要素
建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古街古巷、古桥古井、壕沟寨墙以及农业遗迹、古遗址、古墓 葬、石刻及造像、近现代重要史迹等保护清单,制定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和整治方案。
GB/T 38519-2020 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6.6.3.4非物质文化遗产
充分挖掘地域文化、传统风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出对文化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 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
按照TD/T1035的规定,全面摸清低效建设用地整治、低产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工矿废弃地复 垦、水土流失治理、污染土地修复等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方面的潜力和分布。
科学安排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区,因地制宜策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低效建 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污染土地和水体恢复治理、海岸带生态修复 等项目。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排除各类灾害 危害的措施。针对村庄主要灾害类型,明确防灾减灾规划内容,消防、防洪排涝、地震、地质、台风 风暴潮等防灾减灾要求应符合GB/T50445的规定。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重点解决农民群众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村庄的特点,确定不 治侧重点山东中泰科创孵化园科创楼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具体做法应符合《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指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