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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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pdf

improvemen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 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 活动。

rehabilitation

仙水河1#大桥实心墩交底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 项治理活动。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 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 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 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

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 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

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 的确认。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

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 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 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

.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2.1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坏境协调区的界线。 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 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3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5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

3.2.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

3.2.7位下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

3.2.7位丁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 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 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 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 控制规定。

3.3.2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

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 之间的通视空间及观对象周围的环境

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4.2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

3.4.5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自

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 步行区。

4.6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 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 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 、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 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 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 1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 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

3.5.1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 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 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1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

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2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 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 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2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

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4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 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5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 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 压设施宜米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

3.5.3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

3.6.1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

6.2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炎及具他灾害

3.6.3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

6.3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6.4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 置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迁提出要求。 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 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

3.6.5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

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

4.1.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 存留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²;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 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4.1.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 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 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 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 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 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4.1.4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 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 街区活力的内容。 4.1.6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街

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理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2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 边界或外观界面; 3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 4.2.2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控 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6条的规定。 4.2.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界线 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2、3.2.3、3.2.4

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2、3.2.3、 条的规定。

4.3.1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 的保护价值按表4.3.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 计。

表4.3.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构)筑物一览表

注:1为必填项目,△为选填项目;

备注中可说明该类别的历史概况和现

4.3.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 计。

4.3.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

按表4.3.3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表4.3.3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

表中“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 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以外的所有新旧建筑。

4.3.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

4.3.7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保护方式应为维修、改 善。 4.3.8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 要求

.3.7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保护方式应为维修、 E

.3.8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 要求。

4.3.8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

4.4.1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4节的规 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4.4.2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 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4.4.3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 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的要求。 4.4.4从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上应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 中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结构应以满足自行车及步行

4.4.5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

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 设施,禁设加油站。

5.1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5节的 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4.5.2历史文化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

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 史风貌相协调。

中国广播电视音像资料馆施工组织设计4.5.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

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 证后确定管线净距

4.6.1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6 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 4.6.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应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 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 水管径DN<100mm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 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5.0.1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

5.0.2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

5.0.2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并按被保护的文物保 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划措施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并按被保护的文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某污水管道工程顶管施工组织设计,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来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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