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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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pdf

1容易抽采的煤层,宜采用竖直钻孔或工形钻孔预先抽采 瓦斯。 2可以抽采及较难抽采的煤层,宜采用竖直钻孔或L形钻 孔抽采邻近层卸压瓦斯或采空区瓦斯。 3地面钻孔预抽瓦斯可选用压裂方法强化抽采。 5.6.2钻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钻孔的布置应便于地面设施维护,并应利于封孔,同 时应保证抽采效果。 2卸压抽采时,沿开采层工作面走向地面钻孔间距宜采用 300~350m;沿倾斜方向应位于开采层工作面中部;两相邻孔抽采 瓦斯半径上、下交汇点应超过开采层工作面上、下顺槽5m。

5.6.3卸压抽采地面钻孔结构可分为护孔管、生产管、筛管和标

1护孔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土层厚小于或等于200m时,可采用216钻孔、管径 D245×10mm无缝钢管,外图水泥浆固孔,护孔管上端 与地表平齐,下端超深表土进人基岩35m。 2)表土层厚大于200m时,可采用6216钻孔、管径D244.5 ×11mm(带管箍)石油管,外围水泥浆固孔,护孔管上端 与地表平齐,下端超深表土进人基岩35m。 2生产管宜由地面进入抽采煤层或煤层*顶层煤顶板3~ 5m,管径可采用D180×10mm石油管,管外围宜用水泥浆固孔, 上端应比护孔管高3m。 3筛管应全段管钻小孔。上端应套人生产管内,套入长度应 为开采煤层厚度加2m,下端应至开采煤层顶板4~5m,管外可不 注水泥浆。 4标志孔可采用691的裸孔,长度应由筛管下口至开采煤层 底板。

孔、闸阀(低压)、放空管、干式灭火器、避雷针、防爆器等装置,在孔 口还应增加一段波纹金属软管。 5.6.5地面钻孔至瓦斯抽采泵之间输气管路,应根据钻孔单井和 同时抽采井的最大混合量计算支管和干管管径、验算管路阻力、选 择瓦斯抽采泵。

JTS202-2011标准下载6.1抽采管路系统选择的原则

6.1.1抽采管路系统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井下港道布置、抽采 地点分布、瓦斯利用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索确定,并宜 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改动。 6.1.2管路的敷设宜减少曲线,并宜使管路的长度较短。 6.1.3管路宜敷设在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中。若必须敷设在 运输巷道内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1.4当抽采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应使管路内溢出的瓦斯不 流人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码室内。

6.1.5抽采管路系统宜符合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的要求。

6.2.1抽采管路管径可根据主管、干管、分管、支管中不同的瓦斯 流量,按下式分别计算:

d=0.1457()

1)采用聚乙烯类管材时,壁厚应按公称压力选择。 2)采用金属管材时,壁厚可按下式计算:

P一管道内气体的绝对压力(Pa); T一管路中的气体温度为时的绝对温度(K); T。一标准状态下的绝对温度(K); t一管路中的气体温度(C)。 6.3.3管路局部阻力可按管路摩擦阻力的10%~20%计算。 6.4管路布置及敷设 6.4.1抽采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采 取防冻、防腐蚀、防漏气、防砸坏、防静电和雷电等措施。 6.4.2选用金属管材时,在安装前应涂抹防腐蚀剂。防腐蚀材料 可采用经过热处理的沥青、油漆和红丹等。 6.4.3在沿巷道底板敷设管路时,应采用高度0.3m以上的支撑 墩,并应保证每节管子下面有两个支撑墩。 6.4.4在敷设倾斜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 上。在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30时,管卡间距宜采用15~20m;在 巷道倾角大于30°时,管卡间距宜采用10~15m。当沿立井敷设 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6.4.5管路宜平直敷设,并宜减少弯头等附属管件,同时宜避免 急转弯;管路应保持一定的坡度,其坡度应根据巷道的坡度确定, 不宜小于1%。 6.4.6当管路敷设在运输巷道内时,应将管路牢固地悬挂或架在 专用支架上,在人行道侧管路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管件的外 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6.4.7敷设的管路应能排除管路中的积水。 6.4.8并下敷设管路,宜采用法兰盘或快速接头连接。法兰盘申 间应夹有橡胶垫,且垫的厚度不宜小于5mm。 6.4.9新敷设的管路应按规定进行漏气检验。 6.4.10当采用专用管道井敷设管路时,专用管道井的直径应大 于管道外形尺寸200mm

6.3.1管路阻力应由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组成

6.3.2 管路摩擦阻力应根据每段管路管径、流量的不同分段计 算,各段摩擦阻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期华工头承实越付日为戏定 1宜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额繁的主干道旁。 2不得将管路和其他管线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3主、干管应与城市及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 4管道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 也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 措施。

6.5抽采附属装置及设

6.5.1主管、干管、钻场及其他必要地点应装设瓦斯量测定装置。 6.5.2钻场、管路拐弯、低注、温度突变处应设置放水器,管路宜 每隔200~300m设置一个放水器,最大不应超过500m。 6.5.3在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6.5.4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 径相匹配。 6.5.5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观察井内,观察井应位于地表 以下,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确成,且不应透水。 6.5.6干式瓦斯抽采泵吸气侧管路中,应装设具有防回火、防回 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6.6.1抽采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抽采泵应选用湿式。 2抽采设备应配备防爆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动机。 3备用的抽采泵及附属设备应与抽采设备具有同等能力。 6.6.2 标准状态下抽采系统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H==(H,*H。)·K H,=hm*h*h H.=hm*ha*h

6.6.3抽采泵工况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抽采泵工况压力(Pa); P一抽采泵站的大气压力(Pa)。

6.6.4标准状态下抽采泵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7.1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站

7.1.1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 3污水应设置地沟排放。 4泵站采暖与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 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4泵站采暖与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 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7.1.6泵站消防及环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应有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 明火。 3废水、噪声和对空排放瓦斯不得超过工业卫生规定指标, 超过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4泵站场地应绿化。

7.1.6泵站消防及环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7.2 井下固定瓦斯抽采泵站

7.2.1井下固定瓦斯抽采泵站的位置应选择在稳定、坚硬的岩层 中,并宜避开较大的断层、含水层、松软岩层、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不应受采动影响,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东如与主安香退汉调至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泵站与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室,以及影 响全矿井或多个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不应低于60m。 2泵站与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不应低于35m。 3泵站与地面或上、下卷道的法线距离不应低于30m。 7.2.3泵站确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2必须有两个供人员撤离的安全出口。 3出口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防爆门。 4泵站内除应设置消防管路系统,还应配备消防器材。 5应设置完备的照明设施。 7.2.4硼室的规格尺寸应符合泵站设备的运输、安装、工艺系统 ,2·

7.2.5泵站的输出管路宜通过矿井回风系统与地面泵房管路系 统或放空管路相连接。 7.2.6当抽采出的瓦斯采用地面直接排空方式时,放空地点应根 据矿井抽采系统的具体情况,结合地面的建筑设施确定。放空地 点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放空地点附近20m 以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在排空管附近应安设避雷装置和 防爆炸、防回火等安全装置

7.3井下移动瓦斯抽来泵站

7.3.1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应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全 风压通风新鲜风流中,安设位置应满足泵站运输、安装及检修的要 求。 7.3.2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不并人矿井固定抽采系统的管道内 时,在抽采管路出口应设置栅栏和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 上风应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得小于35m。 栅栏内严禁人员通行及作业。 7.3.3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放到地面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2.6条的规定。 7.3.4移动泵站抽采的瓦斯在井下应引排到总回风巷、一翼回风 巷或分区回风巷,并应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现行《煤 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1安全设施及措施

8.1.1抽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采空区的瓦斯,应采取检测一氧 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的措施。 8.1.2瓦斯抽采泵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防雷电设施,通往井下的抽采 管路应采取防雷电和隔高措施。 8.1.3抽采管路应采取防腐蚀、防漏气、防砸坏、防带电等措施。 8.1.4利用瓦斯时,抽采泵出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 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8.1.5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8.1.6瓦斯管线与地面或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安全距 离应大于表816的提完

表8.1.6瓦斯管线与相关设施的安全题赢

8.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子基金锦屏县项目施工C1标段招标文件.pdf8.2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2.1矿并并上、下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应装设监测设备,监测内 容应包括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当出现瓦斯 浓度过低、负压波动较大时,监测设备应能报警。对有自燃发火煤 层瓦斯抽采管路和采空区瓦斯抽采管路,监测设备应能监测一氧 化碳的浓度,当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时,监测设备应能自动报警。 8.2.2矿并瓦斯抽采泵站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控抽采 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 ·24·

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同时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 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报警和进行断电控制。抽采 瓦斯监控系统应并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附录A煤层瓦斯抽采难易程度分类

:当按钻孔瓦斯道量衰减系数和爆层透气性系数判断出现结集不一致时,以煤 层透气性系数为准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来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一2008,经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2008年12月15日以建设部第192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本规范,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DB34/T 5045-2016 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供使用者参 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中煤 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毕孔帮陈建平刘毅鲍巍超 杨晓峰陈德跃郑厚发吴文彬 孟融李庚午康忠佳龙祖根 蒋晓飞李明武陆中原杨纯东 范立新郭钧生阮国强张爱科 冯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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