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0T 288-2022 木质家具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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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10T 288-2022 木质家具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pdf

6.2.1吸附法VOCs治理技术

DB1310/T288—2022

该技术利用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碳纤维、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 离,简称吸附技术,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技术、移动床吸附技术、流化床吸附技术、旋转式吸附技术 木质家具制造工业常用的吸附技术为固定床吸附技术和旋转式吸附技术。若废气中的污染物在吸附剂存 在时易发生聚合、交联、氧化等反应,则不宜采用吸附技术

5.2.1.1固定床吸附技

该技术吸附过程中吸附剂床层处于静止状态,对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进行吸附分离。木质家具制造 工业一般使用的吸附材料为活性炭。应根据污染物处理量、处理要求等定时再生或更换吸附剂以保证治 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即当吸附饱和或废气出口浓度不能满足排放要求时需要对活性炭吸附材料进行更换 或再生。入口废气颗粒物浓度宜低于1mg/m”DBJ51/T 027-2014标准下载,温度宜低于40℃,相对湿度(RH)宜低于80%。该技术的 技术参数应满足HJ2026的相关要求。被更换的吸附材料需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6.2.1.2旋转式吸附技术

该技术主要适用于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况相对连续稳定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吸附过程中废气与吸 附剂床层呈相对旋转运动状态,对废气中的V0Cs污染物进行吸附分离,一般包括转轮式、转筒(塔)式。 木质家具制造工业一般使用分子筛作为吸附材料,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的预浓缩,脱附废气一般采用催 化燃烧或蓄热催化燃烧技术进行处理。入口废气颗粒物浓度宜低于1mg/m,温度宜低于40℃,相对湿度 (RH)宜低于80%。该技术的技术参数应满足HI2026的相关要求

6.2.2燃烧法VOCs技术

该技术通过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的方式,使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氧化碳、水等物质, 简称燃烧技术,主要包括热力燃烧技术(ThermalOxidation,TO)、蓄热燃烧技术(RegenerativeTherma Oxidation,RTO)、催化燃烧技术(CatalyticOxidation,CO)和蓄热催化燃烧技术(RegenerativeCatalytid Oxidation,RCO)。木质家具制造工业常用的燃烧技术为CO和RCO,该技术一般不单独采用,宜与吸 附技术配合使用。

该技术在催化剂作用下,使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氧化碳、水等物质,并利用蓄热体对 反应产生的热量蓄积、利用。木质家具制造工业采用的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吸附浓缩*RCO”。该技术 反应温度低、不产生热力型氮氧化物。RC0的V0Cs去除效率通常可达95%以上。当废气中含有硫化物、有 机硅、有机磷等致催化剂中毒物质时,不宜采用此技术。RC0的技术参数应满足HJ1093、HJ2027的相 关要求。该技术主要适用于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或集中式喷漆工厂的VOCs治理。

6.2.2.2催化燃烧技术

该技术在催化剂作用下,使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氧化碳、水等物质。未质家具制造工 业采用的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吸附浓缩*CO”。该技术反应温度低、不产生热力型氮氧化物,VOCs去 除效率通常可达95%以上。当废气中含有硫化物、有机硅、有机磷等致催化剂中毒物质时,不宜采用此 技术。C0的技术参数应满足HJ2027的相关要求。该技术主要适用于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制造企 业。

6.3.1资源化用技术

DB1310/T288—2022

木质家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屑,木材、布料、海绵等的边角料,以及除尘设备收集的颗粒物等 般工业固体废物,属于可再生资源的宜优先资源化利用,如回收利用或外售,不能资源化利用时应按照 GB18599的规定进行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一般污泥可进行污泥脱水,降低含水率,使污泥减量 化后填埋。未得到及时处理的一般固废暂存时需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等措施。一般固废的处置 措施应符合GB18599的要求

6.3.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应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危险废物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并满足GB18597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危险废物环境 关要求。

6.4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企业规划布局宜使主要噪声源远离厂界和噪声敏感点。由木质家具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的振动、摩 擦和撞击等引起的机械噪声,可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如对设备加装减振垫、隔声罩或将某些设备传动 的硬件连接改为软件连接;车间内可采取吸声和隔声等降噪措施;对于空气动力性噪声,可采取安装消 声器等措施

a)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若仍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应采用适合的末端治理技术。 b)对于小规模木质家具企业,应优先选择配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的集中式喷漆工厂,替代企业独立 喷涂工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等,可以开展分散收集、集中治理的方式,对吸附材料进行集 中再生。 不宜使用含卤素的有机溶剂或涂料

a)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详见附录B。 b)企业应建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 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 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并符合HJ1027的相关要求。

7.3.1贮存过程控制措施

a含VoCs原辅材料应贮存于密闭的容器或包装袋中。 b)盛装含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北 装含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c)贮存含VOCs原辅材料的容器材质应结实、耐用,无破损、无泄漏,封闭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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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含VOCs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存放于安全、合规 场所,并及时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18597的要求。 e)存放过含VOCs原辅材料及含VOCs废物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封口或存放于密闭空间。 f)含V0Cs原辅材料在分装容器中的盛装量宜小于80%,避免受热、转运时溢出

7.3.2调配过程控制措施

涂料、胶粘剂等的调配应在密闭装置、空间内进行。可使用全密闭自动装置进行计量、搅拌、调配; 或设置专门的调配间,调配废气通过排气柜或集气罩收集。

7.3.3输送过程控制措施

a)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涂料、胶粘剂等含V0Cs的原辅材料,减少原辅材料贮存、配制及供 应过程V0Cs的逸散。 b)避免含VOCs原辅材料的调配、转运、临时储存过程中溶剂泄露或挥发,一旦发现泄露点要尽快恢 复,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

7.3.4使用过程控制措施

a)VOCs物料在调配、涂装、施胶、干燥、清洗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产生的 废气通过排气柜或集气罩等收集后排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 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减少涂料、胶粘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手工调配量,缩短现场调配和待用时间。 c)鼓励使用集中供漆、高效涂装/施胶工艺或设备,规范涂装/施胶操作条件(如涂装/施胶时空气 流量、压力、涂装/施胶时间等),加强对生产工人的技能培训,尽可能提高涂料/胶粘剂的利用率。 d)喷漆房和干燥房应设立独立密封带收集管道的车间,应注意人员出入时随手关门,减少无组织排 放。 e)对于涂料可回收的喷涂工艺/设备,如辊涂、往复式喷涂箱等,在喷涂作业中应设立涂料回收装 置,回收未喷涂到工件上的涂料,回收的涂料可重新用于生产中。 f)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流程,合理控制使用涂装设备清洗剂的用量,避免清洗剂的一次性大量使用, g)沾染有涂料的废抹布等应放入密闭容器,防止V0Cs的逸散,

a对喷漆房产生的水帘废水、喷淋废水应采用水过滤循环技术,通过添加凝聚剂,加装过滤装置实 现废水的循环使用。水帘废水、喷淋废水需定期更换或补充。更换下来的水帘废水、喷淋废水经鉴定后 如属于危险废物,则需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明确记录废水去向。 b)漆面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可采用湿式除尘技术进行处理。 c)无组织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中的有关要求。

7.3.6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a)加强浸涂、辊涂、喷涂、干燥等工艺过程以及设备清洗过程废气的密闭收集;加强打磨颗粒物、 木工车间颗粒物的负压收集。喷漆室设计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应满足 GB14444中的要求。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GB/

DB1310/T 288—2022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0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b)所有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未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d)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口和永久检测平台,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的要求,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有排放处理设施的还应在处理设施进、出口处设置采样孔,并满足相应的采样条件要求。e)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GB37822、GB8978、GB12348、GB14554、GB18597、GB18599、GB/T37648、DB13/2322等的要求及《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还应满足地方排放标准要求。f)企业应采取措施控制或处理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8污染防治可行技术8.1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见表1。表1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污染物排放水平/(mg/m3)可行非甲工序类型预防技术治理技术颗粒二甲技术适用条件技术苯甲苯烷总物苯烃适用于机加工等工序产生的木屑、颗粒物治理和漆面打磨①旋风除产生的颗粒物治理。尘技术**可行机加工、其中旋风除尘可作②袋式除技术漆面打磨<20为颗粒物排放浓度尘技术/滤1工序较高企业的颗粒物筒除尘技预处理;袋式除尘技术术需定期更换滤袋;滤筒除尘技术需定期清理或更换滤筒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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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表示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采用该技术 注2:表中“*”代表废气防治技术组合。

注1:表中“*”表示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采用该技术。 注2:表中“*”代表废气防治技术组合。

8.2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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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注:表中“*”代表废水防治技术组合

8.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见表3

表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8.4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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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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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制造业典型的生产工艺流程

本质家具制造业典型的生产

图A.1典型实木家具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

图A.2典型贴饰面板式家具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

B典型三聚氰胺板家具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注:1.图中虚线框表示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该工序 2.图中“*”表示涂装工序若采用湿式除尘技术则会有废水产生

图A.4软体家具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

悬挑式卸料钢平台施工方案附录B (资料性)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

表B.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B.2生产设施正常情况信息表

表B.2生产设施正常情况信息表

b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实际值、计量单位:参数名称包括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参数及其他参数,如涂 供漆量、送/排风量:对于设计值与实际值相同的参数,可仅填报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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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

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B.4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表B.5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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