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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NLIC 0044-2021 住宅整体装修技术规范.pdfTVCNLIC 0044= 2021
b)开阳台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宜比相邻室内空间地面完成面低15mm~20mm。 5.2.8.6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专用给水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洗衣机的下水管道 不应接驳在雨水管上。 5.2.8.7阳台应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a)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b)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 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通行位置上; c)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d)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950mm~1100mm。 5.2.9.2室内窗的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设计防护设施,且防护高度应 符合GB50096的规定; b) 1 窗扇的开启把手距装修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0mm或高于1500mm; C) 1 窗台板、窗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的材料; d) 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2.10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2.10.1装修不应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面积或增加层高,不应破坏原建筑基础构件和移除基础构件 周边的覆土。 5.2.10.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装修应采取防水、排水、除湿、防潮、防滑、采光、通风的构造措施NY/T 3343-2018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5.3.1无障碍住宅的家具、陈设品、设施布置后,应留有符合GB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 室(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不宜采用醒目的厚地 毯。 5.3.2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15m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5.3.3在套内无障碍通道的墙、柱面的600mm~2000mm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100mm以上的 装饰物。墙、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400mm以下设护角。 5.3.4无障碍厨房设计应符合GB50763和GB/T11228相关规定。 5.3.5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GB50763和GB/T11977相关规定。
5.4.1装修界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修界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相邻界面同时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时,宜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式衔接; b) 当同一界面上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对接处可采用离缝、错落的方法分开或加入第三种材 料过渡处理; C) 当同一界面上两块相同花纹的材料平面对接时,宜使对接处的花纹、色彩、质感对接自然; d) 当同一界面上铺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尺寸的饰面材料时,宜选择大尺寸为小尺寸的整数倍, 且大尺寸材料的一条边宜与小尺寸材料的其中一条边对缝:
e)当相邻界面上装饰装修材料成角度相交时,宜在交界处作工艺处理; f)当不同界面上或同一界面上出现菱形块面材料对接时,块面材料对接的拼缝宜贯通,宜在界面 的边缘部位作收边处理; g)成品饰面材料尺寸宜与设备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 5.4.2不规则界面宜做规整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规则的顶面宜在边缘部位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处理; b) 不规则的墙面宜采用涂料或无花纹的墙纸(布)饰面; c)当以块面材料铺装不规整的地面时,宜在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面材料不同颜色的非等宽的块 面材料作收边调整; d)不规则的饰面材料宜铺贴在隐蔽的位置或大型家具的遮挡区域。 5.4.3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 5.4.4不规则的小空间宜进行功能利用和美化处理。 5.4.5当过道内设置两扇及两扇以上的门时,门及门套的高度、颜色、材质宜一致。 5.4.6侧面突出装饰面的硬质块材应作圆角或倒角处理。 5.4.7陈设品布置宜: a)以空间中线为依据布置陈设; b)以空间功能为依据布置陈设; c)空间端头、凹处和空旷处应符合设计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d)强调设计意向。 5.4.8套内各空间的地面、门槛石的标高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套内空间装修地面标高
汪: :以套内起居室(厅)地面装修完成面标高为土0
5.5.1.1住宅室内装修不宜在大然采光处设置固定遮挡物。 5.5.1.2室内照明应根据不同使用功能采用不同照度和色温的节能型光源。 5.5.1.3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采用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 间宜采用局部照明、装饰照明。 5.5.1.4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与装饰风格相匹配的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
5.5.1.5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修材料。 5.5.1.6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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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住宅室内装修不应改变具有承重功能和影响建筑外观整体效果的窗户洞口有效面积和位置 2.2 2 当住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需求时,宜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5.5.3.1住宅室内装修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室外噪音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措施; b)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 施; c)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d)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应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措施。 5.5.3.2轻质隔墙应选用具有隔声、吸声功能的材料,应将隔墙做到楼板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 面的连接处不应有缝隙。
5.5.4室内空气质量
5.6.1.1住宅室内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给水管暗敷时,应用支架进行固定,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水平给水管宜在 顶棚内暗敷; b) 13 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应采取防撞击措施; C) 1 新设置的燃气具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塑料给水管不应与水 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d)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具热水器小于200mm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措施; e)严寒及寒冷地区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结露保温措施; f)生 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小便斗连接时应设有防回流阀或采用具有防回流功能的装置。 5.6.1.2住宅室内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应改变原有主管道排水系统; b) 1 不应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2 1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3次;宜将排水 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d)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e) 1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以及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口; f) 1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措施; 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应有防撞击措施: P
.6.1.1住宅室内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给水管暗敷时,应用支架进行固定,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水平给水管宜在 顶棚内暗敷; b) 13 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应采取防撞击措施; C) 新设置的燃气具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塑料给水管不应与水 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d)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具热水器小于200mm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措施; e)严寒及寒冷地区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结露保温措施; f)生 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小便斗连接时应设有防回流阀或采用具有防回流功能的装置。 6.1.2住宅室内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应改变原有主管道排水系统; b) 1 不应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C) 1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3次;宜将排水 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d)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e) 1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以及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口; f) 1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措施; g) 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应有防撞击措施:
h)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可能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C时,应 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应小于400mm; i)卫生间地漏应避开卫生间入口处T/CGAS 020-2022标准下载,宜离墙200mm以上设置,不应被家具、设备等遮挡;单独 设置淋浴区的,应单独设置地漏。 j)台盆下水、厨房水槽下水应有不小于50mm的水封装置。 5.6.1.3当改变卫生间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和下一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应重新进行防水处 理。 5.6.1.4套内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宜采用环保节能热源。 5.6.1.5住宅宜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 5.6.1.6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 与自来水管连接,不应与中水管连接。
5.6.2采暖、通风与空调
5.6.2.1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器具位置,不应擅自改变室 内管道、散热器位置。 5.6.2.2散热器的安装位置应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具布置的位置。 5.6.2.3设置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时,宜采用带有余热或显热回收功能的双 向换气装置。 5.6.2.4对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密闭性好的厨房,除设有排油烟机设备外,应设有 换气装置。 5.6.2.5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应设置于便于检修部位。 5.6.2.6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及送、回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5.6.2.7未设置设备平台的住宅,室外空调主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装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安装应牢固; b)安装时,换气一侧不应设有遮挡物。
5.6.3.1当装修后住宅套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 许可。 5.6.3.2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确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 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0mm。 5.6.3.3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并符合下列规定: a)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GB50096的规定; b) 2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1800m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防护装置的产品; C)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d)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e)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f)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g)坐便器旁边、厨房水槽下宜有防溅水电源插座。 5.6.3.4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400mm, 5.6.3.5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导线(含护套线)不应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5.6.3.1当装修后住宅套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 许可。 5.6.3.2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确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 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0mm。 5.6.3.3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并关,并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GB50096的规定; b) 2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1800m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防护装置的产品; C)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d)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e)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f) 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g)坐便器旁边、厨房水槽下宜有防溅水电源插座。 5.6.3.4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400mm, 5.6.3.5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导线(含护套线)不应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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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敷设在顶棚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 方式; 2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管壁厚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 作防腐、防潮处理; d) 卫生间电气线路若在顶棚内敷设,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上方; e) 当电气线路与采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方,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 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3.6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不应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b)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0mm
DB34/T 3103-2018标准下载5.6.4.1家居智能化设计应明确系统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