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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046-2016 徽州传统聚落适应性改造与提升规划技术导则.pdf(1)道路系统规划应依据传统聚落的类型,确定符合传统聚 落总体发展与功能组织要求的道路系统,处理好外部交通与内部 交通的关系。 (2)道路走向应顺应地形地貌、原有传统聚落肌理、对外交 通布局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3)道路系统规划应根据传统聚落特征确定合理的改造提升 方案,避免对传统聚落原有肌理和风貌的破坏:应考虑非机动 车、步行、停车、消防、基础设施管线敷设等各项设施的合理安 排。 (4)道路系统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经济美观和 风貌统一的原则,依据现有条件和传统聚落特色,改善传统聚落 道路的交通功能。
(3)道路系统规划应根据传统聚落特征确定合理的改造提升 方案,避免对传统聚落原有肌理和风貌的破坏:应考虑非机动 车、步行、停车、消防、基础设施管线敷设等各项设施的合理安 排。 (4)道路系统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经济美观和 风貌统一的原则,依据现有条件和传统聚落特色,改善传统聚落 道路的交通功能。 5.1.2传统聚落道路系统可分为对外道路和内部道路;内部道 路一般可分为干路、支路和巷道三级;规模较小的传统聚落可以 分为干路、支路或者干路、巷道二级;道路断面宜灵活设置。 5.1.3维持保护型、整治型传统聚落内部道路路面宽度;更新型 传统聚落可根据管线敷设需要,适当调整道路宽度和断面设置。 5.1.4应根据传统聚落类型,明确相应的道路整治与建设规划 内容及措施。 (1)保护型与整治型传统聚落道路系统以整治改造为主,应 避免对佳统聚落街巷现有格局风貌的破坏、道路系统规划应尊重
路一般可分为干路、支路和巷道三级;规模较小的传统聚落可以 分为干路、支路或者干路、巷道二级;道路断面宜灵活设置。 5.1.3维持保护型、整治型传统聚落内部道路路面宽度;更新型 传统聚落可根据管线敷设需要,适当调整道路宽度和断面设置。 5.1.4应根据传统聚落类型无机铝盐防水砂浆施工工艺,明确相应的道路整治与建设规划 中空卫世许
(1)保护型与整治型传统聚落道路系统以整治改造为主,应 避免对传统聚落街巷现有格局风貌的破坏。道路系统规划应尊重 传统聚落既有肌理,以提升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建设为主,重点
改善传统聚落的对外交通系统;内部道路系统应尽量保留或进行 修复,道路铺装采用石板或青砖等材料为主。 (2)更新型传统聚落应围绕传统建筑保护与新村建设需要, 重点完善内外部道路系统,干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面,支 路及巷道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设材料。 5.1.5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出入口应设置人流或车 辆集散场地:于路两侧根据需要可设置临时停车带。保护型传统 聚落应在传统聚落外围设置集中停车场,供机动车临时停放,并 可兼做农用车停放使用
(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传统聚落人口规模相适 应,并应结合传统聚落类型,采取改造或新建的方式。 (2)应统筹安排传统聚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 确建设要求和时序。 (3)新建、扩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不同类型传统聚 落改造与提升规划的整体要求
务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卫生 书室及文化活动室、养老设施、健身活动场地等:经营性 务设施主要包括便民超市、旅馆等。
5.2.4公共服务设施按中心村传统聚落和自然村传统聚落两级
配置。具体服务设施配置可参考《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
(1)1 保护型传统聚落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文件要求 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核心保护区内可利用现有设施并在不改变 原有建筑风貌的前提下进行整治和功能置换;新建公共服务设施 应布局在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以旅游产业或其他功能类型占主 导的传统聚落可根据功能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外合理配置其他各 类公共服务设施。 (2)整治型传统聚落核心保护区外,重点对现有公共服务设 施进行改造和提升,达到现代生活需求的标准;新建的公共服务 设施应与传统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3)更新型传统聚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照《安徽省村 庄规划编制标准》要求,合理进行配置。
(1)供水工程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应从传统聚落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不应因设施建设需要对传统聚落风貌格局与环境产生破坏。 2)根据传统聚落类型、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 理确定用水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 3)根据不同传统聚落类型,可采用不同的管网布局方式, 合理布置输配水管网,有条件的传统聚落应布置成环状网。 (2)供水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水量预测:传统聚落规划最高日用水量,一般应包括生 活、生产、绿化、消防、畜禽饲养、公共建筑、管网漏水量和未 预见水量。 2)水源选择:选择水源水质符合要求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 为水源。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地下水源 取水点应避开传统聚落的保护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满足
(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应根据传统聚落类型、生活水平和排水现状等条件,合 理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的布局。 2)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应避免对邻近地区,特别是下游区域 的环境质量产生影响;根据传统聚落类型确定设施选址位置:同 时应考虑与其他传统聚落共享污水处理设施。 3)应处理好污染源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的关系,根据区域 城镇与传统聚落分布、资源保护、地形地貌、设施建设条件等, 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污水处理系统。 (2)排水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排水体制选择:传统聚落排水体制原则上应选择雨污分 流制。改造条件不具备的传统聚落,可选择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 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宁波梯子山某双联拱隧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 净化池、沼气池、生化池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保护型传统聚落传统排水系统(明沟或暗渠等)较为完善的 地区,应保留传统聚落的排水系统,条件许可的传统聚落按照截 流式合流制进行改造;整治型传统聚落可选择合流制或截流式合 流制,现状传统排水系统满足排水需要的,可保留传统聚落的排 水系统:更新型传统聚落应选择雨污分流制。 2)排水量预测:应包括对污水量、雨水量的预测,污水量 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传统聚落生活污水量可按日平 均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的处理,宜采用操作简单、运 行维护方便、经济可行的生物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 选在传统聚落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有条件的传 统聚落可充分利用自然湿地的净化功能,采用湿地处理系统。保 护型传统聚落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在下游传统聚落外围选址建设, 传统聚落的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势高程 变化必须在保护区内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位置与建筑风 貌应与传统聚落特征、风貌格局保持一致。 4)排水管渠规划:保护型传统聚落内有明沟或暗渠等排水 系统的,应加强对现有排水系统的保护与整治,原则上不应改变 其现有路径与排水组织方式。整治型传统聚落在排水组织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可继续延续传统排水组织方式;排水组织条件不具 备的情况下,需另外建设排水系统。更新型传统聚落区的排水灌 渠建设,在满足污水处理要求下,另外建设排水系统,不增加传 统聚落传统排水系统的压力和负担。 5)污水处理与排放:有条件的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传 统聚落,处理后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 标准;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 关规定。 6)安全防护:位于山边的传统聚落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 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共电工程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
1)应结合传统聚落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规划,合理确定 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负荷,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2)供电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其运行噪音、电磁波对传统聚 落的干扰和影响;选址时应考虑进出线方便以及地址、地形地貌 和交通等条件,合理确定设施选址位置。 3)供电变压器容量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生活用电、生产设 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确定。 (2)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电负荷预测:应包括生活用电、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 用电负荷:生活用电宜采用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生产设施用电 负荷可按单位产品的用电负荷计算,农业用电负荷可按每亩用电 负荷计算。 2)供电设施选址:区域变电所(站)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 镇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10kV变压器(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 心设置,布置在开放空间或绿地中,但不得影响传统聚落景观风 貌及总体布局,有条件的供电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方式设置,传统 聚落配电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左右。对旅游服务设施、农 副产品加工等用电需求量较大的用地,宜单独设置变压器,变压 器容量根据服务对象具体需要确定。 保护型与整治型传统聚落内部原则上不充许建设区域变电所 (站),应在其外围进行选址。 3)供电线路布置:规划35KV及以上高压线路应避免穿越 保护型、整治型传统聚落,穿越更新型传统聚落时应避开传统建 筑密集地区、危险品仓库、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 区。 保护型传统聚落供电低压线路(380/220V)以地下敷设为 宜,架空线路应合理组织;整治型传统聚落线路宜采用地下敷 设。更新型传统聚落供电低压线路(380/220V)宜采用同杆并架 的架设方式,沿道路布置;与建筑物、绿化的间距控制应符合国 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电力电线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 于扰
5.3.5环卫设施规划
单跨两层排架式工业厂房施工组织设计(1) 环卫设施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安全设施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
(1)传统聚落防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 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分区设防的原则,平灾 结合,保障传统聚落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保护型、整治型传统聚落公共安全设施配置应充分利用 原有自然、人工防灾设施,更新型传统聚落适宜引入现代防灾设 施及防灾标准。 (3)传统聚落安全设施改造与配置应与徽州传统聚落整体风 貌相协调,不破坏传统聚落建筑风貌、空间格局、景观环境品质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