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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建房通用图 集(第一册)传统民居加固修缮技术指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理州设计院有限公司等2021年11月).pdf5.2.1砖木结构房屋的层数、高度和层高应符合下
1、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2.1的规定: 2、房屋的层高:单层房屋不应超过4.0m:两层房屋不应超过3.6m。
表5.2.1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主: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5.2.2房屋抗震横墙间距SC/T 9418-2015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鲷科鱼类,不应超过表5.2.2的要求。
5.2.2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5.2.2的要求
表5.2.2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5.2.3砖木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5.2.3的要求
表5.2.3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5.2.4砖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屋盖结构宜采用双坡轻质材料屋面: 3、8、9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標屋盖
5.2.5砖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配筋砖圈梁: 1、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每层楼、屋盖(墙顶)标高处: 2、9度时尚应在层高的中部设置一道。 注:配筋砖圈梁是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墙体的底部或顶部,在两皮砖之间砌筑砂 中配置水平钢筋所构成的水平约束构件。 5.2.6木楼、屋盖砖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接措施: 1、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屋架间或硬山搁屋盖的山尖墙之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附图1); 2、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或標条拉接(附图2): 3、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接(附图6)。 5.2.7承重(抗震)墙厚度:实心砖墙、蒸压砖墙不应小于240mm。 5.2.8当屋架或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6m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5.2.5砖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配筋砖圈梁
5.3.1配筋砖圈梁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砂浆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5,8、9度时不应低于M7.5; 2、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 3、纵向钢筋配置不应少于2A6: 4、配筋砖圈梁交接(转角)处的钢筋应搭接
表5.3.4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最小配筋
2、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砂浆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钢筋砖过梁截面高度内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5.3.5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附图4): 1、搁置在砖墙上的木屋架或木梁下应设置木垫板,木垫板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500mm、60mm,宽度不宜 240mm或墙厚; 2、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木垫板与木屋架、木梁之间应采用铁钉或扒钉连接。 5.3.6木楼盖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搁置在砖墙上的木龙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2、内墙上木龙骨应满搭、采用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样、扒钉连接: 3、木龙骨与搁栅、木板等木构件之间应采用圆钉、扒钉等相互连接, 5.3.7应在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附图2) 5.3.8当6、7度采用硬山搁標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附图 1):1、坡屋面时,应采用双坡屋面: 2、条支承处应设垫木,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垫木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300mm、30mm,宽度同培 3、端標应出檐,内墙上標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样、扒钉连接: 4、木屋盖各构件应米用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5、竖向剪力撑宜设置在中间標条和中间系杆处;剪力撑与標条、系杆之间及剪力撑中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力 与標条、系杆应顶紧不留空隙: 6、木標条宜采用8号铅丝与配筋砖圈梁中的预埋件拉接
5.3.5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附图4): 1、搁置在砖墙上的木屋架或木梁下应设置木垫板,木垫板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500mm、60mm,宽度不宜 240mm或墙厚: 2、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木垫板与木屋架、木梁之间应采用铁钉或扒钉连接。 5.3.6木楼盖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搁置在砖墙上的木龙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2、内墙上木龙骨应满搭、采用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样、扒钉连接: 3、木龙骨与搁栅、木板等木构件之间应采用圆钉、扒钉等相互连接, 5.3.7应在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附图2)。 5.3.8当6、7度采用硬山搁標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附图 1):1、坡屋面时,应采用双坡屋面: 2、条支承处应设垫木,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垫木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300mm、30mm,宽度同墙, 3、端標应出檐,内墙上標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样、扒钉连接: 4、木屋盖各构件应米用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5、竖向剪力撑宜设置在中间標条和中间系杆处;剪撑与標条、系杆之间及剪力撑中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力撑 標条、系杆应顶紧不留空隙: 6、木標条宜采用8号铅丝与配筋砖圈梁中的预埋件拉接
3.9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木屋架上擦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样、扒钉连接: 2、屋架上弦襟条搁置处应设置托,托与屋架钉牢,条与屋架应采用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附图6); 3、標条与其上面的檬子或木望板应采用圆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4、屋架间竖向剪刀撑的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导则6.3.10条的规定
3.9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木屋架上擦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样、扒钉连接: 2、屋架上弦襟条搁置处应设置托,托与屋架钉牢,条与屋架应采用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附图6); 3、標条与其上面的檬子或木望板应采用圆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4、屋架间竖向剪刀撑的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导则6.3.10条的规定
砖砌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砖应提前1~2天浇水润湿: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 灰缝砂浆应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 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 5、砌筑钢筋砖过梁时,应设置砂浆层底模板和临时支撑;钢筋砖过梁的钢筋应理埋入砂浆层中,过梁端部钢筋伸入 支座内的长度应符合本导则第5.2.4条的要求,并设90弯钩理入墙体的竖缝中,竖缝应用砂浆填塞密实; 6、埋入砖砌体中的拉接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接筋的水平灰缝应密 实,不得露筋; 7、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补1、压力灌浆修复法 适用于裂缝宽度在12mm之间的开裂墙体,且为满丁满条、满铺满挤法砌筑的粘土砖、蒸压砖等砌体。对于 1mm以下的裂缝,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简单抹灰处理即可: 2、灌浆、沿裂缝区带状抹灰 适用于缝宽为34mm之间的墙体裂缝,灌浆后可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一层钢丝网,抹高标号水 泥砂浆(M10),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300mm(附图14); 3、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 当原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或墙体开裂严重(最大裂缝宽度在4mm以上),当有加固价值时,应采用钢丝网水 泥砂浆面层(单面或双面)加固,面层砂浆强度等级应采用M10(附图15)。 5.5.2墙体裂缝宽度较大(缝宽多数在5mm以上)并有错动或外闪,当有加固价值时,可将裂缝严重的部位局部或大 部分拆除,采用高强度砂浆重新补砌:拆除前要先做好拆范围内上部结构的支托,设置支撑结构。 5.5.3纵横墙连接处出现裂缝的墙体,应在进行裂缝修补后,采用钢拉杆加强纵横向墙体的连接, 5.5.4横墙间距超过限值时,应增设横墙,并与纵墙及屋盖构件可靠连接,新增横墙应设基础;新增墙体的施工应 满足第5.4节的有关要求。 5.5.5房屋整体性差导致墙体开裂严重,当有加固价值时,应在外墙的楼、屋盖(墙顶)标高处墙体外部增设型钢 (如角钢等)圈梁,内横墙增设钢拉杆
5.5.6应采取措施加强墙体与楼(屋)盖系统的连
(附图2); 2、内横墙墙顶可采用8号铅丝与屋架下弦或擦条拉接,或增设铁件、木夹板护墙
6.2.2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2.2要求。
6.2.2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2.2要求。
表6.2.2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主:400mm厚平毛石房屋仗限6、7度,
6.2.3木结构房屋围护墙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房屋围护墙局部尺寸限值(m
5.2.4术柱木屋架和穿斗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 6.2.5生土围护墙的勒脚部分,应采用砖、右砌筑,并采取有效的排水防潮措施。 6.2.6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宜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不应将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 木柱直接理入地基土中。 6.2.7木结构房屋的围护墙,沿高度应设置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设置位置应符合本导则第5章“一般判 定”中的有关要求。
6.2.8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加强整体性连
6.2.8木结构房屋应在
6.3.1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采用石销键或石样连接;柱脚石理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附图12)。 6.3.2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和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的纵向钢筋配置和构造应分别符 合本导则第5章“抗震构造措施”中的有关规定。 6.3.1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和木圈梁与木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不小于A6的钢筋拉接(附图3); 2、木圈梁应加强接头处的连接,可采用平接、圆钉或扒钉连接,并应与木柱之间采用铅丝或扒钉等可靠连接(附 图56)。 6.3.5内隔墙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应每隔1000mm采用木夹板或铁件连接(附图6)。 6.3.6山墙、山尖墙墙揽的设置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附图2): 1、6、7度时,山墙设置的墙揽数不宜少于3个,8、9度或山墙高度大于3.6m时墙揽数不宜少于5个: 2、墙揽可采用角铁、梭形铁件、木条或木板等制作;条形墙揽的长度应不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长方形 (或梯形)木板墙揽应沿长向竖向布置; 3、標条不出山墙时宜采用铁件(如角铁、梭形铁件等)墙揽,铁件墙揽可根据设置位置与標条、屋架腹杆、下弦 柱固定; 4、標条出山墙时可采用木板墙搅,木板墙搅可用木销或铁钊固定在標条上,并与山墙卡紫: 5、墙揽应靠近山尖墙面布置,最高的一个应设置在脊標正下方,纵向水平系杆位置应设置一个,其余的可设置 在其它標条的正下方或屋架腹杆、下弦及柱的对应位置处,
6.3.7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构件设置及节点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横向应采用穿枋连接,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在木柱的上、下端及二层房屋的楼板处均应设置: 2、样接节点宜采用燕尾样、扒钉连接;采用平样时应在对接处两侧加设厚度不小于2mm的扁铁,扁铁两端用两根直 经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附图6): 3、穿应采用透样贯穿木柱,穿枋端部应设木销钉,梁柱节点处应采用燕尾样: 4、当穿枋的长度不足时,可采用两根穿枋在木柱中对接,并应在对接处柱两侧沿水平方向加设扁铁:扁铁厚度不宜 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60mm,与木柱和穿枋贴紧,两端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 5、立柱开槽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表6.3.6的要求
表6.3.6穿斗木构架立柱开槽宽度和深度
6.3.8三角形木屋架的跨中处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与屋架下弦杆钉牢;屋架腹杆与弦杆除用暗样连接外,还 应米用双面扒钉钉牢。 5.3.9三角形木屋架或木梁与柱之间的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采用螺栓连接木柱与屋架上、下弦(木梁):木柱柱顶 应设置暗样插入柱顶下弦(木梁)或附木中,木柱、附木及屋架下弦(木梁)宜采用"U"形扁铁和螺栓连接(附图4) 5.3.10穿斗木构架纵向柱列间的剪力撑或柱与龙骨之间的斜撑,上端与柱顶或龙骨、下端与柱身应采用螺栓连接。 5.3.11三角形木屋架的剪力撑宜设置在靠近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剪力撑与屋架上、下弦之间及剪力撑中 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两端与屋架上、下弦应顶紧不留空隙(附图10)。
6.3.12標条与屋架(梁)的连接及条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接用的扒钉直径,6、7度时宣采用A8,8度时宜采用A10,9度时宜采用A12(附图6); 2、搁置在梁、屋架上弦上的標条宣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直径),標条与梁、屋架 上弦以及標条与標条之间应采用扒钉钉牢或8号铅丝缠绕连接: 3、当標条在梁、屋架、穿斗木构架柱头上采用对接时,应采用燕尾椎对接方式,且標条与梁、屋架上弦、穿斗才 构架柱头应采用扒钉连接;標条与標条之间应采用木夹板、扁铁或扒钉连接: 4、三角形屋架在標条斜下方一侧(脊標两侧)应设置標托支托標条: 5、双脊標与屋架上弦的连接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双脊標之间尚应采用木条或螺栓连接。 6.3.13檬子或木望板应米用圆钉与標条钉牢。 6.3.14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门窗洞口过梁形式、设置及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 过梁底面砂浆层中的配筋及木过梁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厚为180mm、240mm的砖墙,钢筋砖过梁配筋应采用2A6;墙厚为370mm、490mm时,应采用3A6 ;2、墙厚为240mm的石墙,钢筋石过梁配筋应采用2A6;墙厚为400mm时,应采用3A6: 3、木过梁截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3.7的要求,其中矩形截面木过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
表6.3.7本过梁截面尺寸(mm
b为每一根圆形截面木过架的
4、当一个洞口采用多根木杆组成过梁时,木杆上表面宜采用木板、扒钉、铅丝等将各根木杆连接成整体
6.4.1木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不宜有接头:当接头不可避免时,接头处应采用拍巴掌样搭接,并应采用铁套或铁件将接头处连接牢固, 接头处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低于柱的其他部位: 2、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 3、在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6.4.2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施工要求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
6.5.1对构造不合理的木构架,应采取增设杆件的方法加固;无下弦人字木屋架应增设下弦。 6.5.2对于明显歪斜的木构架,应先打钱拨正,后用铁件加固,或增砌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 6.5.3木构件的截面薄弱导致严重开裂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并与原构件可靠连接。 6.5.4对松动的木构架节点,可采用加设铁件连接的方法加固。 6.5.5未按抗震构造措施要求设置斜撑的三角形木屋架和木柱木梁屋架应增设斜撑(附图4)。 6.5.6未按抗震构造措施要求设置剪刀撑的三角形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应增设竖向剪刀撑(附图11,7.8)。 6.5.7围护墙的修复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开裂墙体可参照本导则第5.5节的方法采用灌浆填缝、拆砌或用砂浆面层等方法修复加固: 2、破坏严重的围护墙应拆除后重砌,或改用轻质隔墙;重砌时应按本导则第5章的有关要求采取拉接措施 3、墙体外闪时,应增设扶墙垛,对于较高的山墙,应按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增设墙揽; 4、围护墙与木构架间松动、脱开时,可采用加设墙揽等方法加强两者的拉接。
6.5.7围护墙的修复加固,应符合下列要
,7围护墙的修复州自,应付合下列要求: 1、对开裂墙体可参照本导则第5.5节的方法采用灌浆填缝、拆砌或用砂浆面层等方法修复加固: 2、破坏严重的围护墙应拆除后重砌,或改用轻质隔墙:重砌时应按本导则第5章的有关要求采取拉接措施: 3、墙体外闪时,应增设扶墙垛,对于较高的山墙,应按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增设墙揽: 4、围护墙与木构架间松动、脱开时,可采用加设墙揽等方法加强两者的拉接
双侧高强配筋砂浆带加固墙体裂缝
7.1在加固中应特别注重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柱与砖柱、未柱与石柱混合的承重结构,也 不应采用砖墙、石墙、土坏墙、夯土墙等不同墙体混合的承重结构;对于出现此类对抗震不利的结构形式的既有农村民居: 应在加固或拆除重建时予以改正。抗震措施以提高结构的整体性、墙体抗倒塌能力和节点连接强度为主线。主要措施有:酉 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斜撑、剪刀撑,连接用的扒钉、铁件、墙揽,生土结构的木构造柱等(不涉及钢筋混凝土)。 7.2如下图片是经过农危改加固过的农房(原为墙抬梁,经过了对山墙面位置增设钢质框架,对木屋架进行打华拨正后 点用铁件加固,设置了竖向剪力撑及水平支撑),此次地震除局部墙体粉刷层脱落外及开裂和屋顶局部瓦脱落外,未造成人 员伤亡,证明农危改后的房屋起到了很好的抗震效果,
明: 8.1为合理指导我州漾溉县521'地震农村居住建筑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 程的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抗震水平,减轻地震震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质量管 理条例》抗震设计相关规范规程及云南省关于农村居住房屋建筑及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及结合大理州农村居住 居住和地震震害的调查分析,特编制此修案例。 8.2本案例适用于包括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8度地区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及综合附属用房。 8.3经对仓山西镇,漾江镇,太平乡等乡镇的震后农村危房进行现场调查结果的分析,漾县农村住房大多是穿 斗式及生土墙房屋,发现木构架房屋个别柱脚位移,少数墙体倒塌,部分局部倒塌,多数开裂、墙体外闪,普遍梭撑 瓦,存在较大安全隐惠。本案例是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此次破坏特征结合《云南省农村危房修加固技术指南》(修 订)2018(以下简称“《指南》")相关内容的具体做法进行加固改造。 8.4鼓励农房建设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的建筑,提高房屋的抗震性能。建议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砌 体)结构房屋详见大理州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建农村住宅图集。 8.5房屋加固改造之前,应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或进行安全评价,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造方案,实现经济合理, 且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 8.6农村房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设。施工时必须按图施工且按程序进行变 更。 8.7各县、市应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提高工匠的技术水平,保证施工工程质量。 8.8拆迁安置点规划选址方面。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应选择地势相对较为平整开阔,避免泥石流及滑坡的场地。同 时、避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
8.9风屋面的施工应采用水泥砂浆实铺,不得采用十铺。且定车固。建议采用新型瓷板风。 8.10木构架承重体系房屋的加固,应通过鉴定确定维修的内容进行加固维修,重点从支撑系统、节点 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考虑。工程的墙体只是作为维护结构,应加强与主体木构架的连接。维护墙体生土墙 重,建议生土墙改为砖墙并相应设置圈梁、构造柱。 8.11民房建设中,水池、大门,围墙等构筑物,建设中应充分考虑,水池、大门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 考虑整体的稳定性,增构造柱(或加壁柱),顶部增加钢筋混凝土压顶。建议优先选用植物生态围墙或机 8.12建筑中房屋的基本构件局部破坏较为常见,大部分破坏没有影响到结构安全,但影响到使用或美 当维修。 8.13未尽事宜应按建筑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8.14改造应当采用质量合格材料,其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改造修复砂浆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10。 3 钢筋应采用HPB300、HRB335或HRB400热轧钢筋。 4 机制普通砖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 5 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应米用Q235钢材。 6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传力好、韧性强的木材。 7 基础:C20毛石混凝土,
8.9瓦屋面的施工应采用水泥砂浆实铺,不得采用十铺。且固定牢固。建议采用新型瓷板瓦。 8.10木构架承重体系房屋的加固,应通过鉴定确定维修的内容进行加固维修,重点从支撑系统、节点的连接及材 科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考虑。工程的墙体只是作为维护结构,应加强与主体木构架的连接。维护墙体生土墙破坏比砖墙 严重,建议生土墙改为砖墙并相应设置圈梁、构造柱。 8.11民房建设中,水池、大门,围墙等构筑物,建设中应充分考虑,水池、大门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围墙 应考虑整体的稳定性,增构造柱(或壁柱),顶部增加钢筋混凝土压顶。建议优先选用植物生态围墙或栅栏。 8.12建筑中房屋的基本构件局部破坏较为常见,大部分破坏没有影响到结构安全,但影响到使用或美观,应进行 适当维修。 8.13未尽事宜应按建筑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8.14改造应当采用质量合格材料,其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改造修复砂浆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10。 3 钢筋应采用HPB300、HRB335或HRB400热轧钢筋。 4 机制普通砖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 5 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应采用Q235钢材。 6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传力好、韧性强的木材。 7 基础:C20毛石混凝土。
木梁、柱节点加固大样图(二
注:用于8~ 9度区
注:用于8~ 9度区
对以下三种情形,建议拆除后按照提供方案施工图新建。 、经认定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出现严重开裂、歪斜且不稳定 2、经认定结构主体不完整且有变形,抗震构件大部分破损或有缺失,结构布置不合理 3、经认定农村住房周边具有 短期内形成的地质灾害影响等
第一类:二层穿斗式木屋架夯土墙结构(拆除新建)
第二类:二层穿斗式木屋架夯土墙结构(修加固)
二: 一、房屋基本情况 设防烈度:8度(0.20g)。 结构形式:穿斗式木屋架承重夯土围护墙(见图及照片)。 屋面类型:木屋架瓦屋面
QCHQ 0002S-2016 四川豪强食品有限公司 玛咖酥脆糖果一: 一、房屋基本情况 设防烈度:8度(0.20g)。 结构形式:穿斗式木屋架承重夯土围护墙(见图及照片)。 屋面类型:木屋架瓦屋面
二丶房屋鉴定情况和加固建议
主要材料 1).围护墙体采用M7.5滤合砂浆确筑240(370)mm厚MU10机制普通砖墙。 墙体沿墙高每隔8匹砖设置26(370厚增体为4业6)墙拉筋.钢筋沿墙体通长布置错入 横向钢筋网片为4400。 2).钢筋:采用HRB300,HRB335或HRB400热轧钢筋(业表示HRB400级钢筋) 3).构造柱施工时,应先墙后浇柱墙身砌成马牙槎, 4)混凝土:构造柱,周架采用C20混凝土基础采用C15毛石混凝土。
说明:1、木柱与砖墙交接处采用柔性材料填充; 2、墙体沿墙高每隔8匹砖左右GB/T 31907-2015 服装测量方法,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 3、圈柔与木柱间应采用8号钢丝拉结。
围护墙砂浆木屋架瓦屋面梭掉瓦
注: 1、铺设望板或望瓦层; 2、望板时由下至上铺设,搭 接处大于15mm。来用望瓦 时由上至下铺设。丙纶铺设至 出水瓦3/2处; 3、麻刀灰找平层; 4、铺设筒、板瓦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