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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54-2019 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pdf1表3.0.1所示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除表3.0.1之外的其他应当我 务的公共场所,宜设置母婴室。
表3.0.1应当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3.0.2公共场所母婴室配建规模,应与该公共场所母婴预期使用需求相匹配,并符 合下列规定: 1所有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场所,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m的母婴室; 2门诊部、一类社康中心等基础医疗卫生场所,应设置1处使用面积不小于6 m的母婴室; 3用地面积不小于2方m的公园(公园绿地)等公共开空间,应设置1处使 用面积不小于6m的独立母婴室,且沿步行主路径服务半径每1~2km宜设置1处: 4新建项目中,建筑面积每超过5000m,或日客流量每超过1万人次的公共场 所,应设置至少1个使用面积不少于10m的独立母婴室,可根据人流量和使用情况 分批增设; 5既有项目中增设母婴室,或改建、扩建项目中配建母婴室,其规模和数量可 参照本条第4款执行。
CB∕T 3471-2016 风、浪、流联合作用下浮式系统模型试验规程3.0.4母婴室应设置在公共场所的适宜部位
表3.0.5母婴室规模划分表
3.0.6母婴室内部应视具体情况,划分哺乳区、护理区和休憩区。 3.0.7母婴室设计,应包括建筑(含装饰装修)、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专业 设计。 3.0.8母婴室设计,应符合工程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技术规范要求。 3.0.9母婴室内空间布局、家具陈设等,宜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
4.1.1公共场所母婴室部位设置,应遵循“安全性、卫生性、私密性、便捷性”总 体原则。
4.1.2公共场所中母婴室部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在公共场所主要出入口或人流集散地附近: 2宜为具备自然采光、通风良好的室内场所; 3应符合母婴日常出行与活动需求和习惯: 4应满足现行《深圳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相关规定。 4.1.3母婴室不应设在公共场所下列部位: 1噪音、强烈振动或高温场所; 2多尘场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易燃易爆场所及其邻近区域; 4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 5其他危险或不应设置的部位。 4.1.4母婴室不宜设在公共场所下列部位: 1厨房、卫生间、浴室或其他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2建筑大门、大厅或主要通道的正对面; 3卫生间内部; 4结构抗震缝、伸缩缝所在位置,或其他结构薄弱位置; 5滞留污浊气体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4.1.4母婴室不宜设在公共场所下列音
1厨房、卫生间、浴室或其他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2建筑大门、大厅或主要通道的正对面: 3卫生间内部: 4结构抗震缝、伸缩缝所在位置,或其他结构薄弱位置; 5滞留污浊气体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6其他不宜设置的场所
4.2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
母婴室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 6相关规定。
50016相关规定。
4.2.2母婴室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选择,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 火规范》GB50222中关于“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的规定。 4.2.3母婴室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母 婴室,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位于走道尽端,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0.9m或由母婴室 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 不小于1.4m。
4.3.1母婴室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如必须与公共场所卫生间贴邻的,其出入口应错升 布置且互不干扰。 公共场所主要功能区去往母婴室的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4.3.2母婴室室内装修后净高不宜小于2.6m。大型、中型、小型母婴室的短边长度
4.3.1母婴室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如必须与公共场所卫生间贴的,其出人入口应错开 布置且互不干扰。 公共场所主要功能区去往母婴室的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4.3.2母婴室室内装修后净高不宜小于2.6m。大型、中型、小型母婴室的短边长度 分别不宜小于3.0m、1.8m、1.5m。 4.3.3母婴室内部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母婴室宜划分哺乳区、护理区和休想区等功能分区: 2小型母婴室的哺乳区与护理区可结合设置: 3空间允许情况下,可将哺乳区分隔为若干独立的哺乳单间。 4.3.4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内部功能及其分区,应符合表4.3.4要求
表4.3.4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内部功能及其分区表
4.3.5母婴室内空间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哺乳区与护理区、休憩区之间,或哺乳单间之间,宜通过隔墙或拉帘(空间 受限时)隔开; 2哺乳区入口宜安装封闭门;空间受限情况下,可采用拉帘; 3分隔采用拉帘的,拉帘轨道设置应牢固,拉帘两边需有固定装置。 ,3.6母婴室内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地面高度1.3m以下的内墙阴阳角、窗台及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2护理区水池等设施处内墙,应有防水或防潮措施。 ,3.7母婴室出入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设防撞提示标志: 2门下不应设门槛; 3门的双面应平滑、无棱角; 4不宜采用旋转门、弹簧门或手动推拉门; 5入口门宜向人员疏散的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通行。
.3.8母婴室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4.3.8母婴室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面距离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楼地 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2窗距离楼地面高度低于或等于2.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 3哺乳区内、外窗应考虑视线遮蔽设计,避免视线干扰。 4.3.9母婴室内部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婴儿护理台。护理台面尺寸(长×宽)宜为0.90×0.6m 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0.850.95m; 2大、中型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成人洗手池,大型母婴室尚应设置儿童洗手池 成人洗手池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0.80~0.85m;儿洗手池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 0.50~0.55m,宽度宜为0.40~0.45m; 3婴儿安全座椅不可设置在转角处;当设置在隔墙处时,需保证墙体坚固稳定 4母婴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应天于45dB;母婴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空气 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不应大于 65dB。
4.3.8母婴至窗的设直,应付合下列规定: 1窗台面距离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楼地 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2窗距离楼地面高度低于或等于2.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 3哺乳区内、外窗应考虑视线遮蔽设计,避免视线干扰。 4.3.9母婴室内部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婴儿护理台。护理台面尺寸(长×宽)宜为0.90×0.6m 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0.850.95m; 2大、中型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成人洗手池,大型母婴室尚应设置儿童洗手池 成人洗手池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0.80~0.85m;儿童洗手池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 0.50~0.55m,宽度宜为0.40~0.45m; 3婴儿安全座椅不可设置在转角处;当设置在隔墙处时,需保证墙体坚固稳定 4母婴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不应天于45dB;母婴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空气 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不应大于 65dB。
4.4.1母婴室所使用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标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有害物质含量 4.4.2母婴室室内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4.4.3室内装修、家具应采用弧形或圆角设计,硬材质装修及家具角边应加装防撞软 条。 4.4.4护理台婴儿接触区域和休憩区地板、墙裙,宜采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海绵 软垫或地毯。 护理台旁边宜设置尿布袋挂钩和卫生衬垫存储箱。当采用壁挂式可折叠护理台 时,应采用可单手开合的设计。
4.4.5母婴室内墙面及台面应采用易清洗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4.6母婴室室内建筑装饰宜采用温馨、柔和的色调。 4.4.7休憩区周边不应设置移动式、落地式的电器设备或家具。 4.4.8母婴室室内布置,应考虑非工程设施类设备、用品的合理摆放
婴室荷载取值与计算,应符合以下
5.1.2母婴室的楼盖竖向振动舒适性应符合表5.1.2的
1.2母婴室的楼盖竖向振动舒适性
1应按照新的功能要求,复核原结构构件受力是否满足要求。不满足时应由具 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宜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2不应影响原有主体结构的受力,新设机电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5.1.4母婴室采用砖混结构、木结构或钢结构建设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应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部纵向拉通钢筋不少于2Φ14。 5.2.5母婴室所在的楼板(包括底板和顶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要求采用 双层双向拉通钢筋,每层单方向的最小配筋率不小于0.25%。 5.2.6母婴室非承重隔墙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墙内应设置水平间距不大于 2.5m的构造柱,沿墙高每隔1.5m设置一道圈梁。门洞两侧应设构造柱,门洞顶应 设钢筋混凝土过梁 5.2.7母婴室采用砖混结构、木结构或钢结构建设的,其结构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 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部纵向拉通钢筋不少于2Φ14。 5.2.5母婴室所在的楼板(包括底板和顶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要求采用 双层双向拉通钢筋,每层单方向的最小配筋率不小于0.25%。 5.2.6母婴室非承重隔墙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墙内应设置水平间距不大于 2.5m的构造柱,沿墙高每隔1.5m设置一道圈梁。门洞两侧应设构造柱,门洞顶应 设钢筋混凝土过梁 5.2.7母婴室采用砖混结构、木结构或钢结构建设的,其结构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 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6. 1 配电照明系统
6.1.1电能需独立计费的母婴室,应设电能计量装置。 6.1.2母婴室内电源插座和一般照明,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母婴室与其所依附主体 建筑的应急照明负荷等级相同。 6.1.3母婴室内插座回路和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各回路应设置过负载保护、短路 保护,插座回路尚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1.4配电箱内分支回路保护电器应作短路灵敏度校验。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 时,被保护线路末未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 流的1.3倍。 6.1.5母婴室内部所设配电箱应暗装,箱体底边距地不应小于1.8m。 6.1.6母婴室内信息插座、洗手池和哺乳位等用电点附近,应设置电源插座。墙上 靠窗处,宜设置排风扇电源插座。 6.1.7母婴室内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空调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三孔16A插座,排风 扇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三孔10A插座,其他电源插座宜为二、三孔10A插座。壁挂 式空调、排风扇插座底边距地分别宜为1.8m、2.2m,其余电源插座底边距地(或操 作台面)宜为0.3m~0.5m。电源插座应暗装, 6.1.8母婴室照明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开 关暗装,底边距地宜为1.3m。 610母婴宝内昭明标准宫合表610定
表6.1.9母婴室照明标准值
6.1.10母婴室出入口内侧顶部,宜设置备用照明灯具。
6.1.11母婴室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其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2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 1.12母婴室内插座回路和照明回路应设PE线。PE线材质和截面,与相线一致
婴室内插座回路和照明回路应设PE线。PE线材质和截面,与相线一致 婴室内配电线路应穿管暗敷
6.2火灾自动报警及弱电系统
7.1.1设有洗手池的母婴室,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用水量标准和用水水质应符合 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有关规定。 7.1.2需独立计量水费的母婴室,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设于母婴室 内部时,应设在便于抄表且不影响母婴室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位置。 7.1.3母婴室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小 工作压力。当压力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当母婴室入户给 水系统压力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1.4母婴室护理区宜设置热水系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设施,或共用母婴室所 依附主体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若有)。 热水系统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10s内出热水,供水温度宜为35°C ~40°C。 7.1.5洗手池水龙头宜采用感应式,感应器宜靠近出水口。 7.1.6设有洗手池的母婴室,应设置地漏。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7.1.7母婴室给排水管材的选用,应满足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有关规定。室内给水管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或 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室内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接口 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7.1.8商务办公场所内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饮水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和游憩活动场所内大、中型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饮水机,小型母婴室 护理区宜设置饮水机。饮水机水源应满足现行《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水质标 准,并具备不少于3档的恒温功能,热水需有儿童锁功能。
7.1.7母婴室给排水管材的选用,应满足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有关规定。室内给水管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或 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室内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接口 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商业服务设施和游憩活动场所内大、中型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饮水机,小型母婴室 泸理区宜设置饮水机。饮水机水源应满足现行《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水质标 催,并具备不少于3档的恒温功能,热水需有儿童锁功能
7.2消防给排水及灭火器
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8通风空调及防排烟设计
3.1.1母婴室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时,可辅以机械通 风。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时,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母婴室护理区宜设集中 或分散的排风系统,宜保持微负压。 3.1.2母婴室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有关规 定。通风、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卫生标准。 3.1.3母婴室应设置空调系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表8.1.3规定:
表8.1.3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8.1.4当母婴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宜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空调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8.1.5当母婴室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宜采用热泵型分散空调;并应设置独立的新 风系统,新风机组宜具备空气净化功能。母婴室宜设置空气清新机。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不影响通行且使得非专业人士无法触及的位置,并应 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考虑凝结水排放以及减少对相邻用户热污 染和噪声污染。
6母婴室空调区气流组织,应符合
1空调送风应保持气流均匀,人员活动区宜位于回流区; 2风口布置应有利于送风气流对周围空气的诱导,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3空调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空调区 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确定。送风口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2.0m; 4空调回风口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期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
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8.1.7母婴室临近卫生间设置的,应采取在母婴室入口设置缓冲间,或适当增加新 风量以保持母婴室微正压等措施,避免污浊空气逸入室内。 8.1.8母婴室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隔振、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母婴室 的噪声应满足室内允许噪声要求。通风、空调设备应选用低噪音型。 8.1.9母婴室空调系统宜设置温度自控装置,并宜具备分区温度控制功能。对于独 立计费的母婴室,应设分户计量装置。 8.1.10母婴室内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设计不应采用超细玻 璃棉等保温材料易脱落的复合风管
8.2.1母婴室需要设置防排烟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等消防规范规定。母婴室所在防火分区设有防排烟设施的,应与邻近房间 场所统筹考虑,并处在防烟排烟设施有效保护范围之内。 8.2.2母婴室所在防火分区的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 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 统的管道上须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8.2.3母婴室排烟系统设计,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的,应设置自 然排烟窗(口)。 母婴室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其排烟口设置,应按规定经计算 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设 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母婴室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8.2.4当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设在母婴室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排烟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2封团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人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8.2.5母婴室所在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C时连续工作30min以上并能保证其结构 完整性; 2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 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 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在穿过具有实体分隔的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2.6母婴室所在防火分区设置排烟系统的,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 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位于母婴室的自然补风口风 速不宜大于3m/s、机械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5m/s。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9.1.1导视系统设计,应保证导视标识设置的规范性、系统性和易识性,符合公众 认知习惯。 9.1.2导视标识可分为导向标识、专用标识、功能标识和其他标识。 9.1.3导视标识设置安装后,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存有潜在危险。 9.1.4导视系统设计,应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禁止出现奶瓶等母乳代用品图案标识
9.2.1公共场所母婴室导视系统应与其他导视系统一体化设计。公共场所内主要节 点或人流聚集区域,宜为母婴室设置导向标识。 9.2.2导向标识设置,应保证导向信息的连续性、设置部位的规律性、导向内容的 一致性和区别于周遭环境的易识性。 9.2.3母婴室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全市通用型式的母婴室专有标识。 9.2.4母婴室内各功能区应设功能标识,且与母婴室专用标识风格一致,宜采用温 馨柔和的色调。 9.2.5哺乳区出入口处应明确标识“男士止步”。另在母婴室内、外的适宜位置, 可设置温馨提示、使用说明和警示类标识等其他标识。警示类标识应符合现行《安 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相关要求。 9.2.6设计应结合母婴室内设施布放情况和人体站立或就座位置,确定各类标识具 体安装部位和高度。 9.2.7所有导视标识应包括标识图案与中、英文名称。导视标识如需在夜间使用, 尚应保证有足够的外部照明或使用内置光源。 9.2.8母婴室导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 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
3.0.1本条参照《深圳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制订。此外,建设工程项目 规划许可文件已提出母婴室建设要求的,则设计遵循其要求;未提出母婴室建设要 求的,则设计遵循本规程本条。 二类社康中心和三类社康站规模小,业务用房紧缺,前期规划设计未考虑母婴 室设置的NB/T 20448-2017 核电厂系统和软件的验证和确认,则其改建或扩建时,也可不考虑。而一类社康中心面积均达1000m以上 业务用房充裕、服务功能完善、流程布局合理,易于设置母婴室。故结合实际,并 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要求一类社康中心必须设置母婴室。 3.0.2本条依据《深圳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制订。配建母婴室,应以孕 期、哺乳期女性和婴幼儿的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公共场所性质、面积、人流量、 母婴使用频率及环境等因素后确定。 4本款规定数量的母婴室,充许根据公共场所具体人流量和母婴实际使用情况 分批增设。 3.0.5本条依据《深圳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制江
4.3.1公共场所主要功能区去往母婴室的通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便于 员通行
4.3.3除合理布置各功能分区外,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婴儿车停放、随身物品搁置等 可题。应设置婴儿车停放区,若空间不允许,可考虑设置于护理台下方。 4.3.4本条主要系依据《深圳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制订。但对商务办公 场所母婴室内部分区及设施设置数量,有所微调:鉴于该类场所人士一般不会携带 婴儿上班,故主要用于集乳的哺乳区的数量稍有调高,而护理区的数量略有调低
QDMK 0002S-2014 大理玛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压片糖果4.3.74门选型尚应考虑防夹手。
4本款参照现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活动室、乳儿 室标准要求。
5.2.1结构薄弱位置是在结构受力时最先破环的位置。母婴室作为特殊设施,不宜 设在结构最薄弱处。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比现行规范要求更严的加强措施,如在 满足计算的前提下加大截面、加大配筋,或设置型钢等方式。 5.2.5第5.2.3~5.2.5条从计算及构造上,均对母婴室相关结构提出较严要求 5.2.6本条系参考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人员密集逃生通道所提要 求。母婴室属于特殊人群使用区域,而历次地震表明,非承重隔墙(填充墙)的倒塌 在地震时对人身安全危害较大,故有必要在此方面予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