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14-052-2020 山东省加氢站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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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14-052-2020 山东省加氢站技术导则.pdf

9.1.3在氢气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 作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9.1.4有爆炸凤险的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灯具宜安装 在较低处,并不得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止上方。 9.1.5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加气 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9.1.6低压配电装置宜设在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站房 内。 9.1.7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 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有爆炸风 验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电缆弓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 前和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等位置做隔离密封。 9.1.8采用电力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应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 设在同一地沟内。 9. 2 防雷与接地 9.2.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应按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 置防雷与接地设施。 9.2.2氢气缓冲罐、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当其壁厚 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防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

9.2.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防雷类别不应低于第二 类,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设施。 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建 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 处于其保护范围内。 9.2.4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 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 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9.2.5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 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 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2。 9.2.6加氢站、加氢合建的站房和加氢岛罩棚等建筑 物、构筑物需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9.2.7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 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 端均应接地。 9.3防静电 9.3.1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加氢机等的进出管道 处,不同爆炸风险环境边界、可燃气体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 无分支管道每隔5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 得大于102

9.3.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氢气拖车的卸气场所,应 设置卸气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9.3.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氢气管道上的法兰、阀门 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均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10采暖通风 10.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有爆炸风险的房间严禁 明火、高温辐射采暖。 10.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有爆炸风险房间的自然通 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 次/h,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0.3有爆炸风险的房间,事故排风风机的选型,应符 合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1 施工安装 11. 1 一般规定 11.1.1承建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 有建设工程的相应资格。 11.1.2无损检测人员和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均应具 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11.1.3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 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 没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11.1.4设备、材料进场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

工程师认可,并应具有相应记录。 11.1.5施工过程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记 录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1.1.6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 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做好记录。施工方案包括工程简况 施工程序、进度计划、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 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设施及保证措施、施 工平面布置、施工记录要求及表格等。 11.1.7施工过程所用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性能应稳定 可靠,并在有效期内。 11.1.8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土建工程,应按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验收。 11.1.9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设备、管道工程的施 工、验收,应符合国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的规定。 11.2 设备安装 11.2.1储氢罐、氢气缓冲罐等应在制造厂家整体制造 现场不得进行焊接工作。 11.2.2静置设备安装找平、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11. 2. 2的规定。

表11.2.2静置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

11.2.3加氢合建站中的油罐、天然气储气瓶组、加油 机、加气机等的安装,应按国标《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 规范》的规定执行。 11.3 管道安装 11.3.1与储氢罐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安装,应在重 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1.3.2高压氢气管道用阀门、附件等主要材料开箱检 验,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按装箱清单 进行检查。 11.3.3加氢合建站中燃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装,应符 合国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11.3.4氢气管道焊缝应外观成型良好,并与母材圆滑 过渡,焊口余高不得高于2mm,宽度宜每侧盖过坡口2mm。 11.3.5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工程设

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 无损检测》的规定。 11.3.6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检测,若有不合格应按该焊 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 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11.3.7氢气管道采用卡套接头等成品接头方式时,应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检测。 11.3.8氢气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 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在进行气 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11.3.9氢气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 价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 玉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 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 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土10% 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 定为合格。 11.3.10氢气管道系统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 泄漏量试验介质宜采用氮气或氮气,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 验时,应保压24h,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小于0.5%时判定为 合格。使用氮气作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 时的泄漏率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11.3.11氢气管道采用氮气或空气吹扫时,其压力宜为 0.1MPa~0.3MPa,气体流速不得小于20m/s,在排气口应设 白色油漆板检查,应以10min内板上无铁锈或其它杂物为合 格。 11.3.12氢气管道系统在试验和吹扫合格后,应以氮全 置换至含氧量低于1%,充氮气保持在0.2MPa。 11.3.13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安装施工应符合国标《建 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1.4电气仪表 11.4.1电气柜、盘及二次回路接线的安装,应符合国 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规定。 11.4.2照明装置及线路的安装,应符合国标《建筑电 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1.4.3设备和管道的防静电接地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 和图纸的要求。 11.4.4加氢站、加氢合建站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1.4.5电缆进入建筑物或电缆沟时应穿保护管。保护 管出入建筑物或电缆沟处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封闭 管口应密封。

11.4.6电缆施工安装有防火要求时,电缆穿越墙体或 进入电气柜、盘的间隙处应采取防火隔离密封措施。 11.4.7仪表的安装调试应符合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 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规定。 11. 5 竣工验收 11.5.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 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1.5.2工程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12氢气系统运行 12.1氢气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应符合《氢气使用 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条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利 应急救援预案等。 12.2从事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均应接受安全培 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2.3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不得 穿戴化纤工作服、工作帽和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 12.4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 均应采用氮气对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进行吹扫 置换,并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4%和含氧量不超过0.5%后 再进行作业。

12.5检修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前,应切断相应的电 源、气源,并用盲板隔断尚在运行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并 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 12.6不得随意敲击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人员 应使用铜质工具,不得随意触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 12.7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气密性 试验、泄漏量试验,应符合本导则11.3.9和11.3.10的规定。 12.8加氢站、加氢合建站有爆炸风险区域内的电气设 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12.9输送或使用氢气的普通钢瓶或长管钢瓶的氢气用 完前应保留0.2MPa以上的余压。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防止曝晒。 12.10氢气或氢气设备、容器和管道中的冷凝水不得随 意排放。氢气必须经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排放,冷凝水必须 经疏水装置进行冷凝水排放。 12.11氢气系统运行中,应至少每天人工分析1次室内 或移动氢气设备内易积聚氢气处的氢气浓度,超过规定浓度 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开启通风机。 12.1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应设 有不间断备用电源,断电后60min内保持供电。 12.1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能在 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站内各工艺设施的动力电源和关闭可

燃介质管道阀门SC/T 7016.11-2012 鱼类细胞系 第11部分虹鳟肝细胞系(R1),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12.14加氢站、加氢合建站有爆炸风险区域应设有明显 的标志,并应指出其危险性

燃介质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12.14加氢站、加氢合建站有爆炸风险区域应设有明显 的标志,并应指出其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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