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版(扫描版)(阜政秘[2018]31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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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版(扫描版)(阜政秘[2018]31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pdf

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控制: 小于15米。 ③临城市道路(30米≤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 不应小于10米。 ④临城市道路(16米≤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 不应小于5米。 ③临城市道路(W<16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 于3米。 ③临城市道路(W≥16米)的小型商业建筑按上述后 退红线距离基础上增加5米执行。 红线距点其础上增加3米执行。

。宣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注①W指道路宽度。②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巡1 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 距离。③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④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 业设施等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四、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按后退最大距 离进行控制。 五、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 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七、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 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八、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 逾越道路红线。 于4.5米。

5.4建筑退让绿线(工业厂房除外) 一、沿绿线一侧无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 于5米。 二、沿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 足以下规定: ①非商业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 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 施等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后退最 大距离进行控制。 5.5地下建筑退让 一、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 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 两度)的0.8倍SC/T 1118-2014 广东鲂,且不应少于5米。 二、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 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 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审关系人公示

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 得超过基地界线。 三、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 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 地界的距离。 四、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 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退界距离, 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 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5.6围墙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 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应 少于1.5米。 二、沿街设置商业建筑时,该界面的围墙及大门退让 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相邻商业建筑的退让距离。 三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大门(上部仅为构件相连)、

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 得超过基地界线。 三、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 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 地界的距离。 四、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 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退界距离, 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 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5.6围墙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 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应 少于1.5米。 二、沿街设置商业建筑时,该界面的围墙及大门退让 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相邻商业建筑的退让距离。 三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大门(上部仅为构件相连)、

米),原则上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与围墙保持一致。 5.7建筑退让电力线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用内不得新建 建筑物。 二、建筑距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要求;同 时,建筑距各级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 施保护条例》的规定。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在城市旧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等部门核定。 5.8建筑退让铁路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

建筑退让铁路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 应小于2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 于10米,墙的高度不应大于3米。 五、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灿 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 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 有关规定。 5.9其他设施退让道从各行业规定

第6章 容积率计算规则

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米(含3.6米)层高超出3.6 米的部分,按每3.6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人计 容建筑而积,并纳人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的门厅、回廊、 走廊等公共部分和用于居住区公共服务的共享空间的层高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6.2商业、商务办公建筑 一、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5.2米(含5.2米)。层高超 出5.2米的部分,按每5.2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 人计容建筑而积,并纳人容积率计算。 二、商务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 (含4.5米)。层高超山4.5米的部分,按每4.5米为一层, 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人计容建筑而积,并纳人容积率计 3.。 三、商业、商务办公(酒店)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 内廊、采光厅、宴会厅、展示厅、影视厅等公共部分和共享

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以及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6.3工业厂房建筑 工业厂房建筑层高达到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 计人容积率;建筑层高达到1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 倍计人容积率。 6.4仓储物流建筑 开发强度低限控制的仓储物流建筑,容积率计算可参照 工业厂房的相关规定:开发强度高限控制的仓储物流建筑, 容积率计算可参照大型商业的相关规定。 6.5建筑附属物 一、阳台 ①阳台合各类形式的阳台、人户花园、空中花园(不包 括屋顶花阅)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等非公共 活动空间,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 积,并计入客积举, ②进深不大于20米的阳台按其用护结构外用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进深超过2.0米 的阳台,2.0米以内按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 分按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 ③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套型,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得 超过2个。 二、飘窗 飘窗应凸出主墙体之外、飘窗进深不得超过0.7米、飘 窗净高应小于2.2米、飘窗窗台高度不应小于0.45米、敦闭 窗台下应无楼板延伸,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 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飘闭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 三、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用护结构高度不得超过0.5 米;有项盖的设备平台不得与室内相连通。 ①住宅建筑设备平台 A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 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 居住房间)个势,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

平方米。 ②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 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2%。 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 率;否则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结构连板(构架) 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 的结构连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五、地台 主体结构内设置的地台,无论地台高度多少,均按地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6地下空间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人容积率,但地

方米。 ②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 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出挑进深不应大于1米,每层设备 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2%。 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 率;否则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 四、结构连板(构架) 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 的结构连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五、地台 主体结构内设置的地台,无论地台高度多少,均按地台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6地下空间 地下空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人容积率,但地下

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 过1.5米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人容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 心线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 核准。 6.7地面停车库(楼) 一、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居 主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围难的,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 其建筑面积不计人容积率。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 (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 面积可不计人容积率。 6.8不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一、地下空间的规定 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符合6.6条规定的,面积不 纳人容积率指标计算。

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来(含1.5米), 过1.5米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人容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 中心线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 定核准。 6.7地面停车库(楼) 一、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居 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围难的,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 其建筑面积不计人容积率。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 (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 面积可不计人容积率。 6.8不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一、地下空间的规定 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符合6.6条规定的,面积不 纳人容积率指标计算。

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人容 只率。其中有围合的部分,按围合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单栋住宅底层 架空面积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50%。 三、其他规定 ①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之外多建的教育设 施、环卫设施等不计人容积率。 ②地下室有顶棚的出人口建筑而积不计人容积率。 ③避难层建筑面积不计人容积率,设备层兼做避难层 人容积率。 17986.1执行

7.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一、出人口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 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 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 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40米。当因用地限 制没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时,出人口应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 的最远端。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的距离,以距高等 级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准。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 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 垃小于20米。 五、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 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

7.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一、出人口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 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 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 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40米。当因用地限 制没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时,出人口应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 的最远端。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的距离,以距高等 级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准。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 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 垃小于20米。 五、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 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

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 七、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7.2停车场出入口设置 一、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人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 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 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二、鼓励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 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停车场(库) 出人口应当设置缓冲区。 三、停车场(库)出人口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绿带范围 内,确因场地条件限制的,需经专题论证。 7.3道路上空人行廊道设置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 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主 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级别 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得小于4.5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 七、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7.2停车场出入口设置 一、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人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 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 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二、鼓励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 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停车场(库) 出人口应当设置缓冲区。 三、停车场(库)出人口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绿带范围 内,确因场地条件限制的,需经专题论证。 7.3道路上空人行廊道设置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 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主 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级别 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得小于4.5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③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 质。 ④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 则规定的指标重新配置停车位。

注:①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②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 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③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 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如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停车配建按 照商务办公标准执行:④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 数,尼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③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 停车位另计:③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 车停车位;①三清路、南京路、古泉路、颖东路、向阳路合明区域的中 小学应结合授场配建地下车库

①居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得大于20%,地面停车泊 位不得占用居住区公共绿地或集中绿地

①居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得大于20%,地面停车泊 位不得占用居住区公共绿地或集中绿地

②鼓励居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正米川地下机 设施。 并宜就近设置,避免与住宅配建车位相互干扰。 下每个停车位不应小于1.8平方米。 ③公共停车场的“子母式”停车泊位按一个泊位进行计 算。 ①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 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应全 部预留充电桃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原则上不少于规 划停车位的10%。 7新建居住区地而非机动车停车率不应小于60%,且充 电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住户户数的10%。 三、机械式停车设施 ①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

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②商业、办公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你车泊 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20%; ③采用升降式或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 很低于1.9米。

第8章 绿地及城市设计

第8章 绿地及城市设计

8.1绿地控制 一、绿地率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范内绿地而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 现范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新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②商业、金融、交通纠等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③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 所、部队等川地,绿地率不宜小于35%;

离带; 低,但不宜低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 ③居住区内底层院落内绿化,不计人绿地率。 二、鼓励立体绿化和生态绿化 ①屋面(含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100平 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 xN。公式中:F一地面绿地面积,M一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 一有效系数(见下表)

②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的情提高核算指

③生态停车 不应小于地面停车泊位35%; B居住内用于居民体育活动的场地计人绿地面积。 C有垂直绿化覆盖、高度小于2.2米的非机动车停车棚 (架)可不扣减绿地面积(不计算基底面积)。 ④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 间。 8.2城市设计要求 一、总体要求 地块建设开发时,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 工程设计等应与项目周边影响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文 化、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管廊)、道路交通等 进行统筹分析、综合研究,并与环境相协调。 二、沿河流及大型公园绿地的管控 ①沿颖河、泉河的管控 A高度的管控:沿颖河、泉河第一排住宅建筑层数原则

排住宅建筑与第一排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应大于30来。 米以上(含35米)时,建筑面宽不得大于45米。 米以上(含24米)部分的通透率不应低于40%。 ②沿城市主要内河的管控 A高度的管控:沿城市主要内河第一排住宅建筑层数原 则上不得大于11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35米),第 二排住宅建筑与第一排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得大于30米。 B宽度的管控:沿城市主要内河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宽不得大于60米。 C通透率管控:沿城市主要内河布置的建筑,通透率不 应低于30%。 城市主要内河见附录D。 3沿大型公园绿地的管控 10公项及以上的大型公园绿地的管控参照城市主要因

可执行。 ①住宅建筑以点式为主,板式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 ②沿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5米道路(高铁线路)两侧 第一排住宅建筑,立面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面向该 道路不得设置开散式阳台和外置式防盗窗。 ③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商业设施带),大型商业设施除外。 ④开闭所或配电房的长边禁止面向城市快速路、主次干 道设置,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手相邻建筑的后退距离 ③通透率的要求 沿快速路(高铁线路)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总长度,大 应小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线路)长度的40%; 沿主干道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地 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30%:

执行。 总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①住宅建筑以点式为主,板式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 ②沿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5米道路(高铁线路)两侧 第一排住宅建筑,立面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面向该 道路不得设置开散式阳台和外置式防盗窗。 ③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商业设施带),大型商业设施除外。 ④开闭所或配电房的长边禁止面向城市快速路、主次干 道设置,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手相邻建筑的后退距离。 ③通透率的要求 沿快速路(高铁线路)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总长度,不 应小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线路)长度的40%; 沿主干道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地块 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30%:

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20%。 地的管控按标准要求高的执行 五、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规定 相协调。 ②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商业建筑:有裙房的建筑, 沿街裙房的外墙饰面应采用石材或可替代石材的新型装饰 材料:无招房的建筑,沿街外墙石材或可替代石材的新型装 饰材料饰面不应小于2层(整体幕墙建筑除外)。 ③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 外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峻工核实比对。 ④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 用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架 ③沿颍河、泉河,城市主要内河,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次干道的项目,应进行城市景观照明设计。 六、建筑室外装修的规定

彩; ②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线的立 柱、台阶等; ③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①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并按 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七、其他规定 对不能满足上述环境控制要求的,经专家论证可行后, 酷提交规委会研究

彩; ②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线的立 柱、台阶等; ③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①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并按 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七、其他规定 对不能满足上述环境控制要求的,经专家论证可行后, 酷提交规委会研究。

有技术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9.4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城市规划管理 计条件规定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把超容积率建设没收非法 所得纳人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产预售 环节管理,合理设置预售门槛,适当预留预售房屋面积;产 权登记部门在做产权确权登记时,应按房产测量规范及本通 则中容积率计算相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本通则要 求,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9.5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规划设计、工程测绘等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 需对提供的技术成果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 案和黑名单制度,规范中介服务。

10.1通则适时性 生变化、应按新规范和标准执行。 计条件执行(如选择新通则,则该项目必须符合新通则的全 部要求) 三、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 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 案除外)。 四、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 为准。 五、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及相关规定出 具规划设计条件。 六、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与本通则不一致的,以规划 设计条件为准。

10.3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用词说明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锁:反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 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比值。 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三、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 积的比例(%)。 四、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不 含建筑高度10至12米的2层开闭所或配电房)。 五、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7米的住 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 用建筑。 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 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七、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八、办公建筑(含商务办公):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 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商务

本应规整。) 体。 划控制线。 十一、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 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 线的距离标注。也称建筑控制线。 十二、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 (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 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十三、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 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

最低日照时间。 十六、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 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 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 计算的垂直距离。 十七、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 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十八、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空 间层。 十九、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的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 长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长度的比例。通透率以单 一地块为计算单元进行核算。

最低日照时间。 十六、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 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 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 计算的垂直距离。 十七、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 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十八、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空 间层。 十九、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的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 长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长度的比例。通透率以单 一地块为计算单元进行核算。

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 行规定。)

附录B:日照分析规则 推的技术依据的行为。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高度、建筑 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编 制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50947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日照分析采用通过 住建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 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 标准,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 Ⅲ房以及中、小学的教室GB/T 3972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

可的窗户。 规 形高差纳入日照分析。 主 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GI 32 时间。 八、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②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 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九、建模的有关规定 ①日照分析模型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被遮挡建 筑、遗挡建筑、地形及造成日照遮挡的建(构)筑物等内容。

定。 体外,其他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十、计算参数、方法和误差 。56,经度为115°50'。 日照计算软件的计算误差应小于±3分钟。 十一、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①授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②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 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③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 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十二、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①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②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③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要依据。 ③日照计算结论。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基底面积计算 阳台可不计算基底面积。 ②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计人基底面 积。与室外地面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台阶,可不 计算基底面积。 ③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通风井、排烟井,与室 外地面高差小于1.5米的,可不计算基底面积。 ④单排柱、独立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顶盖外围水平 没影面积的1/2计算基底面积。 ③有垂直绿化覆盖、高度小于2.2米的非机动车停车棚 架)可不计算基底面积。 二、建筑问距计算

①两栋建筑主朝向夹角 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 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 t,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 建筑间距控制。 ②建筑物局部凸出部 (如楼梯间、阳台)的连 长度小于8米(不含8 长)进深小于2米(不含2 长),且局部凸出部分的总 长度小于同一面建筑外墙 总长度1/2的,可不参与建 流问距计算;否则,凸出部 分须参与建筑间距计算。 三、通透率计算 ①建筑前后排布局的 后排建筑最前端距前排建 蓝三虚战重直距离不小于

前排建筑开散部分的宽度计人通透率。 读长度不小于30米的,该部分长度计人本界面通透率。 该部分宽度计入通透率。 四、设备平台及连廊(走廊)容积率计算 ①设备平台容积率计算 A在主体墙结构外,凸阳台侧面布置设备平台,满足有 关要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也不计入容积率。 B在凹阳台两侧设置设备平台,无论有无分割均按阳台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 C与阳台长边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 阳板等),其长度等于或大于阳台长边长度QJNZM 0001S-2015 济南中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棉子低聚糖,无论是否与阳 台隔断,均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 ②连廊(走廊)容积率计算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一侧有柱的不封闭连廊(走廊) 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实和出

含结构柱、构造柱、装饰柱等)。 (含结构柱、构造柱、装饰柱等)。 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率。 D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一侧为墙、一侧为柱的连廊(走 廊),对应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人容积率(含结构柱、构造柱、装饰柱等)。 E与房屋相连无柱连廊,一层无围护物,一层不计算建 筑面积、也不计算基底面积;一层有不封闭的围护物,一层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人容积 率,基底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面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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