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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J 029-2021 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pdf位置、类型、大小、突出墙面尺寸、色彩及图案等应整
3.0.11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分为大型、小型,并应符合表 3. 0. 11 的规定,
3.0.11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分类
注:α指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的任一边长,S指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的 单面面积
立面窗口、阳台和出人口,不应调整建筑檐口和女儿墙高度。 3.0.13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 使用。消防通道净空4.5m以下、宽3.5m以内,不得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 3.0.1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事先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收费站(设施)及 其限界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0.15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 性建筑、历史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 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保护标识除外): 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3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历史建筑和 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3.0.16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影响城市公共安 全DB21T 2024-201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 2同一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招牌,不应同时附属在两栋或 多栋毗(比)邻建筑物的主体墙面上;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不应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 3.0.17附属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离地面高 度不应大于60m;当附属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 距离地面高度天于24m,但不天于60m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外,尚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 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4.1.2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 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包括女儿墙);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 离不宜大于0.5m; X 2建筑主体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离地面不宜 大于24m; 3建筑主体的窗槛墙和窗间墙上,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户外广告设施下沿不应低于门上沿,对于设置在无进 出口侧的户外广告设施,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 5依附于同一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总 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墙面面积的30%; 6高层建筑主楼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 及图案等形式。
4.2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或8:1; 2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 1.8m,且不超过临街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应少 于 4.5m; 3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置时,其下沿距地面不应少 于3m; 4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垂直于建(构)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 5广告设施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24m 牌面高度不应 大于9m; 6相邻广告设施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或对应建筑开间 设置; 7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 施,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保持一致,下沿距地面的高度 应保持一致; 4.2.27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不应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 4.2.3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 不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4m以下,不应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4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6m。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区域围墙总面积的1/2;
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区域围墙总面积的1/2:
2同一路段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统一规格、位置、 尺寸和间距;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 透空式围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实体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距离不应大于 0.1m,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包括 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
4.5附着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附着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4.5.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 设施及其限界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5.2道路隔离栏、绿化隔离带、人行天桥、隧道内(地铁隧 道除外)、道路桥梁的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上,不应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
4.5.3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隧道、高架桥
4.5.3人行大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隧道、高架桥落地匝道 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入口及其限界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 4.5.4消防栓、出租车场招牌等设施,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 筑出入口外两侧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5.5道路交叉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河道、防洪堤的安 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 围内,消防通道及消防场地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5.6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应依附于 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不应 遮挡绿化景观。 4.5.7地下通道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通道出人口楼梯的两侧墙面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地下通道不应设置垂直于两侧墙面、立柱的户外广告 设施; 3地下通道内墙面、立柱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应 大于通道地面至吊顶之间高度的1/2,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 0.6m,单块面积不应大于3.5m²,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 于0.18m; 4同一墙面或立柱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一致,且相 邻边距离不应小于2m。
1地下通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地下通道不应设置垂直于两侧墙面、立柱的户外广告 设施; 3地下通道内墙面、立柱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应 大于通道地面至吊顶之间高度的1/2,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 0.6m,单块面积不应大于3.5m²,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 于0.18m; 4同一墙面或立柱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一致,且相 邻边距离不应小于2m。
4.6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6.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行人
通行; 2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3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 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4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 不应大于2m²,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5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 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6.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²的广场、空地 不应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 外缘不应小于0.4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 4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 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4.6.3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的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m²; 2人行道宽度小于8m时,不应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 3人行道宽度大于8m时,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 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 4.6.4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行; 2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3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 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4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 不应大于2m²,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5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 送面言座不产小干5.
1设置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的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m²; 2人行道宽度小于8m时,不应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 3人行道宽度大于8m时,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 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
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3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纵向布置间距不应小于1000m。4.6.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可设置在高速公路、城市入口及各级公路两侧公路限界外空间较为开阔的区域;2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宜大于22m,其单幅幅面最大尺寸、最小纵向间距应符合表4.6.5的规定;表4.6.5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最小纵向间距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道路类别最大尺寸(m)最小纵向间距(m)高速公路6×181000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700公路、四级公路及城市人口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5立柱中心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域的安全距离应超过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距建(构)筑物红线区域的安全距离应超过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且悬空处不应侵入相关限界。4.7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4.7.1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13
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自 计、制作和安装。
4.7.2设置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
1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应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2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遵守本标准4.1、4.2 4.3、4.4、4.5、4.9的规定; 3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应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厂 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 4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 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应播放活动画面,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 应大于等于15s,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5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城市道路(步行街除外)以外50m范 围内、路口100m范围内,不宜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6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主体墙面上设置的户外电子 显示屏高度不宜大于10m,度应与墙面协调,下缘距离地面高 度应大于5m; 7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电子显示屏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 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应与建筑造型及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850m²以上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设置在城市门户地区及商 业中心地区,设置总面积不宜大于200m²; 9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 应不大于1000cd/m²;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 亮度值应不大于400cd/m²; 10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有随周围环境亮度变化自动调节屏
幕亮度的功能: 11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最大亮度、标准白场色温、视角、亮 度均匀性、色彩还原性、灰度等级、换频率、刷新频率、白平 衡效果、像素失控率和适视距离等光、电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36101及《室外照 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的有关规定: 12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应有下列情形: 1)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 影响道路畅通; 2)影响道路交通管制信号装置使用 3)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 生活。 13 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照射区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4m,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和居民生活; 14商户设置的图案投影灯,在不影响行人的前提下,可投 射到人行道上,其投影设备距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3.5m,投影 显示面积不应大于2m。
4.8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8.1 利用机动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应影响行车安全,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 一告设施,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LED显示屏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开启显示屏; 3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 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8.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 应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4.8.3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航空管理 部门、气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相关管理 规定。
4.9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4.9.1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2 不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其上沿的设置高度距离 地面不宜大于24m; X 4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不应超过活动批准的 期限; 5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 内自行拆除,并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4.9.2充气物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小于4m时不应设置; 2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 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 3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 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10m,高度不应超过5m 安装设置应安全、宰靠。
4.9.3除重大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灯杆(或电杆)
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杆(或电杆)宜采用道旗形式的户外厂告设施; 2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3每根灯杆(或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 设施; 4灯杆(或电杆)在车行道上时,户外广告设施底部距离 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5m,外伸距离不应大于1.2m; 5灯杆(或电杆)上在人行道上时,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 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面积不应大于2m 单边长度不应 大于2m; 6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且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4.9.4设置布幅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幅户外广告设施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不应设 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2每栋建筑上的横幅式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一条,长度不 应大于15m,宽度不应大于1.5m;二层以上(即7m以上,不含 二层)不应设置;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设置间距应大 于50m; 3竖幅式户外广告设施长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 1.5m;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 统一; 4巨幅式户外广告设施单体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5升空气球条幅的气球及气球条幅应固定于地面,且总体 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条幅规格不应大于
9m ×1m; 6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 7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应符合空中 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4.9.5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 置,不应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4.9.61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宽度小于4m的人行道上不应设置; 2 占地总面积不应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1/3 4.9.7 工地围挡上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地围挡上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4.3的 规定; 2工地围挡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 可设置灯光照明; 3工地围挡设置的户外厂 告设施应具有美化作用,做到形 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4工地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工地自身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自行拆除。 4.9.8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可参照本章规定
9m × 1m; 6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 7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应符合空中 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4.9.5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蓬,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 置,不应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4.9.6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4.9.8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可参照本章规定
10. 1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益广告同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2 公益广告设置数量不宜少于户外广告设施总数量
的10%; 3户外商业电子屏需播放公益广告内容,播出时长不应少 于广告播放总时长的30%; 4在对外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点、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区 对外出入口等车流、人流较大并承担对外展示功能的区域,公益 一告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该区域户外广告设施总数量的20%; 5工地围墙(围挡)上得公益广告面积不应少于工地围墙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的1/2; 6围墙(围挡)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应穿插设置(每间隔 2幅商业广告须设1幅公益广告); 7围墙(围挡)公益广告应按比例缩小设置在围墙(围 挡)正中位置; 8公益广告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无破损、无褶皱。
5.1.1设置附属式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设置附属式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招牌应紧贴在建筑物的墙面,并应确保稳固、平整: 2大型商超、城市商业街、专业市场及文体娱乐场所等商 业建筑,可在3层及以下建筑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3驻有大量独立经营商户的商业中心,可在独立式户外招 牌上集中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4其他商铺应在建筑底层(地面层)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5户外招牌设施的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所在建筑相协调 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设置; 6 7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及消防安全; 8 不应在同一场所出人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9 设置于墙面的招牌设施上沿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 10 平行外墙式招牌设施上沿不宜超过上层楼板,不得高于 二层窗户或阳台下沿线: 11同一幢建筑上的垂直外墙式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立面 的同一基准线上; 12小型竖式招牌在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实物造型或图案 形式; 13大型竖式招牌不宜在除商店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建筑上设 20
置,不宜设置在行人通道上方,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消防登 高面; 14相邻大型竖式招牌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最小不 得少于6m,宜采用镂空形式; 15底层以外的招牌宜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 置,也可在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上集中设置; 16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含骑楼、柱廊等), 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大于等于3.5m时,招牌设施应设置在 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5m 时,允许将招牌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招牌设施的下沿不 宜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下沿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 线,宜采用镂空式样; 17结合底层出人口固定遮蓬设置的招牌,应与遮蓬结构稳 固连接设置,不得破坏遮蓬自身结构、特点和风格。招牌应采用 外表面不得超出遮蓬四周边线; 18不宜与卷帘门、空调等其他设施整体设置; 19建筑物名称招牌应采用镂空式样。 5.1.2附属式户外招牌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平行外墙式招牌,每家经营
5.1.2附属式户外招牌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于建筑底层(地面层)的平行外墙式招牌,每家经营 服务单位可设置数量不应超过其出入口个数: 2设于建筑底层(地面层)的小型竖式招牌式招牌,每家 经营服务单位可设置数量单侧墙面不应超过1块; 3建筑二层及以上的经营服务单位,每家经营服务单位单 侧墙面招牌数量不应超过1块:
离不应大于0.3m; 6大型竖式招牌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4.5m,固定支架出挑 距离不应大于0.5m,宽度不应大于1.2m,厚度不应大于0.5m, 自身高度不宜大于9m,招牌顶端不得超过建筑顶部,且招牌顶 端距离地面不应大于24m。
5.2.1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数量不宜大于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的个数。
表5.2.3独立式户外招牌高度
表5.2.3独立式户外招牌高度
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总高度不宜大于1.5m,厚度不宜
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的总高度不宜大于1.5m,厚度不宜 大于1.5m,长度不宜天于4m,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 王3m
6. 0.1 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泛光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或LED灯; 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三基色直管荧 光或紧凑型荧光灯等: 3轮廓照明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紧凑型荧光灯或 冷阴极荧光灯(CCFL)等; 4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如商业步行街),其广告设 施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 光源; 5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或场致 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 6.0.2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照明不应影响居民生活、行 人和交通安全。 6.0.3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不应超过表 6.0.3的规定。
表6.0.3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1.E1~E4为城市环境亮度区域 域划分按照JGJ/T163的规定执行: 2.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 值的1/2; 3.E1区域仅限必要的标识
注1.E1~E4为城市环境亮度区域 区域划分按照JGJ/T163的规定执行; 2.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 1/2; 3E1区城仅限必要的标识
6.0.4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对观察者眼晴处产生自
表6.0.4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在人眼高度处产生的 障碍光的最大垂直照度限值
调低亮度,宜设置为静态展示形式。 6.0.6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采用外置光源形式时,应防止 眩光溢出。 6.0.7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 新光源、新灯具。 6.0.8户外广告设施光源的光色、显色性和亮度,应合理配比 其构筑、染的各种色感环境氛围,应让人群感觉舒适,且不宜 使用红色光源。
7.1.1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结构所采用的常用金属材料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板材 或管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 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一般工业用铝及 铝合金板、带材》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 536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和《一般 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有关规定; 2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 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 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7.1.2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 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 方法标准》JGJ5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的有关规定。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 的保证率; 2基础采用钢筋等级不低于HRB400,立柱及支撑结构采
用混凝土结构的,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1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面板采用的镀锌钢板、彩钢板、塑料扣板 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 2518、《建筑用压型彩钢板》GB/T12755、《建筑装饰用彩钢板》 JG/T516及《硬质聚氯乙烯板材分类、尺寸和性能》GB/T 22789的有关规定; 2户外招牌围护装饰面板所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 板(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或网孔板)及防腐木等材 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硬质聚氯乙烯板材分类、尺寸和性能》GB/T22789、 带材》GB/T3880、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 3280的有关规定。不应将易腐蚀、易破损、自重重的材料用作 户外招牌面板及围护装饰; 3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等采用的高分子(聚碳酸酯、亚克 力等)板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碳酸酯(PC)实 心板》JGT347、《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7134的有关 规定。高分子板材的垂直燃烧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2408中的V一0级; 4灯箱式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的安全玻璃(钢化、夹 层玻璃)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
分:夹层玻璃》GB/15763.3的有关规定; 5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的篷布材料应满足防水、耐候、 耐久和阻燃性能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蓬布通用 技术标准》GA91的有关规定。 7.2.2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画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画面材料的印刷载体应满足节能、防水、耐候、耐久和 阻燃性的要求。不同设置区域采用的印刷载体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厦、剧 场、车站、机场、沿街招牌等)采用喷绘材料的,其燃烧性能等 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的 B1 级; 2)其他地区采用喷绘材料的,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B2级; (聚碳酸酯)、PE(聚乙烯)、PP(聚丙烯)、涤纶等可再生 材料; 3印刷材料(颜料或染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 UV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 剂型墨水喷绘
7.3.1结构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熔化焊用焊丝》GB/T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
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 关规定。
7.3.2地脚螺栓、化学锚栓、钢结构的高强度螺栓及其
7.3.3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GB 16776、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有关规定。
7.4.1电气器件及装置及其他(相关)材料的选用应考虑散热 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并应具有防潮、防雨 雪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总控制箱宜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 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4.2采用的电气器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及绝缘护管等
品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证目录的电气器件、电线电缆等产品应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标识。
取安全有效的降温措施,对于有必要在严寒时期启动的广告设
取安全有效的降温措施,对于有必要在严寒时期启动白
施,还可采取安全有效的升温措施以保证电气装置的稳定运行。 7.4.5根据敷设环境选择不同类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至广告设施内电缆保护管应具备 相应承压能力,可采用可挠性金属软管
8.1.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 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 设计。 8.1.2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宜采用金属结构形式。其金属 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8.1.3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 限。大型落地式广告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大型独立式户外 招牌,以及在建(构)筑物墙面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 户外招牌,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 招牌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8.2 结构设计 8.2.1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 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 达式:
8.2.1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
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 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 达式:
8.2.2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 达式:
YoS≤R R = R(f.,f,ak)
武中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的户
外广告设施取1.1~1.2;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的 户外广告设施取不小于1.0; S一一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α一一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f。,f一一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 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广告设施取1.1~1.2;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的 户外广告设施取不小于1.0; S一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a一一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f。,f一一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 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上的荷载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其中风荷载为 主控荷载,基本风压按50年一遇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 8.2.4附着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 在考虑附加广告、招牌荷载后,原有结构应能够满足本标准规定 的安全性能指标。其支座的连接应按荷载效应组合值的2.0倍验 算安全性。 8.2.5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 范》GB50429的有关规定。对大型高立柱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 接节点应进行疲劳验算。 8.2.6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 足承载力要求。 8.2.7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均应进行强度、抗 骨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不充许出现零应力区),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饰地 上活C50007看定
8.2.3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上的荷载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其中风荷载为 主控荷载,基本风压按50年一遇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 执行。
8.2.4附着于建(构)
在考虑附加广告、招牌荷载后,原有结构应能够满足本标准规定 的安全性能指标。其支座的连接应按荷载效应组合值的2.0 倍验 算安全性。
8.2.5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 范》GB50429的有关规定。对大型高立柱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 接节点应进行疲劳验算。
8.2.6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 足承载力要求。
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不充许出现零应力区),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8.2.8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设计
注:H为顶点离屋面(地面)高度
8.3.1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 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及其搭接长度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8.3.2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构造形式应能适应所处环 境的影响,其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其壁厚不应小 于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mm×4mm,螺栓连接的 角钢不宜小于L50mm×5mm,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其受力构件截面 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其受 力构件截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3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框架时,框架 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作等强度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 山
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作等强度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 定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增强型钢。
8.3.4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的混凝土
面应高于所设置地坪表面300mm,其地脚螺栓的外露部分不应封 闭,不应以摩擦型膨胀螺栓作为独立式户外结构的锚固件。 8.3.5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结构 应采用预理件、化学锚栓、植筋等方式与建(构)筑物的梁柱 或承重墙体等受力构件进行连接,不应锚固于该建(构)筑物 的外墙装饰构件。采用化学锚栓(植筋)作为户外结构锚固时 其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 JGJ 145 的规定。
8.3.5附着于建(构)
8.3.6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应设置检修通道或
8.3.9户外广告设施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面体高立柱承力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 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 2灯电杆广告的固定抱箍应与灯电杆的表面形状吻合,抱 箍、紧固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电杆的贴合面积不应 小于70%
1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 孔板)等材料作为户外招牌表层围护时,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
用粘贴及射钉固定; 2采用高分子板材作为户外招牌表层围护时,其与面框 的固定应采用嵌入安装法,不应直接采用螺栓、螺钉或铆钉 固定; 3户外招牌表层围护采用格栅形式时,格栅条与钢构架连 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腐木的,宜使用不锈钢或镀锌螺栓(螺钉)与构 架连接固定; 2)采用铝合金型材的,型材连接节点的强度应达到型材的 强度要求。 4平行外墙式户外招牌顶面应设置雨水坡、排水槽,墙体 交接处应设置泛水板,底部应设置泄水孔。
8.4.1户外广告设施的配电应宜采用AC220/380V低压配电系 统,宜采用TN一C—s或 TT接地系统,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及《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供电设计规范》GB50052等规范的 相关规定。 8.4.2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电器配电箱、控制箱的进线 端,应设置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配电线路应具备短路保护 过色益保护及培地拓陪保护功能
能接触的户外广告设施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应为30mA。
8.4.4高15m及以上立柱式广告设施,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的额 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为30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3s。 8.4.5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电气 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设置在户外的电气控制箱的电气防护等级 不应低于IP55。
8.4.6广告设施内部安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护套等保护 措施。
8.4.6广告设施内部安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护至
8.5.1广告设备供电电压宜为AC0.23/0.4kVGB/T 33465-20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 汽油中的氯和硅,于线供电半径 不宜超过250m,末端不宜超过50m。其线型的整定、载流量 机械强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8.5.2灯具端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并不宜低于
其额定电压值的90%
8.5.4三相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应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 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 相负荷平均值的85%
8.5.4三相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应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目
8.5.5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该符合8.5.5的规定:
表8.5.5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8.5.6广告配电系统宜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表,有条件
QB/T 5608-2021 硬质聚氯乙烯低发泡型材入建筑物能源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