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艺术大学西村A区教工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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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艺术大学西村A区教工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并按以下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某铁路联络线及配套工程跨京包线铁路施工方案(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招标文件内容;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及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建设部、福建省、厦门市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采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规范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承包人主动向发包人领取图纸拾套(含绘制竣工图用图);承包人需增加施工图套数的,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复制、转借、出让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且自行承担图纸保密措施费用。如因承包人未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追究承包人有关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李少瑜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本身具有的权力。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

8、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现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关系,其中工程变更、材料选定、工程款拨付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电源接至施工总配电房,水源接至工地用水总表,总配电房及总水表之后的铺管布线的施工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承包人应自行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申请开户,并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和及时缴交水电费,如承包人未及时申请用水用电手续和缴交水电费导致工程延误的,承包人不能得到任何工期或经济补偿并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各种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工程款用于支付未缴交的水电费。电讯:由承包人联系电信部门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地质资料在购买招标材料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在图纸会审时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办理应由发包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七天内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受后应对交验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图纸会审时主动向发包人领取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相关资料。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申报、开工报备等其他相关的开工手续。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每周五向监理和发包人申报下一周进度计划以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每月28日之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下个月施工计划、已完工工程月报表和资金专用帐户对帐单;各种计划和报表一式三分,并提供电子文本;计划和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如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出现因此被有关部门罚款的,罚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的罚款应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决算时扣回。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对非本承包人实施的已完工程成品因承包人造成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交付之前,发包人提前使用发生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修复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时提出保护方案并报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批准。因承包人未及时提出或保护不力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符合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文明施工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场地车辆通道口应设置洗车槽或其它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的其它设施;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场地内及周边环境达到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市环境卫生要求;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应负责认真核实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认真核实或保护不善造成的地下管线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出资修复。

B、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其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计取总包管理费、配合费等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提供垂直运输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配合工作。同时承包人应对以上分包单位的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程成品不被人为损坏或被盗,并承担总包管理的连带责任。

C、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和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如施工过程中损坏或遗失,发包人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D、承包人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确保按时施工。

E、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道路、临时用水用电(各分包单位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向分包单位收取,发包人给予协调)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F、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接发包人下达的不在本合同之内、与地质变化无关且为本工程所需增加的零星工程,零星工程的总量控制在合同总价3%的范围之内(含3%),取费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G、本项目的基础工程已由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承包人应参加基础工程的验收和移交,验收合格并移交的基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七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5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1.1、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施工计划关键工序上的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同时应经监理、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和审计部门共同确认,否则无效。

13.1.2、通用条款第13.1条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先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的,同时应经设计、监理、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和设计部门等共同确认,否则无效。

13.1.3、对于类似高考、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春节、校庆、开学等可预见的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

13.1.4、取消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第(5)项的有关规定。

13.1.5、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情况发生后14天内)进行签证,未签证或延期签证的,在工程决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

13.1.6、其他情况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现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本工程中的调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计入在合同总价中。

(五)、安全施工:详见47补充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认。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以及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踏勘不详和失误引起的风险费用;

②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且造价变化在与地质部分相关工程造价的3%以内的(含3%)。

③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钢材、水泥、商品砼以及电缆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税]2%以外的部分除外);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

⑤按合同工期完成所采取的赶工措施。

⑥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单独发包项目的衔接与配合工作(不含专业施工队伍临时用水用电)。

⑦砼采用商品砼,但在保证工期的前提下,商品砼采用非泵送或泵送计价,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如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亦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已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控制价发标。承包人已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结合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综合报价。风险范围以内的工程实行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的调整

①因主要材料(指钢材、商品砼、水泥以及电缆四种)价格上涨或下降所形成的价差未超过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税)的2%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的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按比例承担或受益,具体为双方各承担或受益50%,发生的差价只计取税金和差价,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②上述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

③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是指合同签订时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当月的材料综合信息价。

④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是指

a、钢材:在合同签订当月至主体封顶当月期间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每月钢材综合信息价的平均值;

b、商品砼:在合同签订当月至主体封顶当月期间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每月商品砼综合信息价的平均值;

c、水泥:在合同签订当月至竣工当月期间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每月水泥综合信息价的平均值。

2、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与地质部分相关工程造价的3%以外的(不含3%),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厦门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的乘积计算。

③若定额缺项的放水隧洞施工方案,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确定。

(2)、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的乘积计算;

③、《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定。

3、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接发包人下达的不在本合同之内、与地质变化无关且为本工程所需增加的零星工程,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A、零星工程的总量在合同总价3%范围之内的(含3%)。

①、与原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相同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天津地铁钢筋混凝土圆形涵施工方案,按照厦门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的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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