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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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的活动。其核心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成本、合理安排工期,并协调参建各方关系,以实现工程建设的预期目标。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控”),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三管”)。此外,监理还需协调施工现场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工程顺利推进。

在具体实践中,监理单位通过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同时,监理还需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理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还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家居生活广场项目施工监理交底,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其专业性和规范化程度也需持续加强。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网吧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现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主楼垫层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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