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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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房屋建筑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规范操作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旁站监理是指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实时监控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旁站监理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基础工程(如桩基施工、地下室防水)、主体结构工程(如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安装工程(如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涉及安全的关键工序(如起重吊装、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理人员需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工艺、材料使用、设备运行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旁站监理要求监理人员具备专业资质,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能够准确判断施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同时,监理人员应如实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详细记录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实施旁站监理管理规定,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减少施工缺陷,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同时,也促进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协作,为工程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质量保障机制。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2]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 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主体十一层医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 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 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 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 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松 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 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 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 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 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 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 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 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 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 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 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 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 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 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 工程峻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 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 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本办 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 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 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 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 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