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监理条例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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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监理条例深圳监理条例,全称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是深圳市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深圳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需依法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二是规定了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强调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从事监理业务;三是详细列出了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督合同履行等,并要求监理单位保持公正、独立和诚信;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以确保监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这一条例,深圳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促进了监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有效提升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条例也为其他地区制定类似法规提供了有益参考。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深圳也在适时修订和完善该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技术进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四)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第九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承建商回访; (二)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三)监督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济南奥体中心东侧山体治理工程施工方案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用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法人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 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为其监理工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未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监理收费下限报价。违反该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监理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等进行评审记分,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监理报价为合同价。 采用方案优先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监理报价标以外的其他投标文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等进行评审记分,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认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或者与其另行达成取费协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未达成协议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其中标价应当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承诺的监理报价。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监理招标投标未作规定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