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园建水电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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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园建水电劳务合同.docx

5.2 甲方商务经理:

5.3 乙方驻工地代表:

TCATSI 00001-2018 野外环境下射频识别标签技术规范.pdf5.4 乙方领料(甲供材)人:

5.5 双方驻工地代表具有签署往来文件的权力, 全面负责现场生产管理; 经甲方同意, 乙方驻 工地代表可书面授权他人代其履行部分工地代表职责义务, 但不能免除驻工地代表人的责任。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换其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离开工地,应提前征

第六条 质量保修责任

6.1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年。

8.1 附件 1 报价清单

8.2

图纸范围的土建/水电施工,包括但不限于:

1.2 道路、水池、树池、挡墙、小品基底夯实,各种垫层、基础、找平层、保护层、结构及面 层铺装等 。

1.3 给排水工程:沟槽挖填、管线安装/埋设、设备设施安装、调试等,渣土清理倒运到甲方 指定地点。

1.4 电气工程:沟槽挖填、管线安装/埋设、设备设施安装、调试等、渣土清理倒运到甲方指 定地点。

1.5 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有权对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 决定,此种调整将按实际增减工作量根据投标报价及合同签定的原则计入结算, 乙方无权因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开工 5 天前,向乙方提供与该工程施工相关的施工图纸 2 套。

2.2 负责为乙方提供现场施工临时水源、电源。

2.3 及时交付甲方提供材料、机械、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2.4 提供主轴线、控制点的坐标。

2.5 对乙方实施的劳务作业的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并有权提出整改要 求。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勘察现场, 对现场情况、工程范围和性质已有全面了解。如因为 了解深度不够引起的乙方有关索赔,甲方均不予考虑。

3.2 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 25 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 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 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3.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工 程质量达到约定的等级;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工程做法、更换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拒 付该部位工程费用。

3.4 乙方加强安全教育,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落实安全措施, 确保施 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 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乙方应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

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赔偿及各种罚款。

3.5 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坏, 妥善保护他方劳 动成果,承担因保护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罚款。

3.6 工程竣工并正式向甲方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完成的工程及接管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 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7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或称“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

3.8 有民扰和扰民问题时,乙方须密切配合甲方将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9 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必须首先支付工人工资,并保存工资领取单备查。

3.11 甲方制定或提供的本项目《现场生产管理规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遵守此规 定。

3.12 负责提供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验收、工程移交等有关资料。

3.14 乙方应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并自行处理与其员工之 间的劳动争议(包括索赔)。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代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 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就此没有异议。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4.2 乙方应在每一个单项工程正式施工前, 做出施工样板, 经甲方、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 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严格依据确认的施工样板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任何低于样板 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4.3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检验, 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整改, 发生费用由 乙方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终止 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4.4 所有隐蔽工程, 乙方必须在完工后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及监理 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后续施工。

4.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相关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5.2 合同外项目价款: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照已有的价格计算; 合同中只有类 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 价款,执行专用条款。

5.3 合同价款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要素价格, 不因施工期内的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建筑工程要 素包括各种人工、材料、机械)。

5.4 双方约定调整的工程签证、 变更费用待结算办理完后随同结算款一起支付。

5.5 乙方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申报本月工程进度产值, 批复的进度产值不作为结算依据。

5.6 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等额合法发票, 且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帐户名称应与乙方名称 一致,否则甲方将暂停付款,造成付款延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

6.1 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到场时,乙方须派专人验收,对材料、机械、设备的质量 和数量负责。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 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6.2 乙方领取的甲供材料, 结算时双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复核(图纸实际完成量+定额损 耗量或约定损耗量);如材料实际使用量超出定额含量, 超出部分的材料总价在乙方工程款中 扣除。

6.3 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 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6.4 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械、设备,乙方应负责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并负担费 用,在上述设备退还甲方时,乙方应保证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的适用与完好。

6.5 除专用条款所列的由甲方提供的主材、机械外, 凡与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的一切人工、材 料、中小型机械等,无论是否在本合同中提到,都视为由乙方提供。

6.6 除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品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外,其它所有工程需用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 购,如乙方未能及时供料,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甲方 代购的材料, 按采购额的 200%从乙方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乙供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原厂质量证明资料齐全(如: 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我司在进行检测试验时若检测结果不 合格,乙方应立即更换供货厂家,重新采购。

7.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

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要求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安排施 工。

7.2 乙方在收到涉及费用变更通知书当天起 5 日内, 向甲方专业工程师递交工程变更、洽商报 告,说明变更/洽商发生的时间、原因、发生前与实施后现场情况以及涉及调整的费用。

7.3 施工中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 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4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 结算原则与程序

8.1 结算原则:根据甲方实际要求施工的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但结算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不得 突破施工图纸工程量。

8.2 合同外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零星用工签证办理原则:

(1)以甲方要求表单和相关人员(需有项目工程师、现场经理、商务经理/预算主管、项目经 理) 联签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零星用工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以上人员签字不 齐全不作为结算依据。

(2)所有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零星用工签证造价费用由甲方经营部门以“签 证造价审批单”的形式最终确认, 任何甲方其他部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签认或承诺的造价费 用无效。

(3)乙方应在工程签证签订 5 日内提交“签证造价审批单”,逾期提交,甲方不予接收,也 不予认价结算。

8.3 洽商、变更及签证费用计算限额:单份变更洽商单的单项变更内容变更造价在 1000 元以 内的,结算时不予支付增加费用。

8.4 零星用工: “零星用工签证单”是双方结算费用的依据,零工使用后 24 小时内完成“零 星用工签证单”的签批手续, 交至甲方项目经营部门, 对逾期提交的“零星用工签证单”,甲 方不予承认。如零星用工工作内容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时, 该已签认的 “零星用工签证单” 无效。

8.4 乙方应在全部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甲方提供版 本格式),编辑成册, 并签字盖章确认。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签署的洽商单据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结算资 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

8.5 乙方违反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涉及违约金等处罚,在结算额中扣除。

9.1 甲方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 积极配合,收集、保留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9.2 如出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分)包合同约定的可以索赔的情形,则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采 取一切合理措施,向业主主张追加合同价款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9.4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可以书面形式 向乙方索赔。

9.5 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不可以进行索赔: (1)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乙方的损失;

(2) 短时停水停电造成无法施工;

(3)各种交叉施工所引致的短时停工。

10.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0.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按计划约定的时间保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和技能的,每出现 一次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误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 每延误一天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0.5% 支付违 约金;

(3)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DB41/T 2248-2022 地质勘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pdf,工期不予顺延。 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 算,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4)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 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损失;

(6)乙方须节约用水、用电,甲方发现乙方或其人员存在浪费现象,乙方按 500 元/次承担 违约金;

(7)乙方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每月上报工人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 不得以工 程款支付不及时、未结算等任何理由导致工人在施工现场内、项目、甲方及业主办区域等围 堵、闹事, 否则, 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 止的违约责任;甲方在必要的时候可向乙方的现场作业队伍及劳务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该 类支付的工程款将被认为已支付给乙方, 并将从乙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等额款项,甲方应 提前 2 日通知乙方其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使乙方能在此决定付诸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 正或弥补;

(8)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10%,签订合同前无需缴纳,若不能按质、保量、如期 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或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完成本合同承包内容中途退场,在结算金额中扣 除履约保证金;

(9)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暂定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DB23/T 2573-2020 木工设备收尘罩安全技术规范,并赔 偿甲方全部损失。

10.3 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双方应注意保密,任何一方有意或无意泄露于第三方而造成对方损 失的,均需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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