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傅中华与南京建发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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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5.傅中华与南京建发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docx

故傅中华该诉请现不具备支付条件,不予支持;

4、支付 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共计 11860 元。 一审法 院认为,傅中华的纳税凭证、工资定级表等证据能够证实, 年终绩效工资是傅中华年薪基数的固定组成部分,建发华

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傅中华不符合该项工资发放条件,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傅中华 11860 元年终绩效

5、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 资差额 134422.96 元。一审法院认为,傅中华虽符合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DZ/T 0351-2020标准下载,但其与建发华海公司签订的 最后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

6、为傅中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诉请于法

7、确认建发华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建发华 海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为 2023 年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提 交的会议记录上没有员工签名,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规章 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证实傅中华事先知晓上述制 度。建发华海公司也未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前 告知过工会或全体劳动者。关于建发华海公司提交的 2015 年新华海公司《员工手册》,新华海公司并非建发华海公司 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适用 于建发华海公司员工。同时,建发华海公司事前确实存在 停发傅中华年终绩效工资、未正常缴纳公积金等行为,傅 中华系在维权过程中与建发华海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录 音、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双方虽有语言和肢体冲突,但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综上,建发华

海公司以傅中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4422.96 元。根据 纳税凭证、新华海公司证明、考试试卷、商调记录,傅中 华 2017 年 6 月已入职新华海公司,曾被安排在华海置业公 司工作, 2023 年调入建发华海公司工作,华海置业公司、 新华海公司、建发华海公司为关联企业。综上,一审法院 认为傅中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从 2017 年 6 月开始计算 至 2013 年 3 月合同解除,建发华海公司应支付傅中华 12 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该数额为 106498.90 元,即(7261.30

元+(19363.30 元÷12 个月)】 ×6 个月×2 倍。

上述支持傅中华诉请全部共计 156885 元。关于建发华

海公司的各项诉请,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建发华海公司解除与傅中华劳动合同违法;二、

建发华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2013 年 1 月至 3 月工资及非工资收入(含交通费、通讯费、劳保津贴、防 寒费、自助福利、过节费)、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共计 156885 元;三、建发华海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傅中华办理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傅中华其他诉讼请求及建发华海公

司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予以免收; 财产保全费 920 元,由建发华海公司负担。如建发华海公司未按照判决 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建发华海公司不服该判决, 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其支付傅中华 2013 年 1 月 至 3 月的工资及福利没有事实依据。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傅中华 2013 年 1 月工资, 且其已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书 面通知傅中华进行加班调休。故傅中华的此项诉讼请求不 应得到支持。 2、一审判决其支付傅中华 2012 年加班工资 有误。其已于 2013 年 1 月以后安排傅中华进行 2012 年的 加班调休。根据法律规定, 已经安排加班调休的,无需支

付加班工资,因此傅中华的该项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3、

一审判决其支付傅中华 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 11860 元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年终绩效工资是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情况, 结合员工年度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具体数额, 并非固定收入,一审判决其支付傅中华固定数额的绩效工 资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是 "年薪基数的固定组成部分 "没有 事实依据。4、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傅中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 法解除有误。首先,其于 2023 年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奖励

和处分规章制度》等规定,并经员工大会通过、学习,傅

过程傅中华全程录音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在录音中,

上述各种行为均清晰可辨。傅中华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 公司规章制度,其据此解除与傅中华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5、一审判决中傅中华工作年限的计算有误。傅中华 2023 年 2 月 1 日至其处工作, 2023 年 3 月 1 日开始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傅中华的工作年限应从 2023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

6、一审判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标准有误。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应当是劳动合同解除前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应计入其他事项。此外,一审法 院在计算赔偿金支付标准时计入的加班工资是不存在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 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驳回傅中华一审诉

傅中华二审答辩称:1、上诉人仅发放了其 2013 年 1

月至 3 月工资的一部分,且一审法院已将发放部分扣除。

其没有收到加班调休的通知,一直在上诉人处工作,直至 2013 年 3 月 8 日。 2、上诉人认为不应发放其 11860 元的绩

效奖金,应当提交其不符合发放绩效奖金的相关证据。3、

上诉人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向其公示过。4、

的判决,没有上诉。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建发华海公司对一审查明的 "录音显示双方虽有语 言和肢体冲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异议,认为傅中华 的行为扰乱了公司正常办公秩序, 已造成严重后果。建发 华海公司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傅中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 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的事实予以

2、建发华海公司明确表示,虽然其对一审法院判决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异议,但其自愿给付傅中华经 济补偿。关于计算经济补偿所依据的工作年限及基数问题,

其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即工作年限为 6 年,计算基数为

8874.91 元(7261.30 元+(19363.30 元÷12 个月)】,据

此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 53249.46 元。

二审审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建发华海公司的上诉理由和傅中华的答辩意见, 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建发华海公司是否应支付傅中 华 2013 年 1 月至 3 月的工资; 2、建发华海公司是否应支 付傅中华 2012 年加班工资; 3、建发华海公司是否应支付 傅中华 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 4、建发华海公司解除傅中

关于建发华海公司是否应支付傅中华 2013 年 1 月至 3 月的工资问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 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 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建发华海公司未能提供 相应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建发华海公司应支付傅中华 2013 年 1 月

至 3 月的工资, 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

事人无需举证, 除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 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本案中, 建发华海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确认傅中华提交的加 班申请与调休记录的真实性,并认可未支付 2012 年加班费; 二审庭审期间,建发华海公司对一审查明的该节事实亦未 提出异议。现建发华海公司提出其已安排调休、不应支付 傅中华加班工资,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禁止反言规则相悖,

关于建发华海公司是否应支付傅中华 2012 年年终绩效 工资问题。本案中,从建发华海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定级 表等可以看出,年终绩效工资是傅中华年薪基数的组成部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用人单位修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建发华海公司认为年终绩效与单位经营情况有关, 并非固定收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经营问题不向劳动者 发放年终绩效工资这一重大事项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傅中华不符合 2012 年年终 绩效工资发放条件, 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判令建发华海公司应向傅中华支付 11860 元年终

绩效工资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建发华海公司解除傅中华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 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本案中,纠纷的起因是傅中 华向建发华海公司主张公积金、 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傅 中华应与建发华海公司正常沟通,行为应当有度。傅中华 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其和同事刘锐与建发华海公司常务 副总的争吵历时较长,整个过程数次使用威胁性、侮辱性 言语,甚至限制副总的人身自由,傅中华的行为严重扰乱 了建发华海公司的工作秩序,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建 发华海公司因此解除与傅中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傅中 华主张建发华海公司支付其赔偿金,不予支持。建发华海 公司自愿向傅中华支付经济补偿 53249.46 元,没有违反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二审法院对建发 华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 规定,判决:一、维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 民初字第 868 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及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部分。二、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

第 868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确认建发华海公司解

除与傅中华劳动合同合法。四、建发华海公司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傅中华 2013 年 1 月至 3 月工资及非工 资收入(含交通费、通讯费、劳保津贴、防寒费、自助福 利、过节费) 19162.90 元、 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 11860 元、 经济补偿金 53249.46 元、加班费 19363.30 元,以上共计 103635.66 元。五、驳回傅中华要求建发华海公司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建发华海公司 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建发华海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 予以免收。

傅中华不服二审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 确认建发华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是片面维护单位利 益,侵犯了傅中华的合法权益,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 错误。涉案纠纷发生的起因是建发华海公司一直罔顾法律 规定,粗暴侵犯劳动者权益,一再停发傅中华工资,故傅 中华与建发华海公司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其与公司常务副 总的争吵时间较短,不存在言语过激,也不存在限制其自 由的情况; 同时,建发华海公司没有制定,也没有向劳动 者公示相关规章制度,其依据该规章制度作出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

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发华海公司承担。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建发华海公司解除其与傅中

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1、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正确。

2、建发华海公司与傅中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傅中

华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10 日。

3、傅中华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 2013 年 2 月 22 日的事 件历时一个半小时DB34/T 3464-2019 城市桥梁限载标准,其中傅中华及其同事刘锐向常务副总 周红军反映情况及双方发生争执及推搡的过程为录音的前

4、再审庭审中,建发华海公司认可傅中华与建发华海

公司就停发工资等情况有过调解。

5、再审庭审中,就争执发生时要求报警的情况,傅中 华陈述其与刘锐要求建发华海公司报警,后建发华海公司 拨打片警; 建发华海公司陈述,是周红军要求打 110,

其中,录音证据显示, "周:那这样子,把保安喊来啊, 把保安喊来。傅:你打 110。周:你们不能这样子哦,你什 么意思啊,行喊 110。傅:行打 110。周:可以哎,打 110, 宝兴把 110 喊来。 ……傅:去打 110,现在就打。刘:去打 110,打 110。 ……周:好好,找社区徐警官来啊。刘:直 接打 110 就是了。傅:直接打 110。 ……刘: 110 赶紧打哎

高.大模板施工方案"。后徐警官来建发华海公司了解情况。

一、建发华海公司解除其与傅中华的劳动合同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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