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3.通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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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并监督其实施。

3.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3.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某市某河拓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l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

4.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4.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

工地, 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4.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 按合同规定 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

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4.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 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 并对现场作业和

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

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

4.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

4.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 确保工程 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有关

指示, 并应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

境, 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

4.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 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

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4.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 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有关提供条件的 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 则经请 示发包人后由监理人作出决定, 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4.13 工程维护和保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 移交后承包人应承

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

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

作, 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 在正式 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

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5.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把上述证件退

六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6. 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⑴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⑵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 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规定, 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

⑶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 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

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6.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

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

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 总监应将这些监 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

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6.4 监理人的指示

⑴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6.3 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⑵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

示持异议时, 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 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 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 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 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3.1 款

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⑶在紧急情况下, 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 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 如监理人未在 48 小时内及时补发, 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 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

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 6.3 款规定的监理人

6.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 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 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 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

7.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 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

7.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 8.1 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 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 复, 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亦不得无故拒收, 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

8.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⑴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

量变更的依据, 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⑵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 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⑴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 包括工 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 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 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 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 延误,应按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

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⑵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 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 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 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 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 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 误负责; 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 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

8.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 应由 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 包人, 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

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 1.2 款(4)条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

未经对方许可,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

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 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

分权利, 下述情况除外:

⑴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⑵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

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0.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 包出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次分包出去。如果发 现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和分包后再次分包的现象, 由监理人作出处理 决定,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 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 亦不能 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发

⑴按第 12 . 1 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⑵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⑶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0.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⑴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 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 包人, 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

的分包人, 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

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 应征得承包人的 同意, 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 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 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 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

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

11.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

⑴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⑵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

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⑶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1.2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 按合同规定的承 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

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

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决

定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⑵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

构公章和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⑶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 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并通知

⑷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每月驻现场时间不少于 21 天,且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工程合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项

目经理离开工地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十二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2.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 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 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⑵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上

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12.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GB/T 2423.10-2019标准下载, 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

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 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12.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珠海师范大学教学楼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

考核的资格证明,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 合格者才准上岗。

承包人应在按第 12.2 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 说明承包人人员持 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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