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消通[2020]9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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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消通[2020]9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pdf

第二十八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 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

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为,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 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含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 证明的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还应提供消 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提供的 材料。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峻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 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 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 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 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 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 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 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厂房不低于30%、公众聚集场所不低于50%、人员密 集场所不低于50%,其余场所不低于5%的抽取率自行确定抽取比 例,并向社会公示。 立则

第三十四条与本细则相关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与本细则相关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GH/T 1117-2015 桂花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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