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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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pdf

.2.1.1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坏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居住用地 布局应与公共交通相适应,轨道站点200米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宜以混合功能设置,住宅 宜以小户型为主。 3.2.1.2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可适度混合布局。 .2.1.3居住用地内的公共设施配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 3.2.1.4居住用地的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 (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2.1.5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3.2.1.1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坏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居住用地

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 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 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具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 地之间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深 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 带。 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 工业区

GB/T 13819-2013 铜及铜合金铸件(a)工业区配套共同街区

【b)工业区集中配套区

图3.3.2.1工业区配套设施布局示意

3.3.3.1工业园区是以连片的工业用地为主,具有配套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与周边城市 功能互动发展的城市功能区 3.3.3.2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并整合现有工业园区,相对集聚发展。 3.3.3.3依据产业链条发展要求,工业园区内可设置多个相对均衡发展的工业区

3.4.1.1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 布置

3.4.1.2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避免对住宅及 其它易受影响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如产生噪音、异味和粉尘等)。 3.4.1.3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 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 3.4.1.4物流仓储用地应有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进入区域交通系统,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的干 扰。

3.4.1.2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

3.4.1.5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仓库。

3.4.2.1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 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 全的有关规定。 3.4.2.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 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4.2.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 3.4.2.4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3.4.2.1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 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 全的有关规定。 3.4.2.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 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4.2.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 3.4.2.4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3.5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3.5.1.2 绿地与广场应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渗等绿色、低冲击的相关要 求。 3.5.2 公园绿地 3.5.2.1 公园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 3.5.2.2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主要是为整个城市服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 要功能,并兼顾应急避难功能。城市公园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 然景观资源。 3.5.2.3社区公园包括集中绿地及带状绿地,是为一定范围内居民提供户外休憩、运动和观赏等 活动空间的开放式绿地。社区公园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 方米。带状绿地宽度不宜小于8米,沿城市道路、水滨的绿地宽度大于8米时,计入绿

3.5.1.2 绿地与广场应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渗等绿色、低冲击的相关要 求。 3.5.2 公园绿地 3.5.2.1 公园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 3.5.2.2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主要是为整个城市服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 要功能,并兼顾应急避难功能。城市公园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 然景观资源。 3.5.2.3社区公园包括集中绿地及带状绿地,是为一定范围内居民提供户外休憩、运动和观赏等 活动空间的开放式绿地。社区公园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 方米。带状绿地宽度不宜小于8米,沿城市道路、水滨的绿地宽度大于8米时,计入绿

3.5.2.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不应小于65%,服务半径为 300米500米。在工业区,社区公园可作为工业区与毗邻用地之间的缓冲区。 3.5.3 广场用地 3.5.3.1广场用地是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广场用地应提 供一定的遮阳和休憩设施。 3.5.3.2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宜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自行车和步 行交通系统等布局。

4.1.1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 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随着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 整,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进行适时动态修订。

表4.1.2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

4.2.1 地块容积率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受该地块所处的服务区位、交通区位和景观区位等要 素的影响。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 合使用的地块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等用地地块容积率 不作特别规定。 4.2.2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 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须同时校核所在地区的教育、 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 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4.2.3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 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周边道路、地铁站点和地块规模等)进行修正。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FAR规划=FAR基准×(1+A1)×(1+A2)..; (公式4.2.3) 式中:FAR基准一一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1、A2一一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如地块规模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5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 宜符合表4.2.4规定

表4.2.4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5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 率上限宜符合表4.2.5规定。

率上限宜符合表4.2.5表

表4.2.5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与地块规模大小有关, 一般情况下,以1公顷为基准用地规模。地 块大于或小于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容积率均应折减。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宜按表4.2.6执行。

表4.2.6居住用地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一般情况下以0.7公为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大于或小于基 准用地规模,容积率均应折减。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宜按表4.2.7执行

表4.2.7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边道路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根据 地块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周边道路修正系数依据地块周边毗邻城市道路的情况分为 一边、两边、三边及周边临路等四类。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宜按表4.2.8执行

表4.2.8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舍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边地铁站点等级及覆盖情况进行容 积率修正。车站综合定位分成枢纽站和一般站两类;以站点几何中心作为规定半径计算 基点,规定半径分别为0~200米和200米~500米两个等级;对跨越不同规定半径的地 决,宜依据相应的修正系数和影响范围面积加权平均,折算到整个地块;远期实施的地 铁线路站点原则上不考虑修正。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宜按表4.2.9的规定确定

表4.2.9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和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同时存在时,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可进行重复修 正,居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最大值修正。

周达道路修止系数和地铁站点修工 正,居住用地地块仅选取其中最大值修正。 11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规定宜符合表4.2.11规定。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本标准与 准则规定热行,下限应满足《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规定宜符合表4.2.11规定。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本标准与 准则规定执行,下限应满足《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

表4.2.11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宜符合表4.2.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本标 准与准则规定执行,下限应满足《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

表4.2.12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块容积率按拟混合的 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FAR1、FAR2、FAR3一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 K1、K2、K3一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在城市重点发展、城市更新等特定地区,为实现城市综合利益,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具体地块容积率经专题研究后,可 在本标准与准则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本章结合居民实际需求及公共设施建设运营机制,强化公共设施的分级与其建设运营主体及 人口规模的对应关系,以保障公共设施及时有效实施;引导公共设施科学合理布局,以促进公共 设施发挥最大社会效益;鼓励公共设施混合功能设置,以塑造公共中心同时发挥土地利用效益。 本次修订在2004版《深标》基础上,优化提出了公共设施按照市、区和社区三级配置的模式,明 确了各级公共设施的布局准则及布局要求,完善了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配置标准,并新增了公共设 施混合设置的指引要求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六类,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1.2 公共设施应按市级、区级和社区级三级配置。市级公共设施服务全市范围,结合区级行 政区划及组团分区配置区级公共设施服务本区(新区)或组团,结合实际需求配置社区 级公共设施。

5.2.1 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 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一安排。 5.2.2 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使用性质相近或符合表2.1.6中规定的 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的不同公共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 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5.2.3 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 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5.2.4 体育场馆等人流较多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便利的原则,结合轨道站点和公交站点 设置。救助站、流浪者收容和残疾人康复及托养等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应考虑尽量融入社 区。 5.2.5 公共设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 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公共设施,当在公共设 施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5.2.6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要求。 5.2.7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满足本标准与准则配置规定外,还应考虑设施所在区位、家庭构成和 年龄构成等因素。

5.2.1 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 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一安排。 5.2.2 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使用性质相近或符合表2.1.6中规定的 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的不同公共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 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5.2.3 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 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5.2.4 体育场馆等人流较多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便利的原则,结合轨道站点和公交站点 设置。救助站、流浪者收容和残疾人康复及托养等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应考虑尽量融入社 区。 5.2.5 公共设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 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公共设施,当在公共设 施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5.2.6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要求。 5.2.7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满足本标准与准则配置规定外,还应考虑设施所在区位、家庭构成和 年龄构成等因素。

5.3.1 市、区级管理服务设施包括市、区级行政中心和各管理服务机构办公场地。 5.3.2 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术馆、剧院和音乐厅等,宣结合市、区级城市中心或次中心相对集中布局形成文化中 心。 5.3.3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它专项体育场馆,宜综合考虑公交 便利性前提下结合现状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 5.3.4 市、区级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 成人与业余学校等。教育设施的设置应依据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 教育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院校宜结合相关产 业园区布局。 5.3.1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其它公共卫生设施,应 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 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周围幼儿园、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市场之 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5.3.2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及其它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和妇女 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护、康复及托管等服务的设施,宜选择环境优美的区域,并结合 城市公共交通与医疗卫生设施就近布局

5.4.1 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表5.4.1的规定执行。各公共设施的 具体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结合服务规模、用地条件、现状与规划建设情况等 研究确定;如条件有限,需采用表5.4.1中较小规模时,应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对设 施的使用合理性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和论证,保障设施的使用需求。 5.4.2 新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已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最短距离不宜小于1000米;选址时 宜设在临街建筑物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有限,选址于建筑物二层 及以上时,应在同一楼层设置,并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5.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临近医疗卫生等社区级公共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和社区老年人活动设施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如条件有限,选址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 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5.4.4 现状医院、学校等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 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设施容量。

5.5.1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形成多功能的公共中心。 5.5.2 市、区级体育设施应结合赛后利用,配置符合本标准与准则表2.1.6中规定的适建用途 和适建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5.5.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引导学校运动场地向社会开放。 5.5.4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时,宜将表5.4.1中的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社区 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5.5.5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中的公共设施宜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包括文化娱乐、体育、 管理服务、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等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可参照表5.4.1执行。鼓励公共 设施向现状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或其它共建筑内集中布置,通过对现状建筑的改建或扩建 增加公共设施服务功能

5.5.1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形成多功能的公共中心。 5.5.2 市、区级体育设施应结合赛后利用,配置符合本标准与准则表2.1.6中规定的适建用途 和适建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5.5.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引导学校运动场地向社会开放。 5.5.4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时,宜将表5.4.1中的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社区 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5.5.5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中的公共设施宜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包括文化娱乐、体育、 管理服务、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等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可参照表5.4.1执行。鼓励公共 设施向现状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或其它共建筑内集中布置,通过对现状建筑的改建或扩建 增加公共设施服务功能

表5.4.1公共设施及部分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配置标准汇总类序项目名称一般规模(平方米/处)服务规模配置规定配置别号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万人)要求备注管派出所250030001500~200010 ~ 15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受条件所限需与其它建筑合建的,派理出所部分宜安排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楼层,应单独分区,并设置服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务派出所应在交通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设2社区管理用房250 3001 ~ 2宜包含社区管理和居民自治等的办公用房,其包含项目可根据社施区管理的发展进行调整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3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按照物业管理区城不同分别配置。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提供,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除按照25万平方米的2%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同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使于管理的原则,4社区警务室20 501 ~ 2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5便民服务站≥4001 ~ 2宣包含居家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儿童服务、心理辅导和家庭(社区服务中同题调解及咨询等使民利民和社会助的服务项目。心)宜与社区管理用房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6社区菜市场500~15001 ~ 2主要用于农产品零售,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设置。社区莱市场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国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菜市场。文文化活动中心80001000010 ~ 15宜配置图书阅览、信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老年化人和青少年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室外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21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为适应深圳市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市”和“公交都市”的新要求,引导城市组团式空间布局, 支持城市转型发展。在2004版《深标》的基础上,着重修订完善了步行及自行车设施、公共加油 (气)站、充电站设施的规划标准,增补了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标准,并优化了公共交通、道路 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等方面的内容

6.1公共交通6.1.1深圳市公共交通设施包含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道路公共交通、水上交通等。6.1.2国家铁路与城际轨道6.1.2.1国家铁路分为客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6.1.2.2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相衔接6.1.2.3#城际轨道全线的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5公里,最小站间距不应小于3公里。6.1.2.4国家铁路和城际轨道应设置安全保护范围,以保护国家铁路和城际轨道设施安全。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设活动应征得铁路和城际轨道建设主管单位的同意。6.1.2.5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对线路和客、货运车站的功能调整,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以便进行相应的用地调整和城市配套设施安排,满足其运营需求。6.1.3城市轨道6.1.3.1城市轨道分为轨道快线、千线和局域线6.1.3.2城市轨道线路及车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设置,应考虑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交通状况、工程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最大限度利用空间资源,使轨道车站与建设用地紧密衔接,轨道线路及车站可不沿道路网布局设置。2)城市轨道最长交路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分钟。城市轨道快线站间距不宜小于3公里,城市轨道千线长度不宜超过35公里,站间距宜为1公里~2公里,城市轨道局域线长度不宜超过20公里,站间距不宜大于1公里,在客流密集区域可适当缩短站间距。3)城市交通换乘枢纽规划应遵循客运一体化、安全经济、换乘方便、管理高效、预留灵活、公交优先的原则。交通枢纽的换乘时间宜为5分钟以内,换乘距离不宜超过250米。城市轨道在线路起终点以及沿线重要车站应设置公交首末站进行接驳。在重要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应预留地面公交应急接驳运力的停放设施。原则上所有轨道车站应预留自行车停放空间,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车接驳设施应纳入城市轨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使用。4)轨道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轨道线网规划同步建设相交规划轨道路线的节点工程5)#轨道站台宽度应根据远期客流预测并充分考虑运营管理需要尽可能预留充足,一般情况下,普通站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12来,换乘站及重点站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14来,侧式站台有效宽度均不应小于2.5来。对于体育馆等突发性客流特征明显的站27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点,其站台宽度应专题研究。 6 城市轨道车站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现状及规划土地利用而定,尽量分散、 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宜与周边建筑连通,并考虑地 铁停运时的隔离措施。车站出入通道宜兼顾24小时过街功能, 7 城市轨道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并配备残疾人专用位。 8)城市轨道车站内部行人系统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米时, 应设置上行自动扶梯;超过12米时应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站厅与站台间高差超 过6米时,上、下行均应设自动扶梯。原则上每个车站应至少设置一部垂直电梯,在 机场、口岸、医院、大型商业、体育场馆及其它人流密集区域的车站均应设置上、下 行自动扶梯,可根据需要设置多部垂直电梯。 9)地下车站露出地面的冷却塔、风亭以及区间风亭等设施,应进行专项景观设计。地面 风亭应因地制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条件情况下可与周边建筑或构筑物合建,一 股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矮风亭,分散布置。风亭不得妨碍步行及自行车系统、公共通道 或者出入口。风口最低高度应当满足防淹要求,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 10)轨道线路以及地下车站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各类管线敷设要求,地下车站覆土 一般不宜小于3米。 11)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并应满足相应防洪要求。 城市轨道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包括地下线路、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三种形式, 2)地下线一般适用于城市主中心或副中心、组团中心、规划重点地区,道路狭窄、城市 建成度高的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 3)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且道路红线宽度50来以上、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 地区。 4)过渡段、高架线应进行专门景观设计,并应进行专家评审。 5 高架线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义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 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通行。 规划管理和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线路及车站的用地红线宜按结构外边缘外扩3米确定,并明确

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地下线为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15米,高架线沿 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远期路线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 预控,过渡段、轨道车站规划控制范围需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3)对于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划定安全保护区,保护轨道工程结构和运营安全。对 于进入轨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非轨道建设项目,在规划报批环节应事先征得相关轨 道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是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 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1.3.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重点统筹车辆基地、控 制中心、供电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实现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做 好线路、车站、车辆基地的用地控制规划。 .1.3.6车辆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基地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和配套生活设施等。也可以设置物资总库和培 训中心。 2)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在满足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设置站点,支撑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有条件情况下,鼓励设置双层车辆段,减少 占地面积,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3)车辆基地占地规模可参照表6.1.3.6执行。通过合理设置联络线,实现不同线路车辆

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地下线为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15米,高架线沿 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远期路线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 预控,过渡段、轨道车站规划控制范围需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3)对于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划定安全保护区,保护轨道工程结构和运营安全。对 于进入轨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非轨道建设项目,在规划报批环节应事先征得相关轨 道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是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 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重点统筹车辆基地、控

1 车辆基地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和配套生活设施等。也可以设置物资总库和培 训中心。 2)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在满足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设置站点,支撑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有条件情况下,鼓励设置双层车辆段,减少 占地面积,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3)车辆基地占地规模可参照表6.1.3.6执行。通过合理设置联络线,实现不同线路车辆 基地的共享,减少用地规模

表6.1.3.6车辆基地占地面积指标

6.1.3.8新建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和城市轨道应充分考虑沿线的城市环境要求,在现状或规划人 流密集区域,应设置相应的抗振、减噪措施,满足国家环境评价要求。对于沿线有精密 仪器生产或使用、敏感性要求高的用地,应进行专题影响研究。 6.1.4 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综合车站、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公交专用道、公交 中途站等。 6.1.5 道路公共交通标准车是为准确衡量各类型公交车辆占用设施资源的大小关系而选取的基

准车型。公交车辆换算系数宜参照表6.1.5执行

表6.1.5车辆换算系数标准

车的换算系数与等长的公共

6.1.6 公交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应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 来发展空间的原则。首末站尽可能靠近公交出行密集区,鼓励首末站建设采用附设方式, 公交综合车厂应尽可能远离城市中心区,采用立体多层形式建设

6.1.7公交首末站及综合车站

首末站功能外,还兼有夜间停车等功能, 6.1.7.2城市更新或新建项目,应结合其用地几何中心300米范围内的居民出行需求,按《深圳 市天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的有关规定,优先在城市新建地区或城市更新用地中配 置公交首末站。当城市更新或新建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应配置综合车站,其规 模专题研究确定。首末站及综合车站宜采用附设形式, 6.1.7.3大型公共设施、商业办公设施和大型居住区(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项目)等人流较集中的 建设项目,应配置公交首未站。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等对外交通设施配置的 公交首末站,其功能组成和规模,应结合客运枢纽规划统一考虑,其位置应设置于对外 交通设施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公交首末站与对外交通设施间的连接段需具备遮阳挡 雨的功能。

6.1.8综合车厂及修理厂

6.1.8.1综合车厂主要承担公交车辆的夜间停放、维护保养、充电等功能,可同时兼作公交企业 的管理中心、营运指挥调度中心。修理厂主要功能为集中承担公交车辆的大、中修任务 6.1.8.2 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合理布设。 6.1.8.3 综合车厂用地面积不宜低于15000平方米,若兼作办公用地、营运调度中心用地面积不 宜低于20000平方米。修理厂一般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0000平方米。 6.1.8.4 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原则上应采取多层形式设计以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使用效率。 6.1.9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6.1.9的规定。

表6.1.9公交场站规划店地面积标准

6.1.10新建或改造已有公交场站设施应考虑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对设施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 预留加油(气)、充电功能的用地面积。 6.1.11 城市主十路应设置公交专用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城市次十路设置公交专用道 6.1.12 公交中途站站点覆盖率按服务半径300米计算,一般建成区应大于50%,中心区应大于 70%;按服务半径500米计算,一般建成区应大于90%,中心区应全覆盖。 6.1.13 公交中途停靠站的设置应按《深圳市公交中途停靠站设置规范》(SZDB/Z12)和《深圳 市公交中途站建设标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4 道路断面单向公交客流大于1方人次/高峰小时,可考虑设置中运量公交系统。设置中运 量公交系统应协调好与城市轨道系统在功能、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上的关系,并做好通 道和场站等设施的用地预留

6.2.1 应努力营造连续、安全、便捷、舒适、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的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空间。 6.2.2 城市绿道网、城市道路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公共交通站点、道路红线外城市用地的步 行及自行车道系统之间应有机衔接,构筑连续的步行及自行车系统。 6.2.3 步行及自行车交通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道路交叉口及片区支路上应通过合理的交通宁 静化措施保证有序的道路空间,减少步行及自行车交通与机动车交通冲突。 6.2.4 步行及自行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其附属设施统筹考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运营 和管理。 6.2.5 步行交通由步行设施及步行附属设施组成。 6.2.6 步行设施 6.2.6.1 步行设施包括道路人行道、行人过街、步行街等。 6.2.6.2 :步行设施应系统规划,并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原则上次十路和支路的人行道与沿街 建筑间不应设置封闭的绿化带或其它隔离设施。 6.2.6.3在商业文化集中区、轨道车站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应增加步行交通网络密度,可将商业

并提供完善的引导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 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6.2.6.4行人过街设施布置的位置、数量应根据周边的土地利用、行人需求综合确定。高速公路 和快速路,必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其它等级城市道路在保障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宜采 取平面过街的形式。鼓励建设骑楼、连廊连通不同步行设施、毗邻建筑等。主干路和次 干路上过街设施的间距宜为250米~300米。 6.2.6.5步行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应设置自行车坡道。医院、机场、口 岸、轨道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应合理设置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 6.2.6.6道路人行道宽度应根据行人流量、流向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确定,并不宜小于3米。 6.2.6.7 道路人行道铺装应符合低冲击开发要求,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2.7 步行附属设施 6.2.7.1 步行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栏杆、绿化带以及路灯等设施。 6.2.7.2步行交通标志应系统、连续地设置。路口、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等易于寻找及阅读的 区域应设置指路标志、指示标志、资讯板及片区地图等。 6.2.7.3 步行设施应保证有充足的照明,改善夜间的视野及安全状况,但应避免对周边构成光害 6.2.7.4医院、机场、口岸、公共交通站点等人流集中区域的步行联系通道应设置遮阳和挡雨棚。 6.2.7.5地标及公众艺术品的设置,应结合步行路线、活动空间及各区地方特色;重点休憩、集 散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提供公共空间、座椅及公厕等配套设施。 6.2.7.6 人行道附属设施及市政设施应合理设置,避免妨碍行人通行及引起视觉混乱。 6.2.8 自行车交通适用于中短距离出行及与公共交通接驳,同时具有休闲、健身功能。自行车 交通设施包括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设施。 6.2.9 自行车道 6.2.9.1主次干路两侧宜设置自行车道,并应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 6.2.9.2 自行车道宜独立设置,尽量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若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在人行道与 机动车道之间。 6.2.9.3自行车道独立设置时,宽度宜按单向单车道1.5米,单向双车道2米~2.5米,双向不低 于2.5来布置。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自行车道按1来~1.5来/车道计算,同时并 建后的总宽度不宜小于3米。自行车道2.5来净高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6.2.9.4自行车道应满足骑行视距要求,一般不宜低于25米,最短不应低于15米。

6.2.9.5交叉口、建设用地出入口等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规范》中的无障碍要求。 6.2.9.6自行车道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线,其位置、形状、内容等方面应保持系统性、连续性、 统一性。 6.2.9.7自行车道路面铺装应采用柔性材料,且满足平整、防滑、耐磨、美观等要求。 6.2.10自行车停放设施 6.2.10.1医院、轨道车站、旅游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附近,应为私人、租赁自行车设置或预留停 放设施。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网点布局及配套设施规划应做专项研究。 6.2.10.2建筑物自行车停车配建宜符合表6.2.10.2的规定。

表6.2.10.2建筑物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

注:(1)如上述建设物内附设有公交首末站或综合车站,自行车停放设施布局应与公交场站统筹考

6.2.10.3自行车停放处应设于车行道、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以外的地方,以避免阻塞车辆、行人及 自行车交通,自行车停放处距离目的地不宜超过70米

6.3.1道路网等级及规划指标

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各等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6.3.1.3的规定

表6.3.1.3道路网规划指标

(2)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方式公共交通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3)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6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 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用地紧张、拆迁困难的区域可采用12米红线。若支路 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 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数设要求。 (4)原特区内的主要商业办公区和轨道车站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商业办公区域、原特区外的次中心 区域宜取路网密度的高值;原特区内的其它区域及原特区外轨道车站周国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宜取 路网密度的中值;全市范围内余下的城市可建设用地区域可取路网密度的低值

(2)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方式公共交通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3)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6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 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用地紧张,拆迁困难的区域可采用12米红线。若支路 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 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数设要求。 (4)原特区内的主要商业办公区和轨道车站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商业办公区域、原特区外的次中心 区域宜取路网密度的高值;原特区内的其它区域及原特区外轨道车站周国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宜取 路网密度的中值:全市范围内余下的城市可建设用地区域可取路网密度的低值

6.3.1.4城市道路的规划与设计应

6.3.1.5城市道路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如无法避免穿越上述敏感 地区,此段道路的线型和断面宽度应单独设计,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6.3.1.6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城市新建及更新片区均应 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6.3.1.7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要求。 6.3.1.8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 6.3.1.9高速公路、快速路在规划选线时,一般不宜穿越高层噪音敏感建筑物较多区域,如需建

设应采取必要的声屏障等控制措施或采用下穿方式穿越。 不同等级道路规划宜按表6.3.2执行

不同等级道路规划宜按表6.3.2执行。

表6.3.2道路规划指标要求

6.3.3.1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宜按表6.3.3.1执行。

6.3.3.1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宜按表6.3.3.1执行。

表6.3.3.1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

分类单位配建标准米建筑面积类区域:0.8~1.0。首2000平方米每100平方米2.0,2000平方米以上每100平方米一类区域:0.4~0.6;二车位/100平方类区域:0.6~1.0;三类区域:1.0~1.5。商业区米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设1个装卸货泊位。一类区域:0.8~1.2;二类区域:1.2~1.5;三车位/100平方类区域:1.5~2.0。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米建筑面积超过5个时,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设1个装卸货泊位。一类区域:0.2~0.3;二类区域:0.3~0.4;三类区域:0.4~0.5酒店车位/客房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一类区域:0.8~1.0;二类区域:1.2餐厅车位/10座2~1.5;三类区域:1.5~2。0.2~0.6,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工车位/100平方货物之用。业厂房米建筑面积对占地面积较大的厂房,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仓装卸货泊位外,还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储供货柜车使用。类车位/100平方仓库0.2~0.4米建筑面积车位/公项占综合公园、专类公园8~ 15地面积车位/公项占其它公园需进行专题研究地面积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项公园的配建标准需进行专题研究。公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0~4.0(小型场馆),2.0~3.0(大型场馆)共市级(大型)影剧院4.5~5.5;每100个座位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影剧院车位/100座务一般影剧院2.0~3.0;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类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车位/100平方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0.5~1.0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平方展览馆0.7 ~ 1.0米建筑面积会议中心车位/100座3.0~4.5一类区域:0.6~0.7;二类区域:0.8~1.0;三车位/100平方独立门诊类区域:1.0~1.3。米建筑面积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37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分类单位配建标准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一类区域:0.8~1.2;二类区域:1.0~1.4;三类区域:1.2~1.8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车位/病床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儿医院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一类区域:0.5~0.8;二类区域:0.6~1.0;三类区域:0.8~1.3。其它专科医院车位/病床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疗养院车位/病床0.3~0.6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位2.0 ~ 3.0中学车位/100学位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学车位/100学位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位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注:(1)研发用房及商务公寓参照“其它办公楼”配建,其它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2)城市更新若突破既有法定图则控制要求,停车场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3)在公共交通高度发达、路网容量有限、开发强度较高的地区,商业类停车供应宜进一步减少,其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4)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与其分配政策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专题研究确定,(5)为教育设施家长接送停车设置的路边临时停车位由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确定。6.4.2.3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6.4.2.3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表6.4.2.33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0.71.02.02.53.56.4.2.4所有停车场库均应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无障碍车位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无障碍停车位的长宽尺寸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要求。6.4.2.5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新建停车场应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6.4.2.6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6.4.3公共停车场(库)6.4.3.1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以路外停车场(库)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38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设施的有效利用。 6.4.3.3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库)、。 6.4.4 机械式停车场(库) 6.4.4.1 机械式停车场(库)是指使用机械设备停放车辆的场地或构筑物。 6.4.4.2机械式停车场(库)适用于用地紧张且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场的新建项目;及停车供应 策略确定的应增加停车供应区域新建停车场或已有停车场的改扩建。 6.4.4.3机械式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排队长度,不应影响到道路车辆正常通行。出入口最近点 距道路红线,应符合表6.4.4.3规定。

机械停车场(库)出入口最近点距道路红线距离

当机械式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止常进、出停车场(库)时TB/T 3541.3-2018 机车车辆盘形制动 第3部分:合成闸片,应设 转台。

5.1.1公共加油加气站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和合建站。 5.1.2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公里~2公里。 5.1.3深圳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规模等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它级别加油站用地面积应 符合表6.5.1.3的规定

表6.5.1.3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6.5.1.4国防加油站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

国防加油站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6.5.1.5加气站应与加油站、燃气场站、公交场站等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加气站原则上以 撬装式为主,用地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800平方米。 6516公共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GB/T 8576-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还应与高速铁路等重太基础设施相协

调。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6.5.1.7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米;沿 次干路以下等级道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6.5.2 公共充电站 6.5.2.1 公共充电站是指主要为小型客车提供快速充电服务的设施, 6.5.2.2 公共充电站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6.5.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公项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 (不少于8个快速充电位);当建设用地面积超过8公项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 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位)。若项目周边1000米范围内,有 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经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 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6.5.2.4公共充电站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但充电区、充电 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于同一层。 6.5.2.52 公共充电站应设置在进出车辆便利的位置。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支路或高等级道路 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附近。 6.5.2.6么 公共充电站不宜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 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 6.5.2.7充电站的建设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外观设计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6.5.2.8公共充电站的选址还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SZDB/Z29)的有关规定

调。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6.5.1.7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米;沿 次干路以下等级道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6.5.2 公共充电站 6.5.2.1 公共充电站是指主要为小型客车提供快速充电服务的设施, 6.5.2.2么 公共充电站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5.5.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 (不少于8个快速充电位);当建设用地面积超过8公项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 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位)。若项目周边1000米范围内,有 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经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 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6.5.2.4公共充电站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但充电区、充电 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于同一层。 5.5.2.5 公共充电站应设置在进出车辆便利的位置。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支路或高等级道路 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附近。 6.5.2.6么 公共充电站不宜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 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 6.5.2.7充电站的建设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外观设计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6.5.2.8公共充电站的选址还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SZDB/Z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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