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45-2015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pdf

JTS 145-2015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9.8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241527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JTS 145-2015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pdf

(1)基本资料的收集、观测、整理及统计分析 (2)设计水位、流量的分析计算与确定; (3)波浪特性及分析计算; (4)水流、泥沙运动特性分析; (5)潮汐、潮流特性及分析计算; (6)其他水文要素的分析计算; (7)人类活动影响的调查分析。 .0.3水文分析与计算应以工程水域及附近或上下游的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观测资 科为主要依据。 .0.4收集的水文资料系列应查明其来源、精度、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存在问题,采用系列 应满足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 .0.5工程水域缺乏实测水文资料时,应根据工程情况通过与上下游或邻近水文站、专 用站、海洋站的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查插补延长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无资料地 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和设立专用站进行相关资料内容的观测。 .0.6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3.0.6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

4.1.1港口与航道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基本资料内容,应根据河流或工程水域力 文特性、工程类别、规模以及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确定。

CECS 28-2012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文特性、工程类别、规模以及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确定。

4.1.2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流域或海岸概况、地貌、河道或海床地形图等,工程附近的水文站或海洋站概况; (2)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流态和比降等; (3)潮汐、波浪、海流; (4)含沙量、输沙率、输沙量、颗粒级配与河床、海床质组成; (5)水温、盐度、冰凌; (6)气温、降水、能见度、风速和风向、相对湿度、雷暴和灾害性天气等。 .1.3水文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 JTS132)和第4.3节的有关规定

4.2水文气象要素调查与资料收集

4.2.1径流和感潮河段水域的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料调查与收集的内容应符合下

4.2.1.1水位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历年逐日平均水位和特征水位,计算分析要 求的瞬时水位过程观测资料,模拟研究要求的典型年水位过程线;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河段已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以及近期人类活动对其 影响的变化值;禁航水位、闸控河段常年水位和控制水位、防洪水位、防洪堤设计标准、堤 顶高程等; (3)工程河段水位实测资料和历史洪、枯水调查资料; (4)基准面资料,同一水系的基准面换算成统一的基准面

4.2.1.2流量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历年逐日平均流量和特征流量,计算分析要 求的瞬时流量过程资料,模拟研究要求的典型年流量过程线;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已定的设计最大、最小通航流量; (3)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近年水位~流量关系资料; (4)工程河段实测流量资料

4.2.1.3流速、流向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河段的实测流速、流向、流迹线、流态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4.2.1.4洪枯水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4洪枯水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洪枯水痕迹调查做调查记录、记录被访人姓名、年龄、痕迹位置,并判明其可靠 度; (2)洪枯水痕迹调查测量,比降计算,进一步判明调查洪枯水痕迹的可靠程度 (3)调查收集河道地形图和河段糙率资料:

4.2.1.5潮汐、潮流、波浪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潮汐、潮流、波浪资科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的潮位观测资料及其统计分析的潮汐特 征值;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的潮流观测资料及其统计分析的潮流特 征值; (3)工程河段及上下游邻近水域的波高、波周期、波向分布及波浪爬高资料; (4)工程河段及长下游邻近水域的船行波资料及相应的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和 航迹线等资料。O 4.2.1.6泥沙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典型年悬移质的逐日平均含沙量和输沙率、 颗粒级配和历年各特征值的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典型年洪、中、枯水期推移质的输沙率、输沙 量、颗粒级配,以及与之相应的流量、水深、流速、比降等资料; (3)工程河段实测泥沙资料; (4)当工程河段与水文站之间有较大的支流汇人时,调查、收集支流相应的水位、流 量和泥沙资料等。 4.2.1.7气象、水温和盐度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睿: (1)工程河段附近气象台站历年降水、雾、能见度气温、风速、风向、相对湿度、灾害 性天气和其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或附近站点历年的水温和盐度 4.2.1.8冰凌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历年封冻期的初、终冰日期,最大冰厚和平均冰厚; (2)工程河段历年开江流冰期的起始日期,流冰冰块大小、速度,冰塞、冰坝发生时 间、地点及规模; (3)工程河段历年的封江和开江日期; (4)与航运相关的人工破冰资料。

2海港工程资料调查与收集的内容应符合

2.2.1潮位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

(1)工程所在地附近海洋站的潮位观测资料及其潮位特征值统计资料; (2)工程所在地邻近的港口潮位观测资料及其潮汐性质、潮型、潮位特征值、设计水

立、来潮水位等分析统计资料; (3)工程所在地潮位观测资料和潮汐性质、潮型调查分析资料; (4)风暴潮资料; (5)有径流影响的应收集有关测站的径流及其对潮位影响的资料; (6)基准面及其换算关系资料

4.2.2.2波浪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海域海况、波型、波高、周期、波向观测及特征值统计资料: (2)工程附近海域历史上出现过的特大波浪资料, (3)工程海域船舶及岸上台站测风资料风场资料、合风路径及相关资料

4.2.2.6气象资料调查和收集应包括下列

(1)工程海域风、雨、雾、气温、湿度等资料; (2)调查长年的台风、寒潮等大风过程的逐时风速、风向资料。

4.3.1径流和感潮河段水域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水文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径流和感潮河段水域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水文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观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和《水运工程测量规 范》(JTS131)的有关规定: (2)工程河段根据工程需要和河型特征加设临时观测水尺; (3)有明显横比降的河段在两岸的相应位置设立水尺,并进行同步观测; (4)枯水瞬时水面线观测按附录A执行。其他水位的瞬时水面线观测参照附录A执 丁。 4.3.1.2流量测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流量测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的有关规定; (2)测流断面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要求布设。 4.3.1.3水面流速、流向、流态、比降和流迹线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面流速、流向采用流速仪或浮标等进行观测; (2)碍航流态根据工程的需要测定或描述,确定其位置及在不同水位时的形态、强度 与碍航程度; (3)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纵、横比降与河心水面比降的观测; (4)流迹线观测采用浮标法,并根据工程需要确定观测河段、范围及在观测范围内数 量和分布。

4.3.1.2流量测验应符合下列规

(1)流量测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的有关规定; (2)测流断面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要求布设。 4.3.1.3水面流速、流向、流态、比降和流迹线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面流速、流向采用流速仪或浮标等进行观测; (2)碍航流态根据工程的需要测定或描述,确定其位置及在不同水位时的形态、强度 与碍航程度; (3)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纵、横比降与河心水面比降的观测; (4)流迹线观测采用浮标法,并根据工程需要确定观测河段、范围及在观测范围内数 量和分布。 4.3.1.4泥沙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悬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根据河床演变分析、模拟研究和工程设计的要 求,设置悬移质测验断面,测验悬移质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水温等,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的有关规定; (2)以推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在工程河段上端选择适当的测验断面,对不同水 流条件下的单宽输沙率、颗粒级配的沿河宽分布等进行观测,查明底沙输移带和强度,并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的有关规定。 4.3.1.5潮位、潮流、波浪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4泥沙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悬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根据河床演变分析、模拟研究和工程设计的要 求,设置悬移质测验断面,测验悬移质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水温等,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的有关规定; (2)以推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在工程河段上端选择适当的测验断面,对不同水 流条件下的单宽输沙率、颗粒级配的沿河宽分布等进行观测,查明底沙输移带和强度,并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的有关规定。

.3.1.5潮位、潮流、波浪观测应符合下列规

(1)潮位、潮流观测的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根据感潮河段的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的有 规定; (2)波浪观测按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有关规定执行;波浪观 时,需同时观测水位和风速,必要时增加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内容; (3)船行波观测同时观测相应的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航迹线及相应航道底、侧 物质组成、航道坡度、岸滩植被等。 4.3.1.6冰凌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 冰情观测规范》(SL59)的有关规定。

4.3.2海港工程水文气象观测应符合下列知

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4.3.2.3海流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海流观测区域的大小,根据工程的要求、当地水文气象状况和地形条件等确定; (2)海流观测工作与风速、风向、潮位、波浪和含沙量等观测工作密切配合,必要时进 行同步观测; (3)海流观测工作根据工程的要求,主要选用单站或单船定点连续观测、多站或多船 定点连续观测,包括多船同步定点断面观测、走航断面观测、大面流路观测及其他等方法; (4)近岸海区,海流观测需在风浪较小的条件下进行;采取短期资料进行调和分析 时,海流连续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分别选择在大、中、小潮日期进行;一般潮流分析中,采 用1次或2次海流观测资料,1次观测在大潮日期进行;2次观测分别在大、小潮日期进 行;每次海流观测的连续时间不少于25h;采用长期资料进行调和分析时,海流连续观测 天数不少于15d;分析风海流或波流等其他类型的海流时,在不同季节和不同气象条件下 进行观测:分析河口的径流影响时,在洪水期和枯水期分别进行观测

4.3.2.4泥沙观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海区泥沙观测和底质取样的范围、断面或测点布置及数量、观测时间根据工 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含沙量观测与海流观测同步进行;有较大底沙运动的海区,进行 沙观测: (2)根据不同季节和潮型进行含沙量观测;河口区及邻近河口的工程海区需进行洪、 枯季含沙量观测,有条件时,对河道流量和输沙量进行同步观测; (3)有浮泥出现的工程海域开展浮泥观测; (4)波浪作用下航道淤积较大的港口,进行大风天含沙量观测,含沙量观测与波浪观 测同步进行; (5)泥沙条件复杂的海区,进行一个或多个长期固定站的含沙量观测。 4.3.2.5海冰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 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4.3.2.6气象要素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资料收集情况决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4.4水文气象资料整理分析

4.4.1采用工程邻近的水文站、海洋站或专用站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4.1.1、邻近水文站、海洋站或专用站与工程所在地的天然条件应相近,所建立的相 关关系应有明确的成因关系,并应满足水文分析要求的精度。 4.4.1.2水文资料系列的插补、延长可采用线性相关或曲线相关,采用曲线相关时,曲 线变化处应有点据控制。

水支贫科系列的猫补、延长可未用线性相关或! 线变化处应有点据控制。

我变化处应有点据控制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4.4.2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应进行合理性 检查。 4.4.3当工程所在地或邻近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 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同一条件下的一致性检查和处理。 4.4.4对所收集的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应进行代表性分析;对自建的短期气象站观测资 料应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分析;自建的短期气象站观测资料的整理统计,应按国家现行标 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QX/T45~QX/T66)的有关 规定执行。

5.2内河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5.2.1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不受潮汐影响河段、感潮河段常年径流段和季节性潮流段,设计最高通航水 位应采用表5.2.1规定的不同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5.2.1.2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重现期为20年 一遇的潮位。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5.2.1.3不受潮汐影响河段、感潮河段常年径流段和季节性潮流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 立计算可按附录C执行;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计算可按附录D执行

表5.2.1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5.2.2.3常年潮流段乘潮潮位可采用海港乘潮水位的方法计算。 .2.3河网地区天然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除应符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设闸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确定。

5.2.3河网地区天然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除应符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设闸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确定。 5.2.3.2运输特别繁忙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可按I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5.2.4湖泊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并结合堤防、风浪等 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河湖两相湖区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第5.2.2条规定确定。 5.2.5运河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开散运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定。设闸运 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有关规定

5.2.3.2运输特别繁忙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可按I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6.2.4湖泊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并结合堤防、风浪等 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河湖两相湖区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第5.2.2条规定确定。

5.2.5.1开敲运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定。设闸运 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有关规定 确定。

5.2.6.1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灌溉渠道应采用最大灌溉流量时的 相应水位;排涝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涝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洪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 洪流量时的相应水位和第5.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引水渠道应 采用设计最大引水流量时的相应水位。

5.2.6.2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

5.2.6.3枢纽间或通航建筑物间的通航渠道设计通航低水位的确定,应考虑涌波对设 计通航低水位的影响。

5.2.7枢纽上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

5.2.7.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1规定的重现期洪水与相应的汛期坝前水 立组合,并采用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 曲线,取其上包络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人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 位拾高值。

5.2.7.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第5.2.2条规定保证率的入库流量与相应的

消落水位组合,并采用坝前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 回水曲线,取其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计人河床冲淤可能引起的 水位变化值。

5.2.8枢纽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8.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分析选定设计流量 并考虑枢纽运行对该河段航道的影响推算确定

5.2.8.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第5.2.2条规定的保证率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未

虑河床下切和电站日调节的影响推算确定,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按第5.2.7条执行。 5.2.9枢纽上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实测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和 调整。 5.2.10封冻河流和湖泊的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定,其 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停航的天数计算。

5.2.10封冻河流和湖泊的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

5.3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

5.3.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原 则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 流量。

5.3.2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按表5.3.2规定的 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 计入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5.3.2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

注:对出现 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IV级和V级通航建筑物洪水重现期可采用5~3年, V级和VI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3~2年; ②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VI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可采用20~10年; ③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 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5.3.2.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5.3.2.3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据枢纽布 置作相应调整。 S 5.3.3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按表5.3.2规定的重现期计算的流量经枢纽下泄 所对应的最高水位。枢组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拾高值。 5.3.3.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第5.3.1条规定的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对应的 水位,并计入河床下切和电站日调节等因素引起的水位变化值。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 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回水到本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的相应水位。 5.3.4感潮河段枢纽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人防洪排涝 和防盐碱等因素的影响值;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1条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应计入上游洪水与下游大潮或风暴潮遭遇、建闸后潮波变形及泥沙淤积等因素的影 响值。 业及城镇用水、防盐碱和开通闸运行等因素的影响值: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2.2款的规定执行,屏计人建闸后潮波变形、风浪引起的水面下降值。 5.3.5河湖交汇处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不列规定。 5.3.5.1临河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人其他支 流水位变化的影响值;临湖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 计人湖区风浪、泥沙淤积和防洪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2临河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工农业 及城镇用水、航道整治等引起河流的水位下降值;临湖端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计入湖区风浪引起的水位下降值。 5.3.6运河通航建简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分别控管53.2冬和

5.3.5.1临河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人其他支 流水位变化的影响值;临湖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 计入湖区风浪、泥沙淤积和防洪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2临河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工农业 及城镇用水、航道整治等引起河流的水位下降值;临湖端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计入湖区风浪引起的水位下降值。 5.3.6运河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分别按第5.3.2条和 第5.2.5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运河调水、补水和排涝等因素的影响值。

4.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5.4.5.2枢纽上下游河段港口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根据所在河段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 水位分析计算确定。 5.4.6封冻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型、码头受淹损失类别和枢纽运行情 况,根据第5.4.1条~第5.4.4条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 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5.4.7港口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

4.7港口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 择的影响。

5.5.1海港工程总体设计和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采用相同的设计高水位、诊

5.1海港工程总体设计和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采用相同的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 极端高水位,极端低水位用于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

5.5.2位于海岸和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的港口,设计高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 的潮位或历时累积频率1%的潮位,设计低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90%的潮位或 累积频率98%的潮位。

5.5.2位于海岸和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的港口,设计高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

5.5.3采用高、低潮累积频率法计算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时,应分别以高潮和

5.3采用高、低潮累积频率法计算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时,应分别以高潮和低潮 位作为样本,按附录E中规定的方法绘制累积频率曲线,在高、低潮累积频率曲线上取 潮10%或低潮90%的潮位值

5.5.4采用历时累积频率法计算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时,应分别以逐时整点潮 为样本,按附录E中规定的方法绘制累积频率曲线,在潮位历时累积频率曲线上取19 98%的潮位值。

5.5.6乘潮潮位累积频率应按以下步骤统计

(1)当考虑船舶进出港时,首先确定乘潮所需持续时间; (2)在潮位过程线上,量取各次潮历时等于乘潮所需持续时间的潮位值,以潮位1 为潮位样本按附录E中规定的方法绘制累积频率曲线,在乘潮潮位累积频率曲线上 所需的累积频率潮位值。

5.5.7除另有规定外,海港工程的极端高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极 端低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低水位。 5.5.8海岸港和位于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的河口港,极端水位宜采用极值1型分布按附 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也可根据与实测资料拟合最佳的原则,选配皮尔逊Ⅲ型 曲线,按附录C中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5.9对于潮位实测资料年限不足20年的港口,可按附录B、附录H规定的方法,近似 计算确定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 5.5.10根据海港工程的重要性,需考虑当地海平面上升时,工程使用期内的上升值可参 照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中国海平面公报》中的有关数值。

端低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低水位,

计算确定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

6.1.1海港和湖泊、水库及水域开阔的天然河流港口的波浪分析时,应收集工程所在地 的波浪资料和气象台站的风资料,并考虑风速、风区和水深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水流流速 较大时,宜考虑波浪与水流的相互作用。 6.1.2海港和感潮河段应收集风暴潮、台风浪相关资料,并统计分析其特征值,必要时应 分析确定风暴潮与台风浪的发生频率及强度。 6.1.3对船行波岸边最大波高大于等于30cm的河段,应收集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 和航迹线等资料,有条件时应收集船行波、波浪爬高等特征值。 6.1.4通航建筑物的波浪分析应根据工程类别与等级、设计船型与船队、闸门类型等 进行,并确定波高限值。波浪分析与计算宜考虑枢纽泄水产生的波动和局部风浪的 影响。

6.2.2设计波浪重现期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6.2.2.1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一般的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设计波 浪的重现期应采用50年。 6.2.2.2破坏后不致造成重大损失的斜坡式护岸等非重要建筑物,其设计波浪的重现 期可采用25年。 6.2.2.3对于大水深的重要建筑物,重现期100年的波高大于或等于重现期50年的 司一波列累积频率的波高1.15倍时,其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可采用100年,且其极端高水 位的重现期可相应调整为100年。 5.2.3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设计波高的波 列累积频率标准应按表6.2.3采用。推算的波高大于浅水极限波高时,应采用极限 波高。

6.2.3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设计波高的波

L=gTh2nd 2元 L T, =1.15T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6.3.3对于深水波,各种累积频率的波高可按下列公式换管

中H一 一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m):

H5% 累积频率为5%的波高(m); H—平均波高(m)。

.4不同重现期设计波浪推算

6.4.1港口与航道工程所在位置或其附近水域有较长期的波浪实测资料时,可采用分方 向的某一累积频率波高的年最大值系列进行频率分析,确定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高。必 要时,可用历史天气图对当地历史上大的台风、寒潮和个别年份缺测大浪等情况进行波浪 要素的计算,延长、插补实测波浪系列,其计算应按风浪和涌浪要素计算的规定执行。 6.4.2各种重现期设计波高相对应的波浪周期的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1当地大的波浪主要为风浪时,可由风浪的波高与周期的相关关系外推与该设

可以收 计波高相对应的周期,或按表6.4.2确定相应的周期。

表6.4.2风浪的波高与周期的近似关系

6.4.2.2当地大的波浪主要为涌浪或混合浪时,可采用与波浪年最大值相对应的周期 系列进行频率分析,确定与设计波高为同一重现期的周期值。 6.4.3采用工程附近观测台站的波浪资料时,应考虑地形和水深的影响,分方向检验资 料的适用程度。地形不复杂时,可对观测点某一重现期的波浪进行浅水折射分析,确定工 程所在位置同一重现期的波浪要素。 6.4.4进行波高或周期的频率分析时,应取近期连续的资料,年数不宜少于20年。需确 定某一主波向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时,年最大波高及其对应周期的数据,可在该方向及 其左右各22.5°的范围内选取;需每隔45°的方位角都进行统计时,对每一波向应只归并 相邻一个22.5°内的数据。 6.4.5波高和周期的频率曲线可采用皮尔逊Ⅲ型曲线。皮尔逊Ⅲ型曲线可按附录C方 法绘制。有条件时,也可根据与实测资料拟合最佳的原则,选配极值I型分布(冈贝尔分 布)、对数正态分布和威布尔分布等其他的理论频率曲线,确定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 6.4.6在原有N年的波浪资料以外,根据计算或调查得出历史上N年中出现过特大波 高值,仍可采用皮尔逊Ⅲ型曲线,按附录C方法绘制。 6.4.7工程所在位置及其附近均无较长期的测波资料时,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可按下 列方法推算。 6.4.7.1对岸距离小于100km时,可根据当地的重现期设计风速和对岸距离,根据风 浪和涌浪要素计算的方法确定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不同重现期的设计风速,可按第 6.4.4条~第6.4.6条的方法计算。 47

定某一主波向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时,年最大波高及其对应周期的数据DG/T J08-2065-2009 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可在该方向及 其左右各22.5°的范围内选取;需每隔45°的方位角都进行统计时,对每一波向应只归并 相邻一个22.5°内的数据。

6.4.7.1对岸距离小于100km时,可根据当地的重现期设计风速和对岸距离,根据风 浪和涌浪要素计算的方法确定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不同重现期的设计风速,可按第 6.4.4条~第6.4.6条的方法计算

6.4.7.2对岸距离较长时,可在历史天气图上选择各方向每年最不利的天气过程,采 用风浪和涌浪要素计算方法计算波浪要素的年最大值,并按第6.4.4条~第6.4.6条的 规定进行频率分析。

6.4.8按第6.4.7条计算的结果应与短期测波资料推算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确定设

波浪。短期测波资料进行经验频率分析,可采用附录K的方法。 6.4.9台风多发海区,某一波向一年中出现一个以上较大台风波高时,可按台风波高的 最大值系列取样,采用泊松一冈贝尔复合极值分布,按附录L的方法确定不同重现期的 设计波高。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7.1风场要素和水域平均深度确定 7.1.1计算风浪要素时,可将风速和风向比较一致的水域划分为风区。风区内的风速差 不宜大于4m/s,风向差不宜大の+30%。在地面天气图上,可将等压线的走向或密度有显 著改变处取为风区的边界《影响计算点的风场范围较大时,可同时划出一个以上的风区。 当计算点的水域比较开阔时,风区长度可取计算点至风区上沿或对岸的距离;当沿风向两 侧水域狭窄或水域不规则时,应考虑水域形状的影响YY/T 0070-2018 食管窥镜标准,风区长度可采用等效风区长度。等 效风区长度可按下述方法计算: (1)等效风区长度计算公式: EF;coSα A F E.coS: i=0,±1,±2.... (7.1.1) 式中F。一一等效风区长度(m); F一一计算点沿主风向两侧划分的射线到水域边界的距离(m); α一一第i条射线与主射线的夹角()。 (2)在水域平面图(图7.1.1)上确定F和α;的步骤 风向 为:从计算点A主风向作主射线,与水域边界交点的距 离为F(α=0°),再在主射线的两侧各45°范围内,每隔 7.5°作若干条侧射线写水域边界交点到A点的距离为 主射线 F,两侧射线与主射线间的夹角为α;(α;=ix7.5°) 般取i=0,±1,±2.... 土6或采用其他间隔。 7.1.2海港工程宜采用海上测风资料,无可靠的海上测 风资料时,可参照岸站测风资料及天气形势确定风区内 的风速和风向;内河工程应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台站测风 资料。风速的取值标准应为水面上10m高度处风速,并 按下列规定进行订正。 7.1.2.1当用海上测风资料时,可不作风速订正;对 于岸站测风资料,也可采用2min平均风速。 图7.1.1等效风区长度计算示意图

图7.1.1等效风区长度计算示意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