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90-2020 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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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对于改造的集成厨房宜按原建筑的结构管并、给水、排水、电气、燃气位置进行设 计,满足原建筑预留管道要求的对接标准, 5.5.2公共建筑集成厨房地面应按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设置地漏或排水沟,地面应有向地 漏或排水沟方向倾斜的泛水坡度:排水沟应敷设在架空地板内,与地面连接牢固;排水沟设 计应标准化,模数化,拆装方便,接口卡槽处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5.5.3集成厨房家具及设备应协同设计,空间布置、管线敷设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家具

5.6.1集成卫生间内装部品,作为集成卫生间的内装模块,其部件和接口应采用标准化设计 并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 5.6.2集成卫生间设计应根据模数协调及标准化设计合理安排如厕区、洗漱区、淋浴区的 位置,且宜采用干湿区分离设计。 5.6.3集成卫生间内墙面应采用易清洗的不透水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的不透水材 料;门及隔板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烫材料;密封胶宜选用防霉密封胶。 5.6.4集成卫生间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洗手台、镜子、洁具龙头、卫浴 五金配件等宜采用标准化产品,且布置应符合人体工学。 5.6.5集成卫生间的建筑结构与装修部件之间应设置安装间隙,当间隙处安装机电管线时, 宽度应大于25mm;装修部件应预留孔洞及预埋件,便于构件与设备之间的连接。 5.6.6集成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卫生间原建筑地面应根据集成卫生间地面的完成 面高度,预留支撑及设备空间,并做好防水措施。 5.6.7集成卫生间宜设置防水盘,防水盘与挡水应一体成型,墙面宜安装在底盘挡水内侧 使淋浴水顺墙面由底盘排走。 5.6.8集成卫生间地面应设置挡水。卫生间地面应向水沟或地漏找坡,禁止冲洗水流向室 外。 5.6.9集成卫生间应合理布置灯具、通风及电器设备,以满足采光、防热、防寒、防潮、

GH/T 1257-2019 生狐皮质量检验5.7装配式内门窗设计

化、易更换的内装部品。 5.7.2装配式内门窗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 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5.7.3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空间,应选用满足耐火时间要求的装配式内门窗。 5.7.4对有隔声性能要求的空间,应选用满足隔声性能要求的装配式内门窗。 5.7.5对有热工性能要求的空间,应选用满足节能设计要求的装配式内门窗。 5.7.6对已预留门窗洞口的原建筑室内墙体,装配式内门窗应按规范标准、功能需求、洞 口尺寸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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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密封宜采用与隔墙、地面、接缝一体化设计,并应考虑美观。设计应考虑材料的变 形系数且留有安装缝隙,并选用弹性密封材料满足防水的要求。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5.8.2密封设计宜选用无溶剂挥发的本体型密封材料或水性密封材料,应符合节能绿色环 保要求。 5.8.3门窗伸缩缝的密封设计,宜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和建筑密封胶相结合的密封形式, 其中建筑密封胶位移能力不低于20级,并符合设计要求。 5.8.4装配式装修内墙或收边密封设计宜选用位移能力级别不低于20LM的建筑密封胶,并 合设计要求。 5.8.5厨房卫浴的密封设计宜选用防霉等级为0级的建筑防霉密封胶,其中厨房灶台密封 处应选用不含烷烃增塑剂的密封胶。 5.8.6对硬度有要求的密封设计,宜选用硬度(邵氏D)不低于55的美缝剂。 5.8.7轻质装饰板的密封设计,宜选用快速定位的免钉胶。 5.8.8石材等多孔性材料的密封设计,应选用污染性测试合格的建筑密封胶。 5.8.9集成卫生间及集成厨房跟原建筑管道的对接,应做好水、气密封设计。

5.9固装家具和细部设计

5.9.1固装家具选型宜与装配式隔墙和墙面协同进行,家具尺寸应符合人体工学。 5.9.2固装家具设计应采用模块组合的方法,满足功能变化、空间转换的要求。 5.9.3固装家具应采用通用的构造和配件进行部品的连接设计,并采用具有不同肌理、材 质、颜色的面层材料满足个性化的需要。 5.9.4固装家具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材料消耗。 5.9.5固装家具宜采用智能集成家具,以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小型空间固装家具应采用收 纳式、隐藏式设计,宜使用智能控制、电动升降等方式。 5.9.6装修细部接口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a)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坚固耐用及使用可靠; b)各类接口设计应风格协调、色彩搭配一致,收口美观。 5.9.7装修细部设计: a 窗帘盒应与墙体结构连接牢固,净宽及净高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装配式护栏、栏杆应与原建筑结构连接牢固,护栏、栏杆净高及受力应满足相关 规范的要求: 固定屏风应与隔墙或原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应选用安全、耐冲击的材料; d 窗台板、窗套、门套应与隔墙或原建筑结构连接牢固,窗套与窗台板宜一体化设 计; 消防箱与装配式墙面的间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10设备与管线设计

5.10.1对建筑单体中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建筑空间及其组成部分中的设备与管线宜进 行标准化设计。

行标准化设计。 .10.2给水及热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给水、热水系统的竖向主干管线、分户计量表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管井内: b) 住宅户内卫生间冷水、热水管道宜采用分水器配水方式,管道连接宜采用快装连 接方式,分水器设置处应有排水措施,并便于维修; ) 住宅热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燃气或电热水器供应方式: d) 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现场装配式安装的方式; e 给水管线宜敷设在吊顶、装配式地面、装配式墙体内空层中,暗装管道应预留管 铺

5.10.3排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住宅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生洁具和配套管道; c)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 集成预制,现场装配式安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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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电气和智能化管线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气主干线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井内,便于维修管理: b 电气管线宜敷设在吊顶、装配式地面及装配式墙体内空层内;面板、线盒及配电 箱等宜与内装部品集成设计: 截面积不大于4mm的导线连接宜采用导线连接器等快接方式,接头应满足用电安 全要求; d 配电箱供电回路设计应满足装配式装修智能化的场景设计要求; e) 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应设置单独配电线路,集成卫生间应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 联结。 5.10.5 装配式装修与通风系统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土建风道在各层或分支风管连接处在设计时应预留孔洞或预埋管件: 无外窗的集成厨房部品、集成卫生间部品应设置防止回流的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 通风设置条件,排气口应与共用排气道位置相邻; 分户式新风系统设计应根据住宅层高及净空等因素合理选择送风方式。 5.10.6装配式装修与空调系统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空调风口宜与给排水、电气、智能化专业协同设计并与装配式吊顶一体化集成设 计; b) 当采用冷辐射空调方式时,冷辐射盘管与吊顶应一体化设计、工厂化生产; 多联式空调或独立分体式空调设计应与建筑、装配式装修设计协同 5.10.7 管线管材的选用及连接方式设计应便于工程实现工厂化预制,现场装配式安装, 5.10.8 设备管线及其支吊架系统宜集成设计、集中敷设,支吊架生根宜采用预理槽方式。

5.12.1装配式隔墙和墙面的设计应考虑与原结构连接的安全,满足抗震要求。连接节点应 牢固可靠,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5.12.2采用玻璃的部位有安全要求的,应符合JGJ113的要求采用安全玻璃。 5.12.3对有安全要求的栏杆部位,应符合JGJ/T470的要求。 5.12.4装配式装修设计应对架空楼地面结构进行安全荷载计算和验证。 5.12.5装配式装修设计应对上人吊顶进行安全荷载计算和验证,应符合GB11981和JGJ 34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12.6装配式装修设计应考虑在人流较密集空间或有防护要求的门安装带阻尼闭门器及 防夹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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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装配式装修设计应考虑收口安全性, 金属收口对接高差不能超过0.3mm,不能有尖 角及尖锐棱边,玻璃及石材等坚硬材质的倒角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地面收口接缝不能有踢 脚情况。 5.12.8住宅建筑的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的吊顶、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 的装修材料: b) 卫生间吊顶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 c)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2.9装配式装修消防设计除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6.1.1装配式装修部品应提高部品的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程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深 化设计,宜建立部品和配件模型,提高生产、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的便利性 6.1.2为确保装配式装修部品的装配品质与精准供应,应从部品定制、部品制造、出厂检 验、包装标识、储运堆放五方面进行控制。 6.1.3部件连接构造应采用安全、可靠、耐久的方式,装配方式宜具有可拆卸性

6.2.1部品定制应根据集成设计要求进行生产安排,生产过程宜采用柔性制造、同步配套 的方式。 6.2.2在制定生产方案时,应优先选用标准部品,非标准部品应适度归尺并预留配合公差 6.2.3对于在厂内完成主要装配的部品,应明确运输、存放、就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6.3.1部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宜将BIM等信息技术应用到生产环节,与自动化设备对接实 现智能化生产制造。 6.3.2部品宜根据设计和深化图纸要求在工厂生产和加工,生产厂家应具备二次深化和工 艺设计的能力。 6.3.3在下单生产前,应对建筑现场进行复尺复验。 6.3.4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宜在工厂进行配套和集成。 6.3.5根据设计要求明确划定装配责任,部品所需专用配件或辅料应作为部品的组成部分 配套供应或提供专业的选型指导。 6.3.6部品的尺寸公差除应符合产品标准外,其连接部位的加工精度还应满足现场装配的 要求。

6.4.1定制的材料和部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对出厂材 科和部品进行质量和相关性能检验,并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5.4.2集成卫生间的防水盘在出厂前应做闭水试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6.5.1部品及包装物上的标识,应描述部品的规格、型号、特性、注意事项及配置清单等 内容。 6.5.2 部品包装应同批次内置包装部品明细清单、产品说明书、安装作业指导书及产品合 格证等 6.5.3部品的配套部件应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适量增配,需要专用工具进行装 配时,应与部品同批次配备相应数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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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部品包装材料宜采用环保、可回收循环使用的材料,宜采用可用于现场安装过程保 护的包装物。 6.5.5必要时生产厂家应进行现场查勘,制定合理的包装方案

6.6.1从工厂到施工现场的部品运输时,应提前制定运输计划及方案,超高、超宽、形状 持殊的大型部品的运输和码放应采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6.6.2施工现场二次搬运、分料到位时,应提前查勘场地条件并采取措施,确保卸载工具 及转运工具顺利通行,部品宜由机械化工具运输上楼,减少人工消耗。

7.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7.1.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交底等文 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7.1.3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工种、工序之间的交接验收,并应形 成书面交接验收记录。装配式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中各专 业工种应加强配合,合理安排工序,对已完成工序的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保护和保洁。 7.1.4设备管线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应与装配式装修工程协同进行。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配式 装修工程,应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和验收。

7.2.1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基底或基层标高、尺寸等进行复核,并根据建筑设计的防水 要求进行验收,对现场条件不符合要求应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7.2.2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完成主要材料、部品和工艺节点样品的封样,应采用与 封样样品相同的材料、部品和工艺制作实体样板间(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批量施工。 7.2.3材料或部品进场后应根据采购合同、技术资料等进货凭证,做好进场物资的验收工 作。

.3.1装配式吊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装前,设备管线系统应按规定安装完毕,做好隐蔽验收; 吊顶安装构造层应按放线位置进行调平,吊顶支撑构件应按照标高安装牢固,并 与楼板底或承重墙可靠连接: c)吊杆、龙骨的间距、连接方式及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d)装配式吊顶调节模块应安装牢固,固定钉的位置应在饰面板的遮盖范围内。 7.3.2装配式地面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装配式架空地面应完成架空层内管线敷设,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b) 装配式架空地面应与基层地面可靠连接,检查口、重荷载处等应有加强构造处理 措施; C 地面板铺装应与管线、设备施工协同,地插接口或地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地面板铺装体系的技术应配套合理,宜采用干法施工、薄贴施工等工艺 7.3.3装配式隔墙和墙面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装配式隔墙和墙面的构造、连接方法、龙骨间距及加强部位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内空层的填充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和性能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前,墙内管线、填充材料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安装前应核准门、窗洞口位置尺寸,保证门窗与墙面对位准确,尺寸偏差在充许 范围内,门窗与门套、窗套等交接处的封闭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7.3.4集成厨房卫生间施工准备应满足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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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护构造已封闭,其门洞尺寸应能满足集成厨房卫生间部件的进入和安装; b 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已敷设至安装要求位置并完成测试,已为后续 接驳管线预留工作空间。 3.5集成厨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围护构造已封闭,其门洞尺寸应能满足集成厨房卫生间部件的进入和安装; 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已敷设至安装要求位置并完成测试,已为后续 接驳管线预留工作空间。 7.3.5集成厨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固装家具与墙面应连接牢固,不得松动、脱落 水、暖、电、燃气和通风管线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 定; 应在适当的位置预留检修口。 7.3.6集成卫生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水盘、壁板和顶板的安装应牢固: 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 管道、管件及接口应相互匹配,连接应严密可靠、无渗漏; 各类电气设施安装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e) 防水盘安装前应对基面管线的二次排水孔洞及排水管进行密封试验,合格后方可 进行安装。

7.4.1装配式装修工程的设备与管线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 规定,明确与机电工程之间的工作界面和协同对接。 7.4.2装配式装修工程的设备与管线在施工前,应按设计图纸做好定位放线,放线应清晰, 立置应准确。 7.4.3设备与管线需要与装配式部品连接固定时,不得影响装配式部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固定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应长于管线的设计使用年限。 7.4.4装配式装修的设备与管线施工完成后,应由具备专业资质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检 测和试验,在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隐蔽。 7.4.5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备安装施工图纸及工艺要求、制造厂 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7.4.6应与机电专业进行协同,对需要装配式装修工程配合安(预)装的设备和管线,应 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7.5.1窗帘盒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建筑结构连接牢固。 7.5.2顶角线、踢脚线、阳角线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室内楼梯踏步、护栏、扶手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扶手应连接牢固,紧 固件不得外露。 7.5.4窗台板、整体窗套、整体门套应安装牢固,与墙面、窗框、门框或门窗洞口等的连 接间隙应进行可靠密封。 7.5.5填缝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封后满足水密和气密的功能要求和装饰美观要求,

7.6 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

7.6.1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根据不同施工项目的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危险源的辨 识、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规避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b 装配式装修施工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 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配式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布置各种设备和设施,并根据 现场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和事故隐惠排查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有序 进行。 7.6.2 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施工照明污染等,应采 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

7.6.1装配式装修工程施

7.6.2装配式装修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施工照明污染等,应采 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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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装配式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GB50210的规定

3.1.2装配式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B.1.3装配式装修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配式吊顶每层或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吊顶 积每30㎡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 应全数检查: b 装配式隔墙和墙面每层或每50间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隔墙面 积每30m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 应全数检查: 装配式楼地面每层或每50间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地面面积每 20m计为1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 数检查; d 集成厨房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以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 检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每10间划分为 个检验批,不足10间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4间, 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e) 集成卫生间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以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 检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每10间划分为 个检验批,不足10间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4间, 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装配式内门窗每5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不足 10槿时应全数检查; 同类固装家具每50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h)设备管线检验批划分可依据GB50300及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3.1.4装配式装修工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 收,应按GB50210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格式记录并形 成验收文件。 3.1.5装配式装修工程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 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1.6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 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 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c)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3.1.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1.8装配式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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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e)装配式装修工程验收文件宜采用BIM数据模型和相应的电子化文件 8.1.9装配式装修工程各部品的验收方法、验收工具、抽样检验比例应符合相关部品的验 收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要求并形成书面文件。 8.1.10装配式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质量、燃烧性能以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装配式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GB 50325的规定, 8.1.11当装配式装修工程中首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且专业验收标准未 作出相应规定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 全、消防、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8.1.12装配式装修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宜提供使用说明书。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8. 2. 1主控项目

3.2.1.1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和吊杆、龙骨、连接构件的质量、规格、安装间距、连接 方式、加强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管线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1.2吊顶材料的材质、品种、图案颜色、连接构造、机械性能、燃烧性能和有害物质 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和复验报告。

8. 2. 2 ±一般项目

8.2.2.1饰面表面应洁净、边缘应整齐、色泽一致,不得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与连接 构造应平整、吻合,接缝应平直、宽窄一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2.2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温感、喷淋头、风口等相关设备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与饰面板的交接处应严密。检验方法:观察。 8.2.2.3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3.1.1装配式楼地面内管道、设备及支撑构造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隐蔽工程项 目验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设计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1.2装配式楼地面所用支撑、基层、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支撑应具有防腐性能。面层材料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及耐腐蚀等性能。检验方 法:观察检查,查阅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8.3.1.3装配式楼地面面层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接缝密闭、缝格均匀顺直; 无裂纹、划痕、磨痕、掉角、缺棱等现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设计文件 8.3.1.4面层与支撑构造应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无松动和振动异响。检验方法:目测检 查,行走检查。

8. 3. 2一般项目

3.3.2.1装配式楼地面与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与墙 面或地面突出物应交接紧密,边缘整齐,缝隙顺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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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装配式楼地面面层(卫生间湿区除外)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装配式楼地面面层(卫生间湿区除外)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2装配式楼地面面层(卫生间湿区除外)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4装配式隔墙和墙面

8. 4. 1主控项目

3.4.1.1装配式隔墙和墙面与吊顶、地面、其他墙柱连接的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隔墙和墙面内空层的管道、构造基体应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检查,查阅设计文件、产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4.1.2装配式隔墙和墙面必须与周边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门窗洞口等 部位的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手扳,尺量检查,查阅设计文件,检查隐蔽 工程验收记录。 8.4.1.3装配式隔墙和墙面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色号、性能和燃烧等级、有害物质限 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 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3.4.1.4装饰墙面应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接缝密闭平直,孔洞槽盒应位置 正确、边缘整齐。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8. 4.2 一般项目

8.4.2.1装配式墙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墙面造型、图案颜色、排布形式和外 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8.4.2.2装配式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8.4.2.1装配式墙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墙面造型、图案颜色、排

表3装配式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5.1.1厨房家具的材料、加工制作、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材料应有防水、防腐、防霉、防蛀处理。检验方法:观察,查阅相关资 料。 8.5.1.2厨房家具应安装牢固,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位置、品种、规格、数量、防锈 处理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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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3户内燃气管道与燃气灶具应采用软管连接,长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中间不应有 接口,不应有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燃气灶具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检验 方法:观察,手试,用肥皂水检查。 8.5.1.4厨房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相应的排烟设备的接口及功能匹配。检验方法:目测 检查。 8.5.1.5柜体间、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的配合应紧密、平整,结合处应牢固。厨 房家具与吊顶、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检验方法: 察,手试检查。

8. 5. 2 ±一般项目

8.5.2.1厨房家具贴面应严密、平整、无脱胶、胶迹和鼓泡现象,裁割部位应进行封边处 理,开孔部位应进行盖口处理。厨房家具内表面和外部可视表面应光洁平整,颜色均匀,无 裂纹毛刺、划痕和碰伤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8.5.2.2柜门安装应连接牢固,开关灵活,不应松动。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 8.5.2.3厨房家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厨房家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6.1.1集成卫生间内部净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检验方法:查阅设计图纸,尺量检查。 8.6.1.2龙头、花洒及坐便器等用水设备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检验方法:放水观察,查 阅自检记录、产品合格证。 8.6.1.3集成卫生间面层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应符合设计规定。检验方 法:观察,查阅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设计图纸。 8.6.1.4集成卫生间的防水盘、壁板和顶板的安装应牢固。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查阅施工记录。 8.6.1.5集成卫生间所用金属型材、金属构件应经防锈处理。检验方法:观察,查阅材料 合格证书。

8. 6. 2 一般项目

8.6.2.1集成卫生间的面层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 应平直、宽窄一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6.2.2集成卫生间内的灯具、风口和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与面板的交接应 吻合、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3.6.2.3集成卫生间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集成卫生间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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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4集成卫生间的防水盘,在出厂前应经闭水试验合格。检验方法:现场蓄水高度不超 过50mm,不渗漏;检查出厂合格证,

8. 7. 1主控项目

8.7.1.1内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性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 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7.1.2内门窗的防火、隔音、节能、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 尺量检查,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8.7.1.3内门窗框的安装应牢固。与墙体连接件的数量、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7.1.4内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 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8.7.1.5内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 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8. 7. 2±一般项目

8.7.2.1内门窗表面应洁净,无划痕及碰伤,割角和拼缝应严密平整,槽和孔应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8.7.2.2内门窗与墙体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盖口条、压缝条和密封条应顺直,与门窗结 合牢固、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8.7.2.3闭门器应有减缓作用。检验方法:关闭检查。 8.7.2.4内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内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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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1固装家具预理件或后置理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 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8.1.2固装家具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手板检查。 8.8.1.3固装家具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检验方 法:观察,手板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8.8.1.4固装家具的抽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 查。 8.8.1.5固装家具收口板件边缘与周围基体之间的间隙应紧密并且宽度一致。收口板件边 缘无明显的麻口或弧线,胶水的痕迹应宽窄一致。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8.2一般项目 8.8.2.1 固装家具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检验方法: 观察。 8.8.2.2 固装家具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检验方法:观察。 8.8.2.3 固装家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8. 8. 2±一般项目

8.8.2.1固装家具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检验方法: 观察。 8.8.2.2 固装家具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检验方法:观察。 8.8.2.3固装家具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固装家具安装的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9.1.1敷设在吊质、装配式地面内的水平给水管线及敷设在管道并内的竖向给水管线: 应设置检修口。对于有检修需求的成品设备和集成管道交错区域,应设置检修口。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8.9.1.2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的设备管线施工完毕后应对各系统进行调试,并作好记录 检查方法:检查调试记录。

8. 9. 2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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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安(预)装配电箱底边距地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电箱应安装牢固,箱盖 应开启灵活,箱体涂层应完整,无污损。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8.9.2.2安(预)装的开关、电源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应牢固,表面 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污损;相邻的开关布置应匀称,开关控制有序。检验方法:观察, 开灯检查。 8.9.2.3开关、插座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开关、插座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9.2.4对安(预)装的智能化系统设备应进行外观检验,检查其型号、规格、数量、包 装、标志、标签、产品合格证、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等,并符合智能化场景解决方案的产品配 置清单。检验方法:观察产品包装GB/T 4840-2016 硝基苯胺类,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配置清单。

8.10验收文件及工程资料移交

0.1装配式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a 施工图、设计说明、结构计算书和节能计算书(如涉及)、材料和部品的技术需 求书等其它设计文件; 深化设计图纸及原装修设计单位审核认可文件; C 材料、部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 d 材料、部品的样板确认文件: e 材料、部品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记录(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f 材料、部品的进场验收记录和见证复验检测报告(包括有害物质限量或放射性抽 样检验报告、防火等性能抽样检验报告); g 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h 施工记录; i 样板间(件)验收确认文件; 验收记录(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闭水试验记录等); k) 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检验记录或见证检测报告(见附 录B); 竣工图纸 m 装配式装修项目预评价报告。 0.2装配式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对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首,形成项目峻工验收文件,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移交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0.3对于装配式装修工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修文件,应单独立卷并 宇别说明移交。 0.4装配式装修工程文件资料应按档案馆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

3.10.5装配式装修工程BIM设计文件和电子化文件,应按GB/T51301审核、交付和接收

9.1.1装配式装修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其设计的条件及使用要求,设计时应考虑使用期间更 换或维修构配件的便利性,应设置方便检测和维护的技术措施和解决方法。 9.1.2装配式装修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及部品设备 厂家应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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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装配式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交付时,应出具装配式装修工 程专项的质量保修及使用说明相关资料。使用说明资料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包 括以下内容: a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装配式装修部品生产厂家名称: b 主要部品的做法、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构造做法简图、构件质量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承诺、报修及处理要求; C 使用注意事项、二次装修注意事项,应包括允许或禁止的注意事项; d)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9.1.4维修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物权、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9.2.1装配式装修工程宜进行日常维护、及时维修与定期部品更新。 9.2.2装配式装修项目部品维护、更新时所采用的部品和材料,应以不破坏部品系统性为 基本原则。 9.2.3主要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的《日常检查维护方法》,主要包含内容参表9.

DB32T 3761.12-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2部分:临时医学观察和隔离场所表9日常检查维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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