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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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397-2016 *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pdf

ashes pavilion

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GB/T 24648.1-2009 拖拉机可靠性考核,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

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

2.0.13 墓碑式墓 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 的墓。

2.0.14碑式墓单元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 单元。

2.0.15 墓组团 memorial cemetery group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人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 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

2.0.17树葬式墓单元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入被植树土壤中, 落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

3.0.1*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 境,创造园林化墓园 3.0.2空间和*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 葬活动和*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 性要求。

3.0.2空间和*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 葬活动和*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 性要求。 3.0.3*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 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3.0.4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3.0.5当*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²时,应 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 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 3.0.6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3.0.7*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用房 并应设集散**和*共活动*所。 3.0.8*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共 活动*所、停车*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 3.0.9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宜设停车库。停 车*、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 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地。停 车*、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0.10*悼*所设计内容应包括*悼活动*地和*悼用的设 施、装置的设置。*悼活动*地和*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 分隔。

3.0.3*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

3.0.4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3.0.5当*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²时

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 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

3.0.9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宜设停车

车*、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 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地。停 车*、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0.10*悼*所设计内容应包括*悼活动*地和*悼用的设 施、装置的设置。*悼活动*地和*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 分隔。

等常规设施,配置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园设计 规范》GB51192的规定,

3.0.16建筑设计应在满足平日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清明节等 **日人流高峰时的使用要求,并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 3.0.17应设置骨灰无害化处理间,使骨灰经过无害化处理后 方可人土。

4.1.1*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 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 2*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 3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 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 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 4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 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 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 5*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4.1.2*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用设施用地: 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 2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 一致; 3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 区、住宅区、城市*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 4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 5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 然灾害频发的地段; 6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 7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墓;

8铁路、*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墓, 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 9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 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 10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或殡仪馆; 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 12 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所; 13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

4.2.1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 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 设计。 4.2.2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 4.2.3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 4.2.4基地的安全出入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 置人口集散**。 4.2.5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 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 4.2.6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 原则。 4.2.7*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 应大于20%。 4.2.8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 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

4.2.8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

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 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

4.2.10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

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入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

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 范》CJI 83 的规定。

4.2.12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天于0.2%;用地的规划高档 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 0.20m 以上。

4.2.13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4.2.15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

5.1.1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共活动厂*、集散厂*、停车 *、*悼*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 还应包括地形、竖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

5.1.3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

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双 关系和出入口位置。

5.1.4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

5.1.4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 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

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 相关规定

5.1.7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 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合景观塑造充分绿化: 2绿化区域的种植土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 3养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 4集散**、停车*、*共活动**、*悼*所*地内种

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5.1.8基地内应设置*共*悼*所,室外*悼*所面积指标宜

值的树本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5.1.8基地内应设置*共*悼*所,室外*悼*所面积指标宜 符合表5.1.8规定。室外*悼*所宜设带消烟除尘装置的焚烧 设备。

5.1.8室外*悼*所面积指标(m

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人口应明显、顺畅。

5.1.9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入口应明显、

5.2.1*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 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土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 的要求。

5.2.2*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

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 规定。

表5.2.2*墓建设规模分类

5.2.3*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入口、业务办*区、停车*、 墓地、*悼*所、*共活动**、集散**、景观绿地、*共 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 类规模的*墓还宜包括前区**、**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 示区等。

5.2.4*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

5.2.5*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

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用地比例

规定: 1 墓组团应依据墓地总体布局、墓单元类别、基地地形和 地貌特点,把墓单元组织成景点、景群或景区等不同类型的 组团; 2墓组团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道; 3墓组团空间组合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等形式; 4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尺寸、人们的通行能 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地势确定: 5墓组团周边应设置种植空间, 5.2.7道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路连接,并满足机动 车出入口设置的要求; 2基地内应设专用机动车道,其设计等级应满足*墓建设 规模及运输车辆所需等级; 3*墓道路系统应以总平面设计为依据,结合*墓不同功 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 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4*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地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 墓地级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 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其中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支路觉 度不应小于3.00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机动车的道路宽

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步道宽度 不宜小于1.50m; 5墓地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的机动车道: 6基地内的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墓地人行步道相连 接。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 7墓地内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墓地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2)支路(步行)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5.2.8基地出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口房龙通道上

1基地应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入口应有通道与城 市主要道路连接。主出入口宜设集散**作为缓冲*地。 2*墓出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单个出入 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表5.2.8*墓出入口总宽度指标(m

5.2.9停车*设计应符合下列

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应设置在主出入口附近,且不 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消防车道和紧急蔬散通道; 2停车*规模应根据*墓设计容量、当地殡葬习俗,清明 节等*扫高峰流量以及*墓周边停车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0*墓外环境景观设计应包括墓园入口集散**,停车 *,中心绿地,水系,墓单元绿化带,墓组团周边绿化以及*悼 *所等景点、景群和景区配置以及人文环境设计。 5.2.11*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0%。 5.2.12 一、二类规模的*墓应进行基础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其 包托交涵道路排水防洪供由环培保护等内

5.2.13一类规模的*墓应进行园林专项规划设计。

5.3.1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遵照扩大安放率

5.3.2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集散**、停车*

所、业务区、办*区、骨灰寄存建筑、*悼*所、景观绿地、* 共活动**、道路、管网等。

.3.3总平面应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组 合特点进行合理设计。

5.3.3总平面应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类别

5.3.4 骨灰寄存建筑可与殡仪馆合建,亦可单独建设。与殡仪

馆合建应分别设独立出入口。

5.3.5当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在山地、坡地或用地形状

除考虑建筑物本身占地外,还应在建筑周围至少有一长边设有人 行步道、集散平台、停车*及安全防护距离等所需用地

5.3.6骨灰寄存建筑与穿越墓园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合现行国家标准《*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6.1.1*墓中建筑应包括业务接待和行政办*用房以及墓单元。 宜设职工生活用房 6.1.2业务接待区应包括咨询洽谈室、财务室、休息室、档案 室、*共空间以及殡葬用品商品部等,宜设卫生间。业务接待区 各用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m²)

6.1.3行政办*区应包括警卫室、办*室、监控室、机房、活 动室、库房等,宜设卫生间。行政办*区各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 表 6. 1. 3 的规定。

表6.1.3行政办*区各用房使用面

6.1.4 墓单元的种类可分为墓碑式、树葬式、草坪式和花坛式等。 6.1.5 墓碑式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墓穴、墓基、护栏、墓碑等; 2 墓基边长宜为0.70m; 墓穴宜设有单人、双人或多人墓穴形式。 6.1.6 墓碑式墓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括墓碑式墓、墓间距、周边绿地和墓前步道: 2墓单元间距宜为0.20m,墓前步道宽度宜为0.80m;周 边绿化宽度不宜小于0.60m; 3每个墓单元用地面积宜为2.00m²。

6.1.7树葬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树葬式墓单元尺寸(m)

草坪式墓单元尺寸宜符合表6.1

表6.1.8草坪式墓单元尺寸(m)

6.2.1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6.2.2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建设规模与标准,单栋或多栋组 合的不同,确定各类功能区。建筑功能区应由骨灰安放区、业务 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组成。 5.2.3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骨灰楼的 建设规模应分为三类,骨灰楼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骨灰楼规模分类

6.2.4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2.4

表6.2.4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

续表 6. 2. 4

规模 I类 Ⅱ类 Ⅲ类 名称 行政办 办公室 (15~30)×4间 (15~20)×3间 (10~15)×2间 公区 卫生间 辅助用 20~40 20~30 10~20 库房 房区 机房 45~60 45~60 45~60

注:1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m²~20m²,广播音响机房12m²~ 15m²,保安监控机房18m²~25m²;

2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 3车库宜设在室外

6.2.5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

.5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

6.2.7骨灰寄存架连续摆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 2 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 6.2.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0m。 6.2.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30m。 6.2.10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组合 方式可采用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 6.2.11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建筑采光等级应为V级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 规定。

6.2.12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 规定。

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

7.1.1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

1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 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疏散等设计。

7.1.3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和寒冷气候区应 作防冻胀处理。

7.2.1骨灰寄存建筑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 防晒、防过热、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的防护设计,以及人1 参与祭悼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物和构筑物 体建筑的安全性等设计。

1骨灰寄存架不宜布置在西向房间; 2骨灰安放区应设电子监控装置: 3骨灰寄存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4 骨灰安放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5骨灰安放间外窗宜设百叶窗; 6骨灰安放区应设防虫害的装置; 7当骨灰寄存架设在开放空间时,应做好防水、防雨、防 雪设计,严禁受湿、受潮;骨灰楼(亭、廊、墙壁、塔等),应 没吊顶,并应采用防潮设计;

8炎热地区骨灰安放区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采用隔热措施

7.2.3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祭悼人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2骨灰廊和骨灰墙的直线长度大于90m时,两端应设安全 出口; 3骨灰安放间、骨灰塔、骨灰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蔬疏散门 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5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 6骨灰寄存建筑人口处应设室外集散平台,宽度应不小于 2.40m;平台高出地面1.00m时应设护栏设施,护栏高度应为 1.20m,并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荷载应按1.0kN/m 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 7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亭、廊、花架、敬厅、 墙和壁的檐头净高不应小于2.20m; 8建筑中作为等场的人口,不应作为疏散口。 7.2.4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 没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 3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仓库内类 第二项,为可燃固体。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建筑分类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公共建筑。骨 灰楼和骨灰塔的防火设计应同时满足仓库和公共建筑两种建筑类 型的规定要求。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设防要求高的确定, 4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5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6骨灰楼和骨灰塔内设置祭悼场所时,不应设可使用明火 的装置。

7骨灰楼和进人式骨灰塔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表 7. 2. 4 的要求。

4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骨灰楼和骨灰塔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

8骨灰楼和进人式骨灰塔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当业务办 公用房设置在其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 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 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骨灰安放区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和油库等 用房。 10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为高层建筑时,其楼梯应采用封 团楼梯间,楼、电梯间应设在骨灰安放间之外。

8.0.1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规定。 8.0.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基地范围内各 级道路、出入口、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开放式绿 地、祭悼场所、公共厕所、业务接待、行政办公用房与骨灰寄存 建筑等。

8.0.3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骨灰寄存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人口,宜设为平坡出 入口; 2建筑人口大厅、各层的休息厅和蔬散大厅等,应设轮椅 通道,并应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m时,宜设 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骨灰架通道的尽端应设置可供轮椅回转的空间,回转直 经应不小于1.50m; 5二层及以上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宜设升降平台; 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0.7基地出入口、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的通道、停车场、建 筑出入口、公共厕所、楼梯、电梯以及危险地段等无障碍设施的 立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 得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 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

9.1.1基地内生活及办公区应设置生活给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及《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1.1基地内生活及办公区应设置生活给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1.2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 及天然水源等。

9.1.2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雨水、再生 及天然水源等。

组织好墓地的室外排水系统或沟渠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 9.1.4基地内应设置保证墓组团不被水淹的室外雨水排放系统

9.1.4基地内应设置保证墓组团不被水淹的室外雨水排放系统 及沟渠系统,

9.1.5设置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和沟渠应设

HJ 756-2015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9.2供暖、通风、空调

9.2.1采暖气候区的业务和办公用房宜设供暖设施,当不便设 锅炉或接热网时,应在值班室内设电采暖设备。设置集中供暖房 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9.2.2骨灰安放间不应设供暖装置。

9.2.3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GB/T 33883-2017 7XXX系铝合金应力腐蚀试验 沸腾氯化钠溶液法9.2.4水冲公共厕所应按值班采暖进行设计

9.2.5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

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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