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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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布 人居环境安全

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习 使用性质相适应。

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 汰的产品。 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 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GB/T 9440-2010 可锻铸铁件,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 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

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

司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 电流值的代数和。

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 IEC60449规定的有关I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SELV)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 简称SELV系统,

(PELV)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 称PELV系统。

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

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

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 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2.1.12 外界可导电部分

2.1.12外界可导电部分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人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

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 接地。

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自的,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可 点接地。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 称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

理入士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天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 部分。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 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 总合。

2.1.25防护区,protectionarea

2. 1. 27 盲区 blind z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 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 从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 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 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天值和极小 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 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 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2.1.34分布计算机系统distributedco

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 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它强调资源 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年 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 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区 相联。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 屏蔽。

2.1.42电子信息系统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 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 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 处理的人机系统。

2.1.43阻塞流chokedflow

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 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 状态称为阻塞流。

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102kPa时,温度为5~40 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表示。

考虑流体的非瑞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 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

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 设计。 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 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 经济合理。 3.1.4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 管理和维护。 3.1.5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活》GB50052的有关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 彩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 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 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 中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 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 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 重要的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 共场所秩序混乱。 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3.2.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

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6)kV供电线路宜深人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 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 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 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文发生故 章进行设计。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 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解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 主电源经济合理。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银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 供电。 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 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

3.3.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3.3.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

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 间为15~30s的供电: 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适用于充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充许中 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充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 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3.5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 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 式变电站。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 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 比较后确定。

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

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

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 共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 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

3.4.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充许值,应符合下列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充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 的土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 +7%、一10%; 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 企业协议确定。

(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土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 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十5%、一10%; 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十5%、一10%; 2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土5%; 3电梯电动机宜为土7%: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土5%。 3.4.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应降低系统阻抗; 应米取无功补偿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3.4.7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 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 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 时,也可米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 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 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 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 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 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 定范围内。

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

1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 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 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2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 容量; 4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 方式。 3.5.2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3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 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 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 负荷时,可不计人消防负荷。

3.5.4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 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 量的依据; 2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 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 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荷 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 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5.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点

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 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 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6.1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 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 借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3.6.2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 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 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6.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 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 独就地补偿。

1 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经常投人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 10kV电容器组。

3.6.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

4.1.4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进出线方便; 3 接近电源侧;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 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 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 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 积水的场所。

4.2.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 底层。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 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 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 措施。 4.2.3民用建简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由负益较大供由

措施。 4.2.3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 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 及屋顶层等处。

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 及屋顶层等处。

2.4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 先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4.3.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 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4.3.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1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 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可设专用变压器; 3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 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 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 5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 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 压器。 4.3.4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 低婴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

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

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 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 于800kVA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 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 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 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升关或隔 离触头。

4.4.3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

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可只装设隔离电器: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 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 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4.5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 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 监视器。 4.4.6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时

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 监视器,

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 器。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联络 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 关电器。

4.4.7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 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 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 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 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4.8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 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4.9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 隔离电器。 4.4.10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 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 浪涌保护电器。 4.4.12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 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 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王 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 自动合闸; 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 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 器。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 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

4.4.13当自备电源接入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 运行;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 重要负荷的用电; 4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 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4.5.1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 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 2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 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 4.5.2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 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 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电压为10(6)kV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 房间内。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 同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配变电所宜为单层

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2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 进行观察,井易于抽取油样; 3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 电缆; 4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 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 5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5.4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气 设备的选择应与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的规定相同。 4.5.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 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 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 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电压为10(6)kV和0.4kV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 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 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8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 通或经过走道与10(6)kV配电装置室和相应的配电装置室相 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当配变电所设有低压配电装置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 室合并,且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 于3m。 ? 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 应小于表4.5.9的规定。 45价一名分王式亦压翌在署左同一良间内时亦压器防护外壳

SJ 21494.5-2018 军工电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第5部分:总装作业4.5.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

5.8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能

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 应小于表4.5.9的规定。

表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 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注: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

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觉 度b之和再加0.3m

DA/T 38-2021 档案级可录类光盘CD-R、DVD-R、DVD+R 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度b之和再加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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