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5641-2017 工程测绘基本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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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641-2017 工程测绘基本技术要求.pdf

5.3.1地形测绘产品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和三维模型等。 5.3.2较小比例尺、较低分辨率或精细度的数字地形产品,可利用已有较大比例尺、较高分辨率或精细 度的数字地形产品,通过制图综合、降低分辨率或精细度等方式加工处理获得。 5.3.3当利用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生产数字地形产品时,原始影像数据的地面分辨率应不低于成果数据 所需的地面分辨率;原始影像数据的辐射分辨率和影像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数字线划图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数字线划图测绘要素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 被与土质等,可根据工程需求依比例尺进行综合取舍。数学线划图比例尺可根据城乡规划、工 程设计阶段及用途确定; b) 数字线划图的图式表达应符合GB/T20257.1、GB/T20257.2的规定;必要时可依据其确定的 规则增加新的符号,或接照具体工程类别的行业规范引用特殊的符号; 数学线划图可采用全站仪数学化测图、GNSSRTK数学化测图、激光雷达测图等全野外测量 法或摄影测量成图法等方法测绘,比例尺可采用1:500、1:1000、1:2000、1:5000或 1:10000,当有特殊需求时可作调整。数字线划图的基本等高距按地形类别(见表2)进行选

.不大于表3的规定。平坦地区可不绘等高线:

GB/T 28774-2012 同步带传动 米制节距 梯形齿同步带表3数字线划图基本等

数字线划图的平面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显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2)对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明显地物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可按表4的规定值放宽 0.5倍; 3)铁路、道路等带状地形图或水利工程地形图可根据工程需要适当调整精度指标

表4数字线划图平面精度

数字线划图的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1:500、1:1000、1:2000比例尺的高 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一般不应天于0.15m;对测点类别有特殊要求 的区域,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适用的精度指标; 2) 其他地区高程精度以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其数值不应

大于表5的规定。隐蔽、困难地区,可按表5的规定值放宽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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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数字线划图等高线插求点高程精度

5.3.5数字正射影像图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数字正射影像图可采用摄影测量法和遥感测量法等方法测绘; b) 数字正射影像图的比例尺宜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其地面分辨 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数字正射影像图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与同比例尺数字线划图的精度一致,平地、丘陵地不应大于 图上0.5mm,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图上0.75mm,地物影像的接边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表6数字正射影像图的地面分辨率

5.3.6数字高程模型的制作应符合下列

数字高程模型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数字高程模型可采用摄影测量、矢量数据生成和激光雷达测量等方法建立; b 数字高程模型以高程数据的格网尺寸划分规格等级,并宜符合表7的规定; c)数字高程模型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7数字高程模型规格等级及格网尺寸

5.3.7数字表面模型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表面模型的制作应符合

a)数字表面模型可采用激光雷达测量法建立; 数字表面模型以格网尺寸、点云密度或点间距划分规格等级,并宜符合表8的规定; c)数字表面模型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8数字表面模型规格等级及格网尺寸、点云密度和点间距

5.3.8三维模型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三维模型可分为地形、建筑要素、交通要素、水系要素、植被要素、地下空间设施等模型; b)三维模型的几何信息、纹理信息可综合采用野外实地测量、激光雷达测量、摄影测量、倾斜摄影 等方法获取,或利用大比例尺地形图、影像数据、高度数据、纹理照片等基础资料; c)三维模型制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9当工程地形测绘产品硬拷贝输出时,宜以图幅为单位。一般工程所用的地形测绘产品宜以规则 图幅为单元输出,图幅的内图框尺寸应为0.4mX0.5m或0.5m×0.5m;铁路、道路等带状地形测绘产 品可依据中线或坐标格网进行分幅,并按照设计线路前进方向顺序编号

.4.1断面测绘包括纵断面测绘和横断面测绘

.4.2控制点密度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密或重新布设。 .4.3断面测绘可采用水准仪、全站仪或GNSS接收机等设备直接外业采集,也可从满足精度要求的 改字高程模型中提取。 5.4.4纵断面测绘应在中线测量的基础上进行。设计所依据的重要纵断面高程点位(如轨顶、桥面、路 中等)应提高测量精度。 5.4.5横断面测绘时,横断面的方向,直线部分应与中线垂直,曲线部分应在法线上;横断面宽度应满 足设计需要;横断面数量可根据地形变化适当增减。 .4.6纵、横断面测量数据宜根据设计要求绘制纵、横断面图。断面图应采用直角坐标法绘制,横坐标 表示水平距离,纵坐标表示高程。纵、横断面图应根据绘制内容、测点密度、断面长度选用适当的制图比 尺,高程比例尺宜为水平比例尺的10~20倍,以明显表示地形的起伏状态 .4.7断面测绘的成果包括纵断面数据文件、横断面数据文件、纵断面图和横断面图

5.5.1地下空间测绘对象包括地下建筑物、地下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地下管线等。 5.5.2地下空间测绘应通过联系测量确保地面和地下空间的平面坐标系及高程基准的一致性。 5.5.3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导线测量,其精度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图根。地下高程控制 测量宜采用水准或三角高程方法进行施测,其精度等级可分为三等、四等、五等和图根。 5.5.4地下空间测绘前宜收集并整理地下空间设施已有的各类资料,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并标注地下空 间设施的位置及相关信息。 5.5.5地下空间测绘宜调查设施类型、用途、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建筑结构、建筑形式、峻工时间、使用 状态等信息。地下管线还应调查管线类别、材质、传输物质压力(电压)、自流管线的流向等属性内容,以

及管线特征点、附属物、建(构)筑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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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管线特征点、附属物、建(构)筑物的类型。 5.5.6应通过测定地下空间设施的特征点、特征线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断面尺寸,采集其空间信息。 5.5.7特征点平面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或交会法测定,特征点的高程宜采用水准测量或全站仪 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无法直接测量的地下空间点,应量取待测点到不少于两个已测点的距离,利用 距离交会法计算待测点平面坐标 5.5.8特征线可通过测定其起点、终点、拐点、折点、交叉点等特征点来确定 5.5.9地下建筑物测绘包括平面图、综合图测绘,其特征线包括主体轮廓线、地下室轮廓线和内部分 界线。 5.5.10地下交通设施测绘包括平面图、综合图和纵横断面图测绘,其特征线包括主体轮廓线和道路 (或隧道)中线, 5.5.11综合管廊测绘包括平面图及横断面图测绘,其特征线包括主体轮廊线和内部分界线。入廊管 线宜同时测绘, 5.5.12地下管线测绘包括管线平面图及纵横断面图测绘,其特征线应为管道、沟道、管块或缆线的 中线。

5.6.1水下地形测绘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测区整体控制保持一致;水下地形测量和陆上地 形测量应相互衔接、统一处理。 5.6.2水下地形测绘应根据水域的测量范围、水深、流速、水情等状况选择测深点定位方法和水深测量 设备或工具。测深点的深度中误差限值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测深点深度中误差

5.6.3测深点相对邻近图根及以上级控制点的平面位置允许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比例尺陆上地物点 要求的2倍, 5.6.4需要在地形图上标注水位时,对水深大于1m或水面宽度大于5m的河流,图上相距100mm~ 150mm应测绘一个水位点,并注明施测日期。水位点应分布在水位变化较大处(如滩上、滩下、拦河坝 等)、河流汇合处、城镇和居民地、桥梁、渡口附近及其他特征性地点。靠近图廓处应测注水位点,小河、 溪沟和渠道应测注河底、渠底高程, 5.6.5水下地形点采集密度应反映水下地形特征。水下地形点间距为图上10mm~30mm,河道横向 点采集宜近间距下限而纵向点可适当放宽,对河底地形复杂或涉及水工建(构)筑物区域应加密水下地 形点。应绘制水下地形等高线或等深线,反映水下地形变化趋势, 5.6.6依据水位或水面高确定测深点水底高程时.其水下地形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5.6.5水下地形点采集密度应反映水下地形特征。水下地形点间距为图上10mm~30mm,河道横向 点采集宜近间距下限而纵向点可适当放宽,对河底地形复杂或涉及水工建(构)筑物区域应加密水下地 形点。应绘制水下地形等高线或等深线,反映水下地形变化趋势 提水广求水而高确宝测

a)当测绘范围较大且水面存在变化时,应设置水位站或水尺; b)测深作业过程中受风浪影响,水面有较大起伏时,宜暂停作业。 5.6.7水下地形测量过程中或测量结束后应对测深点水深或高程进行检查,图上1mm范围内测深点 的深度或高程较差应满足表10的规定

表10深度或高程较差的限差

5.7.1土石方测绘工作内容包括采集作业区域高程数据,建立数字高程模型,并根据该区域设计标高 计算土石方量。高程数据采集可采用极坐标法、网格测量法、激光雷达测量法或其他满足精度要求的方 法。地形三维模型建立方法可采用不规则三角网法或规则格网法。 5.7.2土石方测绘首级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精度。 5.7.3采用极坐标法进行高程数据采集时,应采集反映地形特征的碎部点、地形特征线、建(构)筑物边 线等。采用网格测量法时,同一网格内坡度突然变化处应增加采集高程数据。采集数据范围应适当 外扩。 5.7.4土石方计算应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合适格网尺寸,构建数字高程模型,并根据设计标高计算土石 方量。

6.1.1规划测量主要包括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规划验收测量、日照 测量。 6.1.2规划测量应以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并按照CJJ/T8、CJJ61、GB/T50353等国 家现行标准,以及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作业, 6.1.3规划测量的成果资料应满足规划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6.2.1地上平面控制点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三级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地下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应低 于图根,图根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 6.2.2高程控制点的等级不应低于图根

5.3.1定线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规划道路计算及测设、资料整理等 6.3.2定线测量应根据定线条件收集拟定线规划道路及相关规划道路定线资料。 6.3.3定线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6.3.4定线测量条件点测量可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导线联测法、GNSSRTK法或量距法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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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方法。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时,点位较差不应大于50mm。测定地物边线的条件点宜均匀 分布,其测量范围不应小于规划文件中指定范围的2/3。 6.3.5定线测量应依据规划文件的要求,计算规划道路中线起点、终点、折点及与各相关规划路交点坐 标或立交红线点坐标;当折点设曲线时,应计算曲线元素,

6.4.1拨地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桩点坐标计算及 量资料整理等。 6.4.2拨地测量应根据拨地规划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道路、已有拨地测量成果的关系 6.4.3拨地测量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6.4.4拨地测量应根据规划文件的要求,计算各桩点的坐标和用地面积;各桩点应实地测设并进行校 核,点位较差不应大于50mm。 6.4.5条件点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6.3.4的规定

量资料整理等。 6.4.2拨地测量应根据拨地规划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道路、已有拨地测量成果的关系 6.4.3拨地测量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6.4.4拨地测量应根据规划文件的要求,计算各桩点的坐标和用地面积;各桩点应实地测设并进行校 核,点位较差不应大于50mm。 6.4.5条件点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6.3.4的规定

实地钉桩、校核测量等。 6.5.2规划放线测量的前期准备应收集拟建项目及周边相关资料,明确项目规划指标和设计条件。 6.5.3条件点和验测点应依据规划文件(含附图)和现场实际情况选定,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应符合 6.3.4的规定。 6.5.4建筑工程应根据拟建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规划文件,结合建筑几何构型及现场实际情况选 定放线点;市政道路放线点应选择拟建道路起点、终点、曲线特征点(直缓点或直圆点、缓圆点、曲中点 圆缓点、缓直点或圆直点)、道路交叉点;市政管线放线点应选择拟建管线的起点、终点、转角点、检查井 等特征点。 坐标校核、间距校核、周边关系校核

6.4建筑工程应根据拟建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规划文件,结合建筑几何构型及现场实际情况 放线点;市政道路放线点应选择拟建道路起点、终点、曲线特征点(直缓点或直圆点、缓圆点、曲中 爱点、缓直点或圆直点)、道路交叉点;市政管线放线点应选择拟建管线的起点、终点、转角点、检查 特征点。 .5桩点放线后应进行校核测量,校核测量内容包括图形校核、坐标校核、间距校核、周边关系校机

6.6.1规划验线测量包括灰线验线测量和正负零验线测量,灰线验线测量应在施工开始之前进行,正 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进行。 6.6.2规划验线测量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建(构)筑物四至距离测 算等。 6.6.3灰线验线测量应依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放线附图和建筑施工图,结合拟建项目与四周主要建 筑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测量建设项目主要角点、特征点,以及涉及有四至距离的点位,判断建设项目 立置与总平面图位置是否一致。 6.6.4正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完工后进行,工作内容包括条件点测量、验测点测量、四至 距离计算、正负零地坪高程测量。 6.6.5条件点和验测点应依据规划文件(含附图)和现场实际情况选定,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应符合 6.3.4的规定。正负零验线测量条件点可利用灰线验线测量成果。 6.6.6建(构)筑物与四至的距离应与规划文件标注的数据对应。四至距离可解析计算相关尺寸,也可 实地量测

6.7.1规划验收测量应在建设项目峻工且相关附属设施依据规划文件实施完成后进行

.1规划验收测量应在建设项目峻工且相关附属设施依据规划文件实施完成后进行,其工作内容

括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建(构)筑物四至距离测算、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建筑面积测量、峻工区域地形 测量及管线探测、其他测量。 6.7.2峻工验收测量应收集控制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批准的设计变更书、总平面图、施工 图或峻工图以及管线施工进度计划等资料。 6.7.3条件点和验测点应依据规划文件(含附图)和现场实际情况选定,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应符合 5.3.4的规定;条件点未发生变化时可利用灰线验线测量和正负零验线测量成果, 6.7.4峻工区域地形测量宜采用数字成图的方法施测,比例尺为1:500或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比例尺。涉及规划条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 误差不应大于70mm;其他地物点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 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 6.7.5工区域宜进行地下管线探测,探测管线宜与周边市政管线衔接。 6.7.6建(构)筑物四至距离测算应符合6.6.6的规定 6.7.7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包括建(构)筑物的高度、层高和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高程的测量,并绘 制楼高示意图。 6.7.8建筑面积测量包括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分栋面积和每栋分层面积测量,以及绘制每栋分层外 框示意图 6.7.9规划验收测量可对峻工区域进行低空摄影测量、激光雷达测量、三维实景测量,保存建设项目峻

6.8.1目照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收集资料、图根控制测量、地形图及立面细部测绘、总平面图、层平面 图和立面图绘制、日照分析等。 6.8.2日照测量应测量建筑物平面位置、建筑物室内外高程、每层层高、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向阳面的 窗户及阳台位置等。 6.8.3日照测量成果应能满足日照分析的三维建模需要

7.1.1施工测量包括控制测量、轴(中)线测设、点位放样、高程传递、施工检测和峻工测量等内容。 7.1.2施工测量前,应根据工程任务的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资料、熟悉和校核设计图纸、制定测量技 术设计方案。 7.1.3施工测量放线,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 施工。

7.2.1施工控制网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起算点按工程设计的坐标系和高程基准建立,可采用GNSS 网、三角形网和导线网等方法施测。 7.2.2施工控制网的网点数量、位置分布应满足工程各部位施工放样对测量控制的要求,并依据施工 放样点的测量精度指标综合确定施工控制网最弱点点位精度、施测方法和测设等级。 7.2.3施工控制网的布设可考感变形测量对点位精度、位置和稳定性的要求兼做变形监测控制网。 7.2.4各类施工控制网测设的主要技术要求执行GB50026及相关规范的规定;特大型工程及特殊工 程的测量技术要求应通过系统论证做出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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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地上与地下的平面联系测量宜根据现场条件进行,可采用一并定向法、两井定向法、陀螺全站仪 和铅垂仪组合法、导线直接传递法和投点定向法等方法。贯通前,各类联系测量次数不应少于3次。 7.2.6工程施工控制网应加强维护与管理,随工程进展和使用情况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复测工作,复测 的图形结构、测量方法和精度指标应遵循建网时的设计要求,

7.3.1建筑、水工工程的主控线宜为轴线,线状工程的主控线宜为中线。 7.3.2轴线测设前应校测轴线控制桩,采用正倒镜投点法测设,轴线测设由外控法向内控法转换时,内 空控制点应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理件或预理的测量标志上。 7.3.3轴线竖向传递宜采用激光投点闭合圆取中的方法进行,各阶段传递误差应满足GB50026及相 关规范的要求。传递至施工部位后,应组成闭合图形并及时进行校核。当传递距离超出仪器量程时宜 进行接力投测。 7.3.4高层、超高层建筑土0.000以上施工测量宜采用内控法,轴线竖向传递所使用的仪器精度不应低 于1/10万且在100m处投测误差圆的直径不应大于10mm。 7.3.5安装轴线可一次测设完成,也可随安装部位的逐渐形成及时分层布设,对于每一独立的安装单 元,安装轴线点不应少于3点,高程点不应少于2点。 7.3.6线路中线桩包括百米桩和各种加桩。根据地形复杂情况,直线地段加桩间距不宜大于50m。曲 线地段加桩间距不宜大于20m。中线桩纵、横向偏差,应分别小于20mm和15mm。测设完成后应对 其进行加固,并应建立护桩。 7.3.7测设前应对中线数据进行验算,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计方调整。中线测设宜沿线路中线进 行,当遇障碍或大部分落入水中时,应将中线平行移轴至适当位置钉轴线桩,轴线桩号应换算为中线 里程。 7.3.8线路中线控制点应进行归化改正,直线段转折角与180°较差应小于土6",曲线段转折角与设计值 较差应小于土8:当控制点间距小于60m时较差应小于土5"×100/ss为控制点间距,单位为米(m)

.4.1点位放样可采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经纬仪、钢尺等设备。 .4.2点位放样应有两个以上的控制点,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直角坐标法等直接放样法,精密放 羊点位宜采用归化法。 .4.3点位放样误差不应大于平面点位允许误差的1//3。放样后应使用不同的测量方法或测量定位 点的间距进行校核,其差值应小于施工测量允许误差的/2/3。 .4.4路线的交点、转点,曲线的主点测设应有多余的测设数据作为检核条件,无法取得多余测设数据 时,应采用重复量测的方式,

7.5.1根据现场条件,高程传递测量可采用悬挂钢尺法、三角高程法、水准测量法和天顶测距法 7.5.2高程竖向传递应满足下列要求: a)悬吊钢尺进行高程传递测量应上下两端同时读数,并应对高差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当 传递高度超过钢尺长度时,应设置新的标高基准点接力传递; b 采用光电天顶测距传递时应观测至少1测回,宜沿测量洞口、管线洞口垂直向上传递; ) 高程传递应独立观测不少于3次。 7.5.3建(构)筑物楼层高程控制线水平传递时宜将水准仪安置在待测点范围的中心位置

7.5.4对于高程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细部高程点测量的限差应为施工测量高程允许误差的1//3

7.6.1施工检测开始前应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委托方要求,明确检测内容和范围,确定检测方法,结合 资料收集情况制定检测方案,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精度。 7.6.2当设施结构复杂、设施改变用途(改建、扩建)、设施结构非正常损坏时,检测方案应进行评审。 7.6.3现状测量时应采用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的永久性高程基准点、平面控制点,如未设置,现状测量 前应设置永久性高程基准点和平面控制点。 7.6.4结构形位测量主要包括沉降(垂直位移)测量、倾斜测量、挠度测量、索力测试、断面测量、水平位 移测量等。 7.6.5纵、横断面测量数据应按一定比例和格式展绘成图,展图比例尺宜按设计要求确定。 7.6.6隧道横断面测量可采用全站仪或断面仪等测量设备进行限界控制点测量。横断面里程中误差 断面限界控制点与线路中线法距的测量中误差、限界控制点高程的测量中误差均应满足相关规范的 要求。 7.6.7隧道底板纵断面上线路中线点高程测量应使用不低于DS3级水准仪测量,里程中误差不应大于 50mm,高程测量中误差应小于10mm。 7.6.8施工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相应规范的结论

7.7.1峻工测量采用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式等应与施工测量一致。 7.7.2峻工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峻工图的种类、内容、图幅大小、图例符 号和编绘范围应与施工总图一致,其比例尺宜选用1:500或根据峻工验收项目规模确定。峻工图宜 采用数字竣工图, 7.7.3建筑工程峻工测量应测定建(构)筑物的主要细部点坐标、高程及有关元素;建筑红线桩点、表示 建筑用地范围的永久性围墙外角应按实际位置测绘,并注明坐标与高程。轨道工程峻工测量包括轨道 几何状态测量、线路里程贯通测量、线路纵断面峻工测量、线路横断面峻工测量。 7.7.4编绘峻工图应在收集汇总、整理图纸资料和外业实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如实反映峻工区域内 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的平面位置与高程以及其他地物、周围地形,并加注相应的文字说明。 7.7.5编绘峻工图时,坐标与高程的编绘点数不应少于设计图上注明的坐标与高程点数。细部点坐标 与高程应直接标注在图上,注记平行于图廊线

3.1.1变形测量应运用各种测量方法,测定观测对象的形状、位置在时间、空间中的变化特征,并进行 变形分析。 3.1.2变形测量观测对象包括建(构)筑物及其地基、一定范围内岩体及土体、邻近建(构)筑物等。 .1.3变形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的目的、要求和踏勘情况结合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 .1.4变形监测的等级及精度要求应满足GB50026或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5变形测量点包括控制点和监测点,控制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 .1.6变形测量观测周期应根据变形类型及变形速率等因素按现行标准或任务要求确定, .1.7每期的变形测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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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期观测在短时间内完成; b) 采用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 仪器、设备和观测人员相对固定; d) 记录相关的环境因素,包括荷载、温度、降水、水位等; e)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3.1.8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现场安全巡视,并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展、气象和周边环境 犬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等。 .1.9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现场或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 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a) 现场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b)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8.2.1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稳固,宜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位置。工作基点应设置在使于观 侧且相对稳定的位置, 8.2.2构成变形测量基准网的基准点一般不应少于3个。 8.2.3变形测量数据处理时应采用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算点。 8.2.4变形测量基准网设计时,基准网的轴线宜与预计的变形方向正交。 8.2.5变形测量基准网首次观测应独立观测两次,其差值在误差范围内,可以取平均值作为基准网成 果,否则重新观测 8.2.6基准网应每期检测、定期复测,当检测发现似不稳定点时,应及时复测。应利用复测成果对基 准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分析检验,分析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基准网应进行整体稳定性检验; b 当基准网的整体稳定性检验不能通过时,宜采用平均间隙法、稳定性矩阵分析法或逐次定权送 代法等方法进行可靠性分析,筛选出不稳定的基准点,并估算不稳定基准点的位移量作统计 检验。 8.2.7水平位移测量基准网宜采用三角形网、GNSS网、导线网及基准线等布网形式一次布网。 8.2.8垂直位移测量基准网,宜布设成环形网并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观测

变形测量的监测点宜布设在能反映变形体变形特征的位置上,部分变形体的监测点布设要求 11。

MT/T 1154-2011 选煤厂 煤泥水沉降特性分类表11部分变形体监测点布设要求

8.3.2标志理设应牢固并便于识别,对易遭破环部位的变形监测点应加保护装置。照准标志设计应反 差大、亮度强、无相位差,其形状、大小应满足精确瞄准的要求

8.4.1变形测量应根据监测项目的特点、精度要求、变形速率以及变形体的安全性等指标,按表12选 用观测方法,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观测

8.5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5.1数据处理包括平差计算、编制成果报告、资料检查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期变形观测结束后,应对获得的观测数据及时进行平差计算处理JR/T 0071-2012 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并计算各种变形量; b 平差时应确保所用观测数据、起算数据准确无误,并利用稳定的基准点作为起算点进行计算; C 成果报告应包括成果说明、成果统计表、各种过程曲线图、相关线、等值线等。成果说明包括变 形观测对象情况、观测情况、观测成果说明等: 变形测量的资料包括观测对象的资料、观测资料、平差计算以及有关文件; e 资料检查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有误、精度是否合乎要求,资料转换计算、平差计算处理 是否正确,分析的结论意见是否合理等 恋形八用的可营形

a)应根据数据整理结果,进行变形值与变形因素的关系分析,找出变形规律和原因,判断变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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